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污水处理工作室
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四批),其中 云南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笔者及社区小伙伴的使用及了解,氨氮去除剂其实就是次氯酸盐类的物质,可以是次氯酸、次氯酸钠或者固体的次氯酸钙,去除的原理就是折点加氯法,折点加氯是当氧化剂次氯酸盐添加水里后,水里氨氮会被首要氧化成一氯铵,随后会被继续氧化变为二氯胺、三氯铵,三氯铵不稳定,会变为氮气释放出来,氨的浓度降为零,这就是折点加氯法的反映基本原理和过程。
这种方式是可以通过物化法完全去除氨氮的,并不是干扰监测设备,在很多人的认知中,这并不是掩蔽剂,不属于干扰在线监测的手段。曾经笔者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是越来越多的案例说明,我们的认知和执法标准可能不一致! 在一些案例中这种就涉嫌违法行为了:
用次氯酸钠应急除氨氮8人被抓
台州市临海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反映台州市某制药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存在“稀释排放”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按照拟定行动方案, 赶赴现场突击执法,提前利用无人机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空中侦察,确定其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位置,监控作案现场,固定现场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站废水排放池周边架设有4根管道,将10%次氯酸钠溶液、自来水、地下水和冷却水等排入排放水池,降低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从而达到规避废水在线监控系统的目的,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站膜出水(东、西)点位的水样中化学需氧量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氨氮超过DB33/887-2013《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表1标准。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临海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8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环境部:仅靠次氯酸钠除氨氮,为达标而达标
2021年4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西省太原市开展现场督察。督察发现,太原市清徐县在南白石河流域污染治理中标准不高、措施不硬、推进不力,影响河流水质的一些根本性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稳定消除劣Ⅴ类水体的目标还未达到。
清徐县未在雨污分流、截污纳管、提升处理能力上下功夫,反而寻找捷径敷衍应付,为“达标”而达标。2020年10月下旬考核时限迫近时,在监测断面—美锦桥断面上游约300米处建设简易处理设施,将河水抽入该设施,通过添加次氯酸钠化学药剂方式处理后排入河道。山西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报告显示美锦桥断面2020年年均水质达到Ⅴ类考核要求。督察发现,该处理设施没有生化工段,仅靠加药去除氨氮,且纯靠人工操作,没有准确计量,没有有效控制,时开时停,极不稳定,看似“药到病除”,实则“药停病犯”。调取监测频度更高的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发现,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有30%以上的天数氨氮浓度较高,水体成为劣Ⅴ类。督察进驻前夕,清徐县开始将该简易设施拆除并改建至上游,但工艺未发生改变。此外,次氯酸钠为强氧化剂,大量加入导致河水pH值升高,会对水生态带来负面影响。
环境部:严查使用违规药剂行为
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严查使用违规药剂行为: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执法,督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主体责任,对污染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提高自行监测的规范性。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氨氮超标投加药剂去除可能涉嫌使用违规药剂的行为,因为折点加氯是属于在既定处理工艺外投加的药剂,在环评中如果没有体现,可能真的涉嫌违法!那如果出现氨氮超标怎么办?有没有一种可能在环评上把折点加氯这一步工艺加上?就有了合理性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