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7月1日起,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不得低于70%
李易峰峰哥
2024年07月03日 10:45:01
来自于时事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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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无锡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不低于70%

日前,无锡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不低于70%          

         

  • 无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的, 工人本人 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每月有效考勤(当日累计时长大于4小时)天数均 不得低于项目当月在建天数的70%

  • 实名制考勤存在异地打卡、照片考勤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予以 信用扣分、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整改期间暂停新工程项目数据接入实名制系统

总包单位负总责,农民工实发工资不得低于80%          

         

  • 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 负总责 对进场施工的所有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农民工 实发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应发工资的80%

  • 对逾期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逾期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逾期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 责令项目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工程款支付差异化管理          

         

  •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比例一般为承包合同价款的2%—10%

  • 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差异化政策:

     

   

此前,江苏多地明确实名制考勤。

江苏省厅:2023年9月1日起,全省所有在建项目一律纳入实名制!

2023年8月8日,江苏省住建厅 联合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3〕371号 )

0 1          
2023年9月1日起,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

自2023年9月1日起 全省所有在建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等企业信息和用工人员信息 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

一是参与施工的 专业承包企业 必须服从 总承包单位管理 不得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 ,一经发现将依法 直接限制市场准入

二是按照 “总包负总责,谁承包谁负责” 要求, 总承包单位 对施工过程中 实名制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 ,指定劳资专管员对实名制管理工作、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实施 专人专管

三是市政工程、园林工程、老旧房屋修缮等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项目, 应采取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手机考勤、定点考勤 等措施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对未列入当地和省级实名制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 将追究总承包企业责任

四是建设项目要如实反映工程建设状态, 不得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 ,一经发现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 给予限制市场准入,停止全省范围内招投标行为

五是实施实名制管理平台企业端建设,强化 施工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管理第一责任主体 ,施工企业对省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全过程监管 ,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被预警项目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向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0 2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垫付工资费用

建设单位(甲方)应 认真履行工资支付保障源头责任, 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

一是要约定总承包企业 每月上报 工资表数据时间、建设单位逐月审核时间和 按月足额 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时间;

二是按照总承包企业报送工资金额拨付人工费用,避免造成工资专用账户余额过大,工程进度款不足的现象;

三是 建设单位严禁以工程量、造价等争议为由 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要求 施工企业 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工资费用

四是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的各级银行,应及时将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数据传送至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建设单位拨付情况有据可查。

查看江苏省厅全文:  省厅:9月1日起,全省所有在建项目一律纳入实名制!总包负全部责任,专包必须服从  

常州

4月,常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现场实名制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


       


         

考核天数

       
  •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每月 考勤记录不得低于当月自然天数的 70% (监理2个及以上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月每个项目考勤记录不得低于当月自然天数的40%);

  •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每日 施工现场考勤记录累计时长 大于4小时方为有效考勤

  • 立即对施工现场考勤人员 (含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建筑工人) 进行再次梳理。


       


         

工资发放

       
  •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 连续 2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 ,属地住建部门在对本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拨付的业务核实过程中 予以重点关注

  • 总承包单位 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委托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或班组长发放 。各用工单位在建筑工人进场务工前 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 完成项目实名制考勤系统信息录入。

泰州

5月,泰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1              
6月1日起,全市所有在建项目及人员一律纳入实名制!            

1. 全市各建设项目 应当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的1个自然日内 在实名制平台录入项目信息 7 个自然日内 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实名制管理通道

未落实处罚: 向施工单位 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扣减施工单位相应 信用分 等。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 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并依法依规查处。

2. 全市各建设项目 将建设、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等相关主体单位 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 。 

未落实处罚:参建单位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的 ,一经发现, 重点核查 并依法 限制市场准入

3. 全市各建设项目 将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 建筑工人 部纳入实名制管理。

未落实处罚: 不得少采、漏采, 不得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按规定采取扣减信用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

2
建设单位负实名制管理首责!              
         
建设单位承担实名制管理首要责任

1. 建设单位 应当 监督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发现不落实行为的,坚决予以纠正

2. 建设单位 应当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

3. 建设单位 不得肢解发包 。对存在肢解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预售监管资金支付 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时 不予支持 ,并依法依规查处

落实施工单位主要责任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承 担实名制管理主要责任, 应当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2. 未按要求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  一经发现,按规定采取扣减信用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等措施

3              
未落实实名制的,限制准入、扣分、 纳入监管..            

1.对查实不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状态, 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的 , 一经发现,依法提请省住建厅给予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 限制市场准入

2. 对查实存在重点岗位人员配置不全、使用未签订电子劳 动合同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套取专户资金等问题的 ,按规定采取 扣减信用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行政处罚 、提请省住建厅给予相关责任单位 限制市场准入 等措施。

徐州

3月13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  《关于全面根治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补充通知》  。


       


         

实名制监管的新增项目范围

       

新建及在建 居民小区开发项目及其他房建项目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精装修、市政、绿化、机电安装等专业承包工程)、市政道路及绿化、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镇(街道办事处)、 区、村工程项目 需纳入实名制监管平台进行管理


       


         

强化建筑领域农民工支付全过程监管

       

(一)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登记并订立用工合同。

凡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全部纳入 “徐州市建筑工程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考勤服务监管平台”。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劳务承包企业 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参照住建部人社部制定的《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

(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四流合一”支付制度。

严格落实劳动合同、日常考勤、工资制作、银行流水关联一致的“四流合一”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三)严格监管各责任主体实名制落实情况。

对违反相关规定 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不落实实名制管理、套取专用账户资金、不按规定支付工资责任、违法转包分包以及借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属地主管部门要采取限期整改、 通报 、移交执法部门、 限制招投标 、记入不良行为、 降低资质、清出市场 等方式予以处理或处罚。


       


         

全面覆盖监管

       
  • 所有工程项目完成实名制全覆盖管理

  •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薄弱的施工企业及项目列为 重点监管对象

  • 对于整改不力的项目,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项目停工 情节严重的, 给予暂停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限制市场准入 等处罚。

  • 对各县(市)区实名制推进落实情况 纳入年度考核

  • 对实名制工作推进落实较好的企业 给予通报表扬或信用加分

查看全文:  徐州:施工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予以通报、限制招投标、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处罚

......

原文如下: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访局,经开区建设局、社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巩固建设工程领域根治欠薪工作成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切实做好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强化资金源头保障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履行的法定责任,也是农民工工资的坚强保障。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金额依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政策, 担保比例一般为承包合同价款的2%—10% ,同时不得少于 履约保证金 金额。施工周期超过一年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将承包合同金额按年度实行分段滚动担保,并根据当前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调整担保比例。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 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保险单或现金形式,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形式的,保函、保单应当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 见索即付 担保。

建设单位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启动工程款支付担保进行索赔 。承包合同和担保条款中应明确因支付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足额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足承包合同约定的, 建设单位应当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按规定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通过无锡市建筑业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在项目登记时同步上传,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做好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的更新维护。

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差异化政策: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根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信用情况采用分级管理,具体担保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下表范围在承包合同中约定:

(三)其他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根据施工单位信用情况采用分级管理制度,具体担保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下表范围在承包合同中约定:

二、强化总承包管理责任,推进实名制管理高质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体某一家专业承包单位(适用于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在单位工程施工期间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和义务, 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其他施工单位共同签订总包管理协议,协议中应约定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总包管理责任、实名制管理责任、农民工工资代发责任;约定建设单位应将单位工程全部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总承包单位代发该单位工程全部农民工工资。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 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

三、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全面推行工资“月结月清”

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严格执行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对进场施工的所有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应按月审核项目全部工人工作量和工资, 在实名制系统“产值填报”模块填报项目产值时同步填报本月应发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包含全体自有工人、分包单位工人应发工资。

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应按照总包管理协议或合同约定,自觉接受总承包单位管理,配合总承包单位将所有人员录入实名制系统,确保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与市场实际工资水平相符,按月核算上月工作量、计算应发工资数,明确实发工资并由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确保施工作业农民工人数清、工作量清、工资数额清, 实发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应发工资的80%

建筑工人应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深入了解自身实名制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好实名登记和实时考勤,退场前签订离场结算确认书。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欠薪纠纷的,各级住建、人社和信访部门优先协调处置实名制系统有考勤记录的人员工资; 无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的,工人本人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工人应在劳动合同中全文抄写“本人已阅读劳动合同全部约定条款,承诺已清晰知晓本人工资标准、工资计算方式等信息和各项权利、义务。”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确保作业人员全部实名登记、考勤;审核分包单位资质和进场报验材料,确保分包单位全部纳入总承包单位实名制管理;及时审核确认月度工程进度款(人工费用)请款凭证,预防欠薪问题。

四、明确清偿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在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中约定清偿责任,当出现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纠纷时,总承包单位应督促该分包单位及时核实确认工资金额并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如该分包单位拒不配合的,由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相关费用,在支付工程款时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如总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支付的,由建设单位从欠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并在支付总承包单位工程款时扣除相应款项。总承包单位未如实填报每月应发工资数额导致人工费用拨付不足发生欠薪纠纷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五、强化项目动态监管,压实管理人员考勤要求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每月有效考勤(当日累计时长大于4小时)天数均 不得低于项目当月在建天数的70% 。各在建项目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动态梳理,对已离场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建筑工人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离场”处理,避免因人员清退不及时导致项目考勤率不达标。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数据管理工作,对平台中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状况应认真核对和及时调整,确保能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现状。

六、建立护薪监督员制度,构建多元治理新模式

各施工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作为本项目企业护薪监督员,监督检查本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定期排查工人考勤情况、回访工人工资到账等情况,并做好与住建、人社部门护薪监督员的沟通。各建设项目要进一步规范工地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确参建单位、人社、住建等部门线上、线下多途径欠薪维权渠道。各市(县)、区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护薪监督员要常态化开展监督指导、全过程督促建设项目规范用工,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实现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形成主体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新模式。

各市(县)、区人社、住建、信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发挥各自部门职能优势,推动欠薪线索信息共享和矛盾联合化解。要认真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加强对接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欠薪信访矛盾办理效率和答复水平,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缓解群体性焦虑情绪,积极引导非欠薪矛盾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七、加强预警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实名制预警监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风险防范和处置。及时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的人工费用拨付预警情况、工资代发预警情况、管理人员考勤预警情况进行调查处置,督促在建项目及时整改消除预警。各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多次或连续被预警的项目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对逾期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逾期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逾期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 责令项目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管理人员 实名制考勤存在异地打卡、照片考勤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要按照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 信用扣分 ;要将有关施工企业和考勤设备供应商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加大检查力度,及时报送相关单位信息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于在实名制考勤中存在异地打卡、照片考勤等情形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责令有关考勤设备供应商立即开展自查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新工程项目数据接入实名制系统

建立欠薪联动惩戒机制,各市(县)、区人社部门核实项目存在欠薪且施工企业不配合处理或处置不力的,书面通报各市(县)、区住建部门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 信用扣分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既查欠薪问题,又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和发承包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工人劳动报酬权益。

八、加强督促指导,健全监督考核通报机制

各市(县)、区住建、人社和信访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推进根治欠薪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市建管服务中心应依托实名制系统做好全市范围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监测工作,定期对各市(县)、区住建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及时处置实名制系统预警信息、未及时调整项目建设状态、属地项目多次或连续被预警等情况 ,向属地住建部门发出工作提醒函, 督促限期整改

市住建、人社部门加强对各市(县)、区建设工程领域根治欠薪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汇总并公布各市(县)、区在建项目实名制考勤、建筑工人用工管理、工资月结月清推进情况,相关数据指标纳入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专项考核。市住建、人社部门将对相关数据指标连续排名靠后的市(县)、区住建、人社部门进行提醒或约谈。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信访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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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9: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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