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水超标,不予以处罚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余庆水环境有限公司运营的龙溪镇污水处理厂超标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余庆水环境有限公司运营的龙溪镇污水处理厂超标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余庆水环境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对你公司负责运营的龙溪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运营的龙溪镇污水处理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运营的龙溪镇污水处理厂2月20日出口总磷日均值1.396mg/L,日排放量715.76吨;21日出口总磷日均值1.064mg/L,氨氮日均值17.488001mg/L,总氮23.878mg/L,日排放量456.313吨;22日出口总氮24.405001mg/L,氨氮19.818001mg/L,日排放量631.165吨;23日出口总氮28.629999mg/L,氨氮18.237mg/L,548.689吨;共计4天出现污染因子出口日均值超过排放标准。
期间总氮日均值超标0.19∽0.22倍;总磷日均值超标0.06∽0.39倍;氨氮日均值超标0.17∽0.32倍。
上述事实,有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月29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15张。依法收集了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吴宣林、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安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龙溪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1份、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余庆水环境有限公司文件《关于游少利等同志工作岗位调整的通知》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你公司在调查取证期间,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2月24日,龙溪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即满足排放标准;超标排放期间,的确存在进水浓度高出设计处理能力、气温骤降,一定程度上影响污泥活性等客观因素;且超标排放期间超标倍数低,未造成明显的环境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相关文件清单,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运营管理,确保水质达标排放;
2.积极争取资金,对老旧的污水处理设施及时进行更换;
3.如若你公司再次发生超标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进水导致的出水超标能否免责?
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是否可以免责呢?
其实针对这个官方与行业间长期对立的问题,在2020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称为通知),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对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责任和处罚做出说明,《通知》中规定: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
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
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但是在地方环境执法过程中,还会参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法律法规,而且判定的弹性比较大,有些地区会柔性执法,对于进水超标问题,污水处理厂积极应对了的,会不予以处罚,但是有些地区,并不会把进水超标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这个是有违环境部发布的通知精神的),而且判定污水处理厂必须达标,不达标就动用不达标的法律条款来处罚,所以,在这种地区做污水处理,你也没有什么办法,只能祈祷进水不要超标,还有做好进水超标的应急还有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