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变更,是否需要开展土壤调查 | 土壤环境相关答疑汇编(二)
mhznupcb
mhznupcb Lv.2
2024年12月05日 1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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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境监测实战

  引言:   环评互联网   公众号自即日起将陆续发布部长信箱、各省厅问政平台相关答疑汇编。第一批汇编将按照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固废、噪声、风险(部分内容已在   # 环境风险纵横谈#   专栏发布)要素进行分类整理,从审批管理、污染防治、检验检测、自行监测、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归类,后续我们也将从更多维度进行分类汇总,欢迎感兴趣的从业者关注系列汇编专栏


 


引言:   环评互联网   公众号自即日起将陆续发布部长信箱、各省厅问政平台相关答疑汇编。第一批汇编将按照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固废、噪声、风险(部分内容已在   # 环境风险纵横谈#   专栏发布)要素进行分类整理,从审批管理、污染防治、检验检测、自行监测、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归类,后续我们也将从更多维度进行分类汇总,欢迎感兴趣的从业者关注系列汇编专栏   问政答疑精粹集  



     

二、 土地用途变更,是否需要开展土壤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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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调查报告(工业仓储用地变更为公 共绿地,是否需要开展土壤调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3-24

来信: 您好,我想询问一下由工业仓储用地改造为公共绿地是不是不用做土壤调查报告?

回复: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17),公园与绿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仓储用地用途变更为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21

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咨询(农村留用地变更为宅基地,是否需要开展土壤调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11-25

来信: 您好,现有一块三千多平方米的农村留用地需要办理用地手续,该地块拟作为农村宅基地,供村民自建房屋。地块现状为坑塘水面,历史上未开发建设过。请问该地块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盼复,谢谢!

回复: 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根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21010)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若建设用地地块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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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酒店建筑物进行医疗服务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评审工作?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9-22,2023-08-29)

来信: 有一个专科医院项目(20张床位),拟租用现有的酒店建筑物进行医疗服务(经调查及现场走访,该酒店所占地块国土证上为2001年办理,地块用途为商业金融用地,该地块在2001年之前一直未开发利用过,2008年酒店建设竣工后一直作为酒店宾馆使用),想请问该项目是否属于《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  》(粤环发〔2021〕2号)中的“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的项目,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评审工作?咨询了地方环保部门,同样比较疑惑有争议。请领导给予明确,谢谢!

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的分类,“旅馆用地”属于“商业服务业用地”,而“医疗卫生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因此,租用酒店建筑物进行医疗服务属于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23

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问题(商业服务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是否需要开展土壤调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4-05-16

来信: 有个地块国土证写的是住宅用地,历史上实际用途也是住宅用地,但最新的控制性规划显示为商业金融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请问这种情况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吗?

回复: 您好!地块用途以控制性规划为准。根据《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商务金融用地”属于“商业服务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因此“商业服务业用地”转为“居住用地”,变更前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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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汽车客运站拟改为房地产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开展土壤调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08-29

来信: 您好,现有一块商住用途性质的地,原建设项目为汽车客运站(已运营),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情况下,拟改为房地产建设项目,请问需要做土壤调查吗?盼复。

回复: 您好。建议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号)“一、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文件内容,结合地块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国土空间规划分类建议参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文件。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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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改造为方舱医院是否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1-31

来信: 尊敬的领导,您好!现有一方舱医院建设项目于2022年7月动工建设,2022年9月竣工,设置病床3000张,方舱医院建成后收治新冠患者约2个月左右,疫情放开后医院闲置至今。该医院位于工业园区内,属于利用现有工业厂房建筑改造为方舱医院,项目所在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方舱医院属于应急工程,且项目已建成,场区内大部分均已硬化,请问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25.1-2019),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行到第二阶段,以采样和分析为主,但场区硬化不具备采样条件,又该如何处理呢?请贵单位给予指导并答复,谢谢。

回复: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方舱医院不再使用,建议待地块明确未来规划用途后,结合用地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开展。


26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咨询(土地用途变更,是否需要开展土壤调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4-21

来信: 现有一“农用地”变更为“公用设施用地”中的“安全设施用地”,是否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此条是否仅仅针对建设用地?是否也针对农用地?

回复: 您好。一、根据2020年6月24日部长信箱的回复,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公用设施用地不属于“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类别,“农用地”变更为“公用设施用地”的情形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但如果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释义,“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此条是关于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不存在农用地直接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先转为建设用地,再赋予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功能。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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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土壤调查问题咨询(土地用途变更,是否需要开展土壤调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4-04-24

来信: 1.对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需要进行土地划拨或出让,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首次划拨或出让用途为“一住两公”是否需要做土壤评估?2.农村宅基地进行农转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也就是农用地转为宅基地),是否需要进行土壤评估?

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陆地水域、其他土地”。因此,“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农村宅基地”不属于“农用地”(即“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陆地水域、其他土地”),而是属于“居住用地”,“一住两公”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8

租赁工厂作为学校用地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9-08

来信: 您好,有两个关于土壤调查的问题想进行咨询一下,学校、养老、医院等民办经营主体租赁工厂现有的构筑物进行改造作为学校、养老、医院功能进行使用,虽然实际功能已变更为学校、养老、医院等敏感用地但是土地使用证上用途仍为工业用地,那么需要相关主体开展土壤调查后才可投入使用吗?而且钻井设备无法进入现有的构筑物进行钻井采样那么该如何进行布点?望详细解答,谢谢。

回复: 您好。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分类,“工业用地”属于“工矿用地”,而“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因此,租赁工厂现有的构筑物进行改造作为学校、养老、医院功能进行使用属于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问题2:请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等规范文件的要求进行点位布设,点位数量和工作单元面积需满足要求。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29

农用地变更为医疗用地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调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04-13

来信: 土地性质原为农用地,现在变更为医疗用地,用于建设医院,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调查?如果需要做土壤污染调查,应由谁去做呢?

回复: 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医疗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因此农用地变更为医疗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建议根据该土地实际情况确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实施主体。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30

农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调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11-10

来信: 土壤污染调查,农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调查?

回复: 您好,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等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农用地用途变更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他情况下农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不需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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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关于厂区旧址是否重做土壤调查报告问题的请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06-15

来信: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18年4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旧址生产区(在产)组织开展了土壤监测,在我公司旧址生产区内共布设了3个土壤监测点位,监测因子为砷。3个土壤监测点位中砷的监测结果均超过《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但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管控值。根据2020年2月获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20〕32号)中“2.应按照《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2018.8.1实施)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工程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如果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现有工程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3.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的有关规定,拆除现有工程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现我公司旧址内已终止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相关建设物已拆除,是否需重新编制土壤调查报告?特此请示,盼复。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

回复: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你公司自2017年起即被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2018年4月我厅对你公司厂区组织开展的土壤监测属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工作内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是一项全国性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活动,其点位数量无法满足某个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因此,该地块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系列技术导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确保地块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若该地块涉及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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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蓝天
2024年12月06日 08:13:06
3楼

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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