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开获悉,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河南省、湖北省等地陆续通报了一批 “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 。 这些案例包含 修改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参数、未开展现场采样直接出具检测报告、基础资料明显不实、 未实际对全部排放口进行检测即出具检测报告 等违法行为。
据公开获悉,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河南省、湖北省等地陆续通报了一批 “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 。 这些案例包含 修改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参数、未开展现场采样直接出具检测报告、基础资料明显不实、 未实际对全部排放口进行检测即出具检测报告 等违法行为。
案例目录
案例一 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例二 建德市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检测服务弄虚作假案
案例三 杭州市临平区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案
案例四 杭州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例五 河南思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例六 河南省科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例七 河南爱维安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例八 襄阳市查处某检测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例九 咸宁市查处某环保公司建设项目环评造假案
案例十 十堰市查处某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例十一 武汉市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十二 仙桃市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0 1
浙江省杭州市
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描述】
2024年3月14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执法行动,对淳安县某污水处理厂在线站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 COD分析仪 修正值、校正因子、消解时间出现大量修改记录,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数采仪也出现大量更改,其中总磷公式改动导致上传平台数据比实际值大了0.03,COD分析仪参数改动导致参数改动期间COD分析仪输出数据失真。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执法人员最终确定2023年5月至7月COD分析仪参数的改动以及2023年8月数采仪总磷公式的改动属于弄虚作假。
经后续调查发现,2023年5月至8月,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由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 (以下简称“运维单位”) ,在运维单位服务期间, 运维人员因质控样做不准需要花更多时间重新做质控样,擅自修改了COD分析仪以及数采仪设置,以确保质控样结果在10%误差内。
【处理结果】
运维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 对该公司项目经理处罚款6500元、两名运维人员各处罚款10100元,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0元、收违法所得0元(经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437.5元,2024年5月9日,当事人已将半年运维费用退赔,共计人民币14475元),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建德市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检测服务弄虚作假案
【案情描述】
2023年11月2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执法人员联合省生态环境厅专项检查组对建德市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检测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检测公司涉嫌在废气检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经查,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李某于2022年12月20日对建德市某公司炉窑废气进行采样,却 将2022年12月11日不明企业烟气体积换算凭证提供给分析人员,分析员参考错误的采样参数对低浓度颗粒物指标进行分析,造成2022年12月20日该公司烟气排放浓度失真。 该检测公司发现3次废气检测中2次检测无效情况下,未组织开展复测,最终得出失实的结果数据并用于编制检测报告。另查明,虽然该份检测报告已发出,但委托方未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目前委托合同已解除,后续不再支付,故无违法所得。2024年1月1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组织召开公检法环联席会议,对本案的案卷调查材料开展讨论分析,尤其是围绕主体适格、证据链条、法律适用、裁量基准等案件办理关键内容进行充分论证,最终认定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李某、法定代表人季某使用虚假的不明企业烟气体积换算凭证,于2023年1月1日出具了《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于2024年2月26日 对该检测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对采样人员李某处罚款人民币2.165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季某处罚款人民币2.795万元。
杭州市临平区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案
【案情描述】
2024年5月2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对临平区某机动车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该机构”)在车辆检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开展检查。检查时,该检验机构正在营业,车辆环保(尾气)检测工位正常作业,未见异常。但执法人员并未轻易下结论,而是将检查重点转移到记录车辆检测全过程的后台监控视频上。考虑到视频容量巨大,检查耗时较长,为防止证据灭失,执法人员立即向该机构开具了先行保存证据通知书,对视频存储器进行暂扣,并邀请行业专家对可疑的监控视频开展逐帧分析。
经过长达三天的仔细调查,执法人员初步固定以下违法行为事实:1.该机构在部分车辆出现明显黑烟或可见烟度的情况下,仍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2.部分车辆检测过程中,验车员未严格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建议工况法)》(GB18285-2018)中的相关规定(油门踏板未踩到底),并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报告。通过对企业相关人员的进一步调查询问,执法人员证实 该机构部分工作人员出于为亲朋好友帮忙、提高车辆检验合格率吸引客户等目的,在车辆环保(尾气)检测过程中故意未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规范,致使部分原本检测不合格或可能不合格的车辆通过了环保(尾气)检测 ,确认该机构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处理结果】
该机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 拟对该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相关的违法所得,具体金额目前正在调查核实中。
杭州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描述】
2024年5月3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中,通过数据巡检和数据比对试验,发现杭州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采取不规范的检测方法对车辆出具排放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涉嫌未按照规范开展环保服务工作,执法人员利用视频回溯等非现场技术手段固定部分检验过程存在疑似检验不规范的视频证据。
2024年5月30日-6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初次发现嫌疑的车辆进行分析论证,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的行为未对最终检测结果造成影响,因此继续对该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深入调查。通过调取车辆检验数据曲线、检验过程视频、核验相关机动车辆信息、检测方式,以及对授权签字人、负责人进行询问,发现该检测公司其他车辆存在可见黑烟或者转速不达标,仍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涉嫌出具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
【处理结果】
该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人民币,并没收违法收入。
0 2
河南省
河南思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6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思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洁检测公司) 现场检查,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至3月1日对某陶瓷公司制压、破碎工序除尘器出口等7个排放口进行了采样检测,每个排放口采样3组。但每份采样原始记录单号均为0000000028532,且每次采样中动压、静压、全压、计压、大气压、跟踪率、采样嘴直径数据完全一致。
经进一步调查,系思洁检测公司检测人员 为节约成本、缩短检测时间,仅对一个排放口进行了采样,后根据该采样原始数据编造了其他排放口的采样数据和检测结果,未实际对全部排放口进行检测即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河南思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3月18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对该公司罚款36800元。
【案件启示】
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过程中,需要编造采样检测时间、采样原始数据等一系列虚假信息,时间上可能相互矛盾,数据中往往漏洞百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从多角度对比,仔细审慎排查检测报告中存在的可疑之处,准确发现第三方检测公司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从采样原始记录单号一致,动压、静压、全压、计压、大气压、跟踪率、采样嘴直径等采样数据完全相同的逻辑矛盾出发,通过模拟检测、复盘推演的方式还原了涉案公司编造检测数据的事实,依法精准打击了生态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违法行为。
河南省科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日,济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净水材料公司和某陶瓷科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两家公司均委托了河南省科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科龙环境公司) 开展环境检测。但科龙环境公司未实际开展检测即对两公司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科龙环境公司对某净水材料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采样原始记录显示,2023年6月15日23时至16日08时,该公司检测人员分别对熟料破碎、熟料球磨以及成品包装工序等14个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颗粒物检测。但执法人员调取净水材料公司监控视频发现,科龙环境公司检测人员于6月15日09时进入净水材料公司, 仅查看了企业生产情况而未开展实际检测,12分钟后即驾车离开。 为掩盖虚假检测的事实,科龙环境公司以开展夜间检测的名义取得净水材料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合,于7月12日晚进入净水材料公司补拍检测照片。
科龙环境公司对某陶瓷科技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采样原始记录显示,2023年3月3日09时30分至19时08分,该公司检测人员分三个时段对破碎、上料和造粒塔废气开展检测。但执法人员调取陶瓷科技公司监控视频发现,科龙环境公司车辆于3月3日09时40分进入,11时48分驶出,在之后12时至19时的两个检测时段未实际开展检测。
【查处情况】
河南省科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3月5日,济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该公司罚款65300元。
【案件启示】
个别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为了抢占市场,肆意降低监测费用,进而采取严重缩短监测时间甚至不赴现场采样直接编造监测数据等手段降低监测成本,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环境管理秩序。本案中,面对当事人“检测车辆将人员送至净水材料公司后离开,留下检测人员开展检测”的辩解,执法人员通过长时间查阅视频监控查明自检测车辆后再无检测人员进出净水材料公司,证实检测人员随车辆一同离开,未实际开展检测的事实;通过询问净水材料公司负责人并调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翻了当事人“在夜间登高对14个排放口分别开展人工检测”这一严重不符合常理的辩解,扎实固定了其出具检测报告违法证据,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
河南爱维安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4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河南爱维安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对该家具公司1号和2号喷漆房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进行了采样检测,8月16日对相同排放口的苯、甲苯、二甲苯进行了采样检测,但8月16日有组织排放废气流量数据和8月15日数据完全一致,且河南爱维安环科技有限公司仅能提供8月15日废气流量检测原始记录。经进一步调查,系 检测人员在8月16日的检测中未携带废气流量检测仪,为图省事直接使用了8月15日的数据,其出具的报告为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河南爱维安环科技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4月17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该公司罚款62286元。
【案件启示】
少数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为攫取非法利益,置公众环境利益于不顾,跨越法律红线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违规开展检测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执法人员敏锐捕捉到两次检测流量数据完全一致这一明显不合常理的违法线索,进一步细致分析检测报告中存在的逻辑漏洞,顺藤摸瓜开展倒查,最终查实报告流量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0 3
湖北省
襄阳市查处某检测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11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线索,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襄阳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该检测公司2019年以来将部分检测项目分包给河南某公司开展现场采样后出具检测报告,但 检测报告涉及的有71家企业确认河南某公司未到企业现场进行采样。
经同税务部门核实,该检测公司2019年至今共向全市多家企业开具发票五百余张,总金额超八百多万元。河南某公司在未开展现场采样的情况下,直接出具检测报告,涉嫌伪造监测数据,且违法所得达三十万元以上,襄阳某检测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襄阳某检测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于 2023年12月14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襄阳市公安机关正在依法侦查调查。
【案件评析】
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为攫取非法利益,置公众环境利益于不顾,违规开展检测服务,通过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压缩监测成本,扰乱环境监测市场,不仅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影响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科学决策,性质极其恶劣。本案中,襄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会同税务部门对辖区企业开展调查取证,精准锁定河南某公司未开展现场采样即出具分包检测报告伪造监测数据的事实并依法对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襄阳某检测公司予以打击,充分释放严的主基调,从而倒逼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咸宁市查处某环保公司建设项目环评造假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下旬,根据上级督导检查交办问题线索,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农光互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某环保公司受委托负责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于该项目位于某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缺少对饮用水源保护部分的评价,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遗漏。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环保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2月5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案件评析】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建设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项目案发地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执法人员依法对环评编制机构的涉案环评编制情况进行检查,从而发现第三方机构存在重大缺陷的环评内容,并依法予以处罚,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格环境准入和加强监管执法的坚决态度,确保了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安全。同时对于提升第三方机构环保业务的质量和可信度,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十堰市查处某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检测公司在开展环境检测时涉嫌伪造检测报告,随即开展调查。经查,某检测公司受房县某环保公司委托,2023年4月19日对某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水质检测时, 将该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出水采样拍照后就地倒掉,未将所采水样带走化验检测, 但其于2023年5月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却显示该污水处理厂2023年4月19日出水水质合格,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的规定。2023年5月31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并于2024年1月5日依法对其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十堰生态环境与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线索互联共享等联动机制,对第三方检测机构伪造采样样品、篡改采样时间、编造实验数据、替换分析样品等方式实施造假的行为联合进行打击。该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检测数据造假行为的蛛丝马迹深挖细查,收集检测机构人员的打卡记录、采样“摆拍”的监控视频等证据,最终锁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并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依法处理,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及线索互通的重要意义,为协调开展部门联动执法提供了执法实践。
武汉市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5日,接上级交办线索,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到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牌号为鄂A78U6*和鄂AH3P7*)中载明的机动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与该车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预检登记功率不一致。2024年1月3日,经进一步收集证据资料,查明了该公司存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降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2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二项,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中,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分局执法人员利用上级交办的线索,捕捉可疑信息,通过现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数据比对,完善证据链条,锁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持续加大线上审核和线下检查相结合等整治措施,结合《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细则,严格监管标准,督促引导辖区机动车环检机构合法经营、规范检验,维护市场秩序,助力蓝天保卫战。
仙桃市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1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通过仙桃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系统对异常数据进行筛查,发现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经现场调查,发现该检测公司在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对鄂M8XL2*、鄂M7127*、鄂M1582*、鄂A2X6N*检测时,以上车辆存在冒黑烟现象;对鄂M8C90*、鄂M8556*、鄂A5P1P*、鄂A013M*等多台车辆利用双怠速法检测过程中,未测量转速,且鄂A5P1P*、鄂A013M*为双排气管车辆,仅插入1个取样探头;对豫PJZ42*利用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未使用转速仪, 插管深度 不足400mm;对鄂A58LN*利用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车辆有冒黑烟现象,操作员将转速仪移至冷却风扇附近继续进行检验;对鄂M8525*利用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人为将转速仪放置在配电箱附近,并通过反复取下、放置转速仪模拟自由加速的转速过程,车辆在驶离检测工位时出现冒黑烟现象。经查实,上述11辆机动车未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开展检验,但均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规定。2024年4月1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并于2024年5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目前该公司已积极整改,加强机动车检验的流程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检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
【案件评析】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随着以汽车为主的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庞大,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尾气特别是不达标的尾气,对大气环境造成重要的影响。本案中机动车检测机构法律意识淡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视频核实等方式,全面锁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