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08修订稿的意见
dq119
dq119 Lv.3
2008年09月09日 22: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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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规范的修订有以下意见:一、更改较大的方面1、建筑层数的确定更加详细。 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个人对规范的修订有以下意见:

一、更改较大的方面

1、建筑层数的确定更加详细。
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2、增加了对物流建筑的规定。
物流配送建筑:具有货物装卸、分拣、中转储存、外运等综合功能且无批发、零售功能的建筑。 (对物流建筑中各部位的防火做了专门规定)

3、钢结构丙类厂房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梁、柱可以采用无保护钢结构。

4、增加了对商业步行街的防火要求。主要是指用采光顶的步行街内建筑的间距、消防车道、灭火设施、防排烟。

5、设封闭楼梯间的建筑范围更加详细: 层数超过2层的商店、会展、影剧院、候车(船、机)厅及设有类似使用功能空间的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6、超过6层的组合式单元居住建筑,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
这是原规范没有的,原来仅高层住宅这么要求。

7、对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有了规定。过去规范仅说明服务网点面积不能超300,对疏散距离没要求,造成一些网点距离太长。此次修订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安全直线疏散距离不宜大于22m。

8、对商业营业厅内人数的确定更加详细:经营丁、戊类物品的专业商店,其折算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再折算50%。

9、专门设置了关于“木结构建筑”防火的章节。

10、增加了“消防扑救面”的规定,以前《建规》没明确,仅《高规》有规定。
现修订增加以下内容:“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或不小于周边长度1/3的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其长度宜与消防扑救面等长,宽度从建筑物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时不宜小于15m。”

11、增加了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要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D(或B2)级,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C级,公共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

12、限制了防火卷帘的使用跨度:“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用防火卷帘分隔防火分区,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物总长度的1/3,或不应大于20m”。这是过去任一规范都没有的新规定,改革力度在规范中是最大的。此条在外国规范中早已有了,但国内尚无。此次修订,不知能否实施!

13、纠正了06版规范中一个笔误: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且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06版规范中没有指明高层厂房(仓库)。

14、调整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的范围。当然是加强了!以下是加强的部分: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木制品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丙类厂房;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1200m2的火柴仓库;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电影院;超过3万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总建筑面积大于600 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餐饮建筑;

15、增加了对电力线路敷设规定的章节。线路敷设的要求更加细致严格。


二、仍需完善的方面更改
1、5.3.12条中,表述有误:“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不能设有地下三层的。

2、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概念不清,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对这些场所举例。如足疗按摩、保龄球馆等设在地下及三层以上时是否也应执行本规范中“每个厅室不应超过200平方米”的规定?另外设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目前大部分餐厅都可以具备该功能)是否一定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对待?

4、商业营业厅人数仍然偏多。且应按营业厅类型确定不同的计算系统。本次修订仅多列出丁、戊类物品的专业商店,而比如家俱城虽然是丙类商品但该类商场人数不多应列入此项。

5、对目前出现的“仓储式”商业营业厅无明确规定,应限制该类商业的规模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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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dq119 于 2008-9-9 22: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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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8年09月10日 07:16:52
2楼
1,居住建筑层数折算是和住宅建筑规范的一致,因为住宅建筑规范属强制性规范,所以这个已经是实行了几年的条文了,不能说新。
2,钢构厂房承重体系耐火极限认为达到二级,不属于新规定,至少01年版上面就很明确。
3,设置喷淋场所基本没变化,只是明确了一些说法,商业建筑一档明确了餐饮建筑,木器部分和几种丙类调整一致。实际上歌舞娱乐场所按层300平方,比以前要松了。不过歌舞娱乐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在概念上还是应该有所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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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8年09月10日 07:22:48
3楼
还有中庭回廊的喷淋设置,01版本有,06版不见了,这次修订又加上了。不晓得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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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119
2008年09月10日 09:05:08
4楼
旧规范只说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的梁和柱可采用无保护钢结构。新修订的新增了设自喷的丙类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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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ggbao
2008年09月11日 10:53:29
5楼
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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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echj02
2008年09月11日 12:02:19
6楼
“什么顶层一跃不计层数”,一个简单的问题总是要搞的稀里糊涂,
9+1F,按住宅建筑规范,是十层;按建规,是九层,要修改就两个规范一起修改,老是搞些莫名其妙的东西,高规跃层又算层数,9+1F也符合高规。这些的建筑正好又处在临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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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kee2004
2008年09月11日 13:44:42
7楼
又要出新规范了啊!他们可真会赚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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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119
2008年09月12日 20:58:08
8楼
本人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08修订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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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hlyh
2008年09月12日 21:58:38
9楼
“仓储式”商业营业厅在喷规中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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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anle
2009年02月26日 16:24:30
10楼
13、纠正了06版规范中一个笔误: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且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06版规范中没有指明高层厂房(仓库)。
06版规范条文说明是明确的,只是条文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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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anle
2009年02月26日 16:36:39
11楼
希望修订后的规范不要还是出现条文说明与条文不一致的问题。
这次做个小东东,五层的学生宿舍楼,体积6000立方米,每层才6间宿舍,我套8.3.1.4条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没设室内消火栓,消防审查说条文说明里集体宿舍是放在第2条,所以大于5000立方要设室内消火栓,我晕!!“集体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这句话本身没有错,8.3.1.2与8.3.1.4条都是公建,就错在条文说明里把这句话放在第2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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