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08修订稿的意见
dq119
dq119 Lv.3
2008年09月09日 22:33:23
只看楼主

个人对规范的修订有以下意见:一、更改较大的方面1、建筑层数的确定更加详细。 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个人对规范的修订有以下意见:

一、更改较大的方面

1、建筑层数的确定更加详细。
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2、增加了对物流建筑的规定。
物流配送建筑:具有货物装卸、分拣、中转储存、外运等综合功能且无批发、零售功能的建筑。 (对物流建筑中各部位的防火做了专门规定)

3、钢结构丙类厂房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梁、柱可以采用无保护钢结构。

4、增加了对商业步行街的防火要求。主要是指用采光顶的步行街内建筑的间距、消防车道、灭火设施、防排烟。

5、设封闭楼梯间的建筑范围更加详细: 层数超过2层的商店、会展、影剧院、候车(船、机)厅及设有类似使用功能空间的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6、超过6层的组合式单元居住建筑,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
这是原规范没有的,原来仅高层住宅这么要求。

7、对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有了规定。过去规范仅说明服务网点面积不能超300,对疏散距离没要求,造成一些网点距离太长。此次修订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安全直线疏散距离不宜大于22m。

8、对商业营业厅内人数的确定更加详细:经营丁、戊类物品的专业商店,其折算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再折算50%。

9、专门设置了关于“木结构建筑”防火的章节。

10、增加了“消防扑救面”的规定,以前《建规》没明确,仅《高规》有规定。
现修订增加以下内容:“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或不小于周边长度1/3的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其长度宜与消防扑救面等长,宽度从建筑物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时不宜小于15m。”

11、增加了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要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D(或B2)级,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C级,公共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

12、限制了防火卷帘的使用跨度:“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用防火卷帘分隔防火分区,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物总长度的1/3,或不应大于20m”。这是过去任一规范都没有的新规定,改革力度在规范中是最大的。此条在外国规范中早已有了,但国内尚无。此次修订,不知能否实施!

13、纠正了06版规范中一个笔误: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且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06版规范中没有指明高层厂房(仓库)。

14、调整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的范围。当然是加强了!以下是加强的部分: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木制品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丙类厂房;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1200m2的火柴仓库;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电影院;超过3万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总建筑面积大于600 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餐饮建筑;

15、增加了对电力线路敷设规定的章节。线路敷设的要求更加细致严格。


二、仍需完善的方面更改
1、5.3.12条中,表述有误:“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不能设有地下三层的。

2、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概念不清,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对这些场所举例。如足疗按摩、保龄球馆等设在地下及三层以上时是否也应执行本规范中“每个厅室不应超过200平方米”的规定?另外设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目前大部分餐厅都可以具备该功能)是否一定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对待?

4、商业营业厅人数仍然偏多。且应按营业厅类型确定不同的计算系统。本次修订仅多列出丁、戊类物品的专业商店,而比如家俱城虽然是丙类商品但该类商场人数不多应列入此项。

5、对目前出现的“仓储式”商业营业厅无明确规定,应限制该类商业的规模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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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dq119 于 2008-9-9 22: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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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anle
2009年02月26日 16:41:29
12楼
这个学生宿舍楼我有设消防卷盘的,若真要设室内消火栓,消防水量还不知该套哪条的,5L/S还是10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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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echj02
2009年03月01日 20:59:03
13楼
又要变了,估计这样可以拉动GDP,所以改动很频繁。
年年改,年年讨论,做设计真累啊,06年的还没回过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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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y1166
2009年04月10日 14:44:22
14楼
:lol 同感同感!我也是06的都没回过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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