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新版的JGJ16-2008中,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做了明确的划分.但有一条我不明白,对于多层及单层建筑(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物.在GB50116中,对于该类的建筑物是区分了几种需要作为二级保护对象的类型.光看JGJ16的意思,是否是只要符合(2)的建筑物就应该设??有无必要?2.JGJ16的13.2.3条与GB50116的分级规定是什么关系?补充?
2.JGJ16的13.2.3条与GB50116的分级规定是什么关系?补充?
1.在新版的JGJ16-2008中,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做了明确的划分.但有一条我不明白,对于多层及单层建筑(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物.在GB50116中,对于该类的建筑物是区分了几种需要作为二级保护对象的类型.光看JGJ16的意思,是否是只要符合(2)的建筑物就应该设??有无必要?2.JGJ16的13.2.3条与GB50116的分级规定是什么关系?补充?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