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因脱泥机故障长期停用,涉嫌违法被环保督察督办!
thxwskzn
thxwskzn Lv.2
2024年06月13日 09:01:27
来自于水处理
只看楼主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南漳县河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进行行政处罚,处罚10万元。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南漳县河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进行行政处罚,处罚10万元。


     
     

脱泥机长期故障被处罚



当事人名称:南漳县河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
2024年5月21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下沉督察组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环境问题,要求属地进一步核实;南漳分局会同市局于当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阅你单位相关台账,发现你单位所属武镇片区污水处理厂1#脱泥机自2024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长期故障,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导致污泥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4年5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5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4.2024年5月21日照片证据2份及现场示意图1份、2024年5月22日照片证据1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你单位现场情况;
5.2024年5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2024〕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责令单位改正的情况;
6.武镇污水处理厂岗位交接班记录3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1月至3月设备运行状况及故障处理状况;
7.《南漳县矿产品销售调运专用凭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污泥进行现场称重的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中核算的废水处理及污泥产生情况;
9.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武华委检字2024[01931]号)1份及南漳县河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武镇片区)在线监测数据3份,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及自行监测数据情况;
10.武镇污水厂2024年3月员工排班表1份及员工社保缴纳情况截图1份,证明单位职工人数;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4〕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4〕5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版)》(鄂环发〔2022〕1号)第三部分“水污染防治类”,表(十一)“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南漳县学府路161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停运污水设施涉嫌违法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2、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免费打赏
yj蓝天
2024年06月14日 06:03:28
3楼

资料不错,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学习啦,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