案例背景:某日监理员王工到人公地办公室上班,经过正在进行基础钢筋工程施工的框架结构D号楼工程,发现施工现场运进了一批长度大约为9M的Φ25的钢筋,钢筋工正在制作安装;本工程二天前由于业主提出改变使用功能,要求柱距增大,梁的断面不变,经监理同意和设计确认,将梁DJL-6的钢筋Φ18全部改为Φ25,其它不变按原图施工;监理员王工走近观察钢筋实物外观粗糙、标识不清,且有部份锈斑;监理员王工意识到这批钢筋可能有问题,立刻到工地办公室查看D号楼的钢筋原材料报验情况,没有Φ25钢筋出厂质量证明资料;马上打电话向监理工程师吴工说明Φ25钢筋情况。一会儿监理工程师王工到了工地并对现场的情况进行了核实,施工现场没有技术管理人员在场,正好材料员老周向这儿走来,向监理工程师吴工说明情况:原来图纸中没有Φ25的钢筋,现在提出用Φ25的钢筋,目前在本县城采购不到Φ25的钢筋,由于工期紧张,这批Φ25的钢筋是昨天下午从20号楼运进来的,20号楼也是老周本人在那儿负责材料采购,出厂质量证明资料齐全的,经监理见证送样复验也是合格的,并拍着自己的胸口向监理工程师吴工保证这批Φ25的钢筋绝对没有问题。监理员王工补充说他以前在20号楼监理,这批钢筋是某大厂的,出厂的资料齐全的,经复验也是合格的。回到监理办公室,监理工程师吴工提出了3种处理意见并与监理员王工进行沟通,选择其中一种方法进行处理:(1)根据了解的情况这批Φ25的钢筋是合格的,但要求施工单位除锈后才能使用,就不用见证复验了;(2)让施工单位上报出厂质量证明资料,让监理员王工核查Φ25钢筋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对该批Φ25的钢筋进行见证送样复验;(3)施工单位未经申报擅自使用Φ25的钢筋,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也避免施工单位造成更大的材料损失,由监理工程师吴工签发工程局部停工令。
案例背景:某日监理员王工到人公地办公室上班,经过正在进行基础钢筋工程施工的框架结构D号楼工程,发现施工现场运进了一批长度大约为9M的Φ25的钢筋,钢筋工正在制作安装;本工程二天前由于业主提出改变使用功能,要求柱距增大,梁的断面不变,经监理同意和设计确认,将梁DJL-6的钢筋Φ18全部改为Φ25,其它不变按原图施工;监理员王工走近观察钢筋实物外观粗糙、标识不清,且有部份锈斑;监理员王工意识到这批钢筋可能有问题,立刻到工地办公室查看D号楼的钢筋原材料报验情况,没有Φ25钢筋出厂质量证明资料;马上打电话向监理工程师吴工说明Φ25钢筋情况。一会儿监理工程师王工到了工地并对现场的情况进行了核实,施工现场没有技术管理人员在场,正好材料员老周向这儿走来,向监理工程师吴工说明情况:原来图纸中没有Φ25的钢筋,现在提出用Φ25的钢筋,目前在本县城采购不到Φ25的钢筋,由于工期紧张,这批Φ25的钢筋是昨天下午从20号楼运进来的,20号楼也是老周本人在那儿负责材料采购,出厂质量证明资料齐全的,经监理见证送样复验也是合格的,并拍着自己的胸口向监理工程师吴工保证这批Φ25的钢筋绝对没有问题。监理员王工补充说他以前在20号楼监理,这批钢筋是某大厂的,出厂的资料齐全的,经复验也是合格的。回到监理办公室,监理工程师吴工提出了3种处理意见并与监理员王工进行沟通,选择其中一种方法进行处理:(1)根据了解的情况这批Φ25的钢筋是合格的,但要求施工单位除锈后才能使用,就不用见证复验了;(2)让施工单位上报出厂质量证明资料,让监理员王工核查Φ25钢筋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对该批Φ25的钢筋进行见证送样复验;(3)施工单位未经申报擅自使用Φ25的钢筋,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也避免施工单位造成更大的材料损失,由监理工程师吴工签发工程局部停工令。
问题:1、监理员王工和监理工程师吴工在监理工作方法和程序上有什么不妥的地方?2、如果你是本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合理?(背景属虚构,以下要点仅供参考)
解析要点:1、监理员王工在监理工作和方法没有不妥的地方,他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履行了监理员的工作职责,能在监理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程师吴工在处理钢筋的3种方法均存在不妥:方法(1)Φ25的钢筋是框架结构工程的重要原材料,不论何种原因,在本工程使用前,都应该进行复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工程资料也才能完整闭合;方法(2)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应该是监理工程师吴工完成的工作,不应由监理员王工去完成;方法(3)上述没有必要签发工程局部暂停令,没有违及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隐患;不具备签发停工令的条件,要体现监理指令的严肃性,,如果一定要签发工程停工令,也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来完成此项工作,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不得将该批Φ25的钢筋用于本工程并补报质量证明资料即可。
解析要点:2监理工程师如按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比较合理:
(1)施工单位未经申报运进施工现场的Φ25的钢筋是本工程的重要原材料,监理工程师发现外观不良,标识不清,且无出厂质量证明资料进场,监理工程师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Φ25的钢筋用于本工程,做好标识,及时补报有关资料,并将通知单送业主备案。
(2)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回复监理工程师通知,并附Φ25钢筋的出厂质量证明资料,监理工程师应对Φ25钢筋的出厂质量证明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3)如果施工单位能够提供完整的钢筋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符合要求,则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Φ25的钢筋进行有监理人员见证取样复验,如果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证明钢筋质量符合验收规范、设计图纸以及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材料报审表进行签证,并通知施工单位同意用于拟定部位。
(4)如果施工单位不能提供第二条所述的钢筋出厂质量证明资料,或虽提供了上述资料,但经抽样检测后质量不符合验收规范、设计图纸或承包合同三者任何一样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说明该批Φ25的钢筋为不合格材料,做好不合格标识,要求施工单位限时运出施工现场,将处理情况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
(5)监理工程师应将处理结果及有关资料抄送业主;与Φ25钢筋发生的试验费、材料进出场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6)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前应征询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事后分析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针对具体情况主持一次监理工作例会,避免这种情况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