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 116-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1999 年 6 月 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08.1.0.1 条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 08.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 116-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1999 年 6 月 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08.1.0.1 条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 08.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 08.1.0.3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 08.1.0.4 条 火灾自动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