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2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能源建设工程(包括电力建设工程、油气长输管道及储运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能源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的 办公、生活用房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成后相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 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供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作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支撑材料。
对能源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除办公、生活用房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 其他专业工程 ,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电力行业有关规定 做好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管控和监督 ; 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供 有资质机构出具的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按规定不需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的除外)和项目单位出具的 工程竣工报告 ,作为专业工程已经竣工的支撑材料, 无需提供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