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公开招标发包, 签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合同,双方竣工结算对玻璃项目发生计价产生争议,情况如下图。对项目争议复函判定内容有不同看法,作点探讨。 在此争议中,标定站采纳了承包人的意见,认为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缺少形状描述,导致与招标图纸不符,应予调价。尽管本争议案情中,未专门提及原招标图纸是否有明确玻璃异性,但从案情表述和常规来看,既然是施工总包,肯定有图纸,而且最后的意见也说了与招标不符,那招标图纸是不是就已经体现了玻璃异型的内容?
一争议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公开招标发包, 签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合同,双方竣工结算对玻璃项目发生计价产生争议,情况如下图。对项目争议复函判定内容有不同看法,作点探讨。
在此争议中,标定站采纳了承包人的意见,认为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缺少形状描述,导致与招标图纸不符,应予调价。尽管本争议案情中,未专门提及原招标图纸是否有明确玻璃异性,但从案情表述和常规来看,既然是施工总包,肯定有图纸,而且最后的意见也说了与招标不符,那招标图纸是不是就已经体现了玻璃异型的内容? 如果是,不应该直接用特征描述与招标图纸不符,就认定是特征不符情形。
首先,从清单计价规范看,9.4.1要求承包人应按项目特征描述 及其相关要求实施。 本条强调的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不仅包括清单,如果图纸没有变动,也是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而且,如果再结合下一条,应该也是结合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来综合考虑。
其次,从提及的项目清单看,对玻璃的要求是描述品格和规格,如果再对照看商品规格含义,规格中并未强制要求描述形状。所以并不存在不符合清单规范情形。
第三,有意思的是同一复函里,出现了类案不同判。这个结合上面的玻璃钢屋面截图看,清单的工作内容本身是有制作安装的,在图纸提前通过招标文件发布,且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它和本复函里关于钢柱拼装是否另计问题是一样的。那为什么钢柱拼装费就不允许调整了呢?
其实本案的本质问题,还是可以用风险分摊规则来评判。在清单模式下,承包人是要综合风险报价。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如果给了你明确的图纸,配以清单,结算时就不应当再以清单漏项或者特征不符为理由,要求调价。不然 如何体现承包人是 经过市场竞争选出的,优秀的,有经验的承包人?
其次,计价是综合的,本身就要以包括图纸和要求在内的招标文件来作为计价重要依据,不能抛开图纸谈清单。 结合工程行业特点理解深刻一点,应该是如果招标图纸没有变动,清单就应该结合招标图纸,以及清单内容等综合认定。若没有变更,后面一般就不应该再将案例情形认定为特征不符。
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建议在新版的标准里面,细化这种风险分摊规则。最好是清单完整性和准确性转由有经验的承包人确认,综合报价。如果短期做不到,也可以先明确招标清单的完整性由业主负责,明显漏项可调整。但依据招标 图纸编制清单的特征描述准确性由承包人综合确认。如果实施中没有变更,不能以已有清单特征描述不符进行价格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