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东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运设施改造项目财政补贴实施方案,补贴范围包括两类,第一类:在我市范围内开展低价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运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建立定点分类收运模式实现低价值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集处理,配套有智能称重设备及标准化收集容器的建设项目;第二类:在我市范围内经营并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年产工业固体废物达10吨以上,通过对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提标改造升级,构建智能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体系的企业项目。
8月15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东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运设施改造项目财政补贴实施方案,补贴范围包括两类,第一类:在我市范围内开展低价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运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建立定点分类收运模式实现低价值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集处理,配套有智能称重设备及标准化收集容器的建设项目;第二类:在我市范围内经营并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年产工业固体废物达10吨以上,通过对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提标改造升级,构建智能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体系的企业项目。
东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运设施改造项目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压力,保障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设施转运能力和资金投入,构建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相匹配的收集、中转、贮存网络,打造一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运亮点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资金来源于广东省2024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3〕158号)》),经费总计为18万人民币。
补贴范围为:第一类:在我市范围内开展低价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运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建立定点分类收运模式实现低价值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集处理,配套有智能称重设备及标准化收集容器的建设项目;第二类:在我市范围内经营并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年产工业固体废物达10吨以上,通过对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提标改造升级,构建智能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体系的企业项目。
1.同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设施改造项目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其他中央或省级财政补贴政策。
2.2024年1月1日前开展低价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运体系建设项目已完成标准化收集容器、智能称重设备投放或工业企业已完成智能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体系构建的。
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东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指引》中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运场所建设要求的。
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运设施改造项目进行补贴,实施一次性定额补贴,补贴金额1万元,实际投入金额的40%低于1万元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在同一镇街(园区)范围内的多个项目,仅1个项目可申请补贴。
受财政预算总额控制,如出现补贴资金规模不足以覆盖实际申报项目数量的,资金按照“谁先提交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谁先获得补贴”的原则发放,用完即止。
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三)2023年度(如有)、2024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情况说明及证明;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运设施改造方案及工程合同,及改造费用发票复印件,其中工程付款进度(即项目已投入资金)应达到总投资的70%;
(五)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运设施改造前后证明材料(现场图片、文字材料、施工文件等);
(一)项目初审: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负责受理补贴申请,做好申请时间记录、申报材料初审、组织镇街(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改造工程现场核查等工作,并把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二)制定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初审公示情况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制定补贴资金安排计划。
(三)公示:在市生态环境局部门网站上公示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有异议的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现场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运设施运营单位是标准化、智能化改造的责任主体,承担改造项目安全、环保、节能的责任。获得补贴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加强属地监管。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要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改造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储运设施的场地环境、设施投放取得实效,同时切实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企业做好绩效评价。对实施改造后不能合法收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在倾倒、违法处置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格查处。
(三)强化补贴资金管理。申请补贴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存在谎报、瞒报 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将取消其补贴资格,悉数追缴已拨付补贴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