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 1 的要求。 表 1 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 m ) 线路经过地区 线路标称电压(kV) 110 220
表 1 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 m )
线路经过地区 |
线路标称电压(kV) |
|||
110 |
220 |
330 |
500 |
|
居民区 |
7.0 |
7.5 |
8.5 |
14 |
非居民区 |
6.0 |
6.5 |
7.5 |
11(10.5) |
交通困难地区 |
5.0 |
5.5 |
6.5 |
8.5 |
注:500kV送电线路非居民区11m用于导线水平排列,括号内的10.5m用于导线三角排列。
2. 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不应小于表 2 的要求。
表2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m)
线路经过地区 |
线路标称电压(kV) |
|||
110 | 220 |
330 |
500 |
|
步行可以到达的山坡 |
5.0 |
5.5 |
6.5 |
8.5 |
步行不能到达的山坡、峭壁和 岩石 |
3.0 |
4.0 |
5.0 |
6.5 |
3. 架空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 1.5 倍。
4. 架空送电线路与铁路、公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距离应满足表 3 的要求。
表3 导线对被跨物最小垂直距离(m)
被跨越物名称 |
线路标称电压(kV) | ||||
110 |
220 |
330 |
500 |
||
至铁路轨顶 |
标准轨 |
7.5 |
8.5 |
9.5 |
14.0 |
窄轨 |
7.5 |
7.5 |
8.5 |
13.0 |
|
电气轨 |
11.5 |
12.5 |
13.5 |
16.0 |
|
至铁路承力索或接触线 |
3.0 |
4.0 |
5.0 |
6.0 |
|
至公路路面 |
7.0 |
8.0 |
9.0 |
14.0 |
|
至电车道(有轨及无轨) |
路面 |
10.0 |
11.0 |
12.0 |
16.0 |
承力索或接触线 |
3.0 |
4.0 |
5.0 |
6.5 |
|
至通航河流 |
五年一遇洪水位 |
6.0 |
7.0 |
8.0 |
9.5 |
最高航行水位的最高船桅顶 |
2.0 |
3.0 |
4.0 |
6.0 |
|
至不通航河流 |
百年一遇洪水位 |
3.0 |
4.0 |
5.0 |
6.5 |
冰面(冬季温度) |
6.0 |
6.5 |
7.5 |
水平11.0 三角10.5 |
|
至弱电线路 |
3.0 | 4.0 |
5.0 |
8.5 |
|
至电力线路 |
3.0 |
4.0 |
5.0 |
6.0 (8.5) |
|
至特殊管道任何部分 |
4.0 |
5.0 |
6.0 |
7.5 |
|
至索道任何部分 |
3.0 |
4.0 |
5.0 |
6.5 |
注:“至电力线路”括号内数字用于跨越杆(塔)顶。
5. 架空送电线路与铁路、公路、电车道、河流、弱电线路、架空送电线路、管道、索道接近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小于表 4 的要求。
表4 最小水平距离(m)
接近物 |
接近条件 |
对应线路电压等级(kV) |
||||
110 | 220 |
330 |
500 |
|||
铁路 |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
交叉取30m;平行取最高杆(塔)高加3m |
||||
公路 |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
开阔地区 | 交叉取8m;平行取最高杆(塔)高 |
|||
路径受限制地区 |
5.0 |
5.0 |
6.0 |
8.0(15) |
||
电车道(有轨及无轨) |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
开阔地区 |
交叉取8m;平行取最高杆(塔)高 |
|||
路径受限制地区 |
5.0 |
5.0 |
6.0 |
8.0 |
||
通航或不通航河流 |
边导线至斜坡上缘(线路与拉纤小路平行) |
最高杆(塔)高 |
||||
弱电线路 |
与边导线间 |
开阔地区 |
最高杆(塔)高 |
|||
路径受限制地区 |
4.0 |
5.0 |
6.0 |
8.0 |
||
电力线路 |
与边导线间 |
开阔地区 |
最高杆(塔)高 |
|||
路径受限制地区 |
5.0 |
7.0 |
9.0 |
13.0 |
||
特殊管道和索道 |
边导线至管道和索道 |
开阔地区 |
最高杆(塔)高 |
|||
路径受限制地区(在最大风偏情况下) |
4.0 |
5.0 |
6.0 |
7.5 |
注:接近公路一栏中括号内数值对应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路基边缘指公路下缘的隔离栏。
架空电力线,名副其实的安全生产“高压线”。
一旦生产厂区贴邻架空电力线或被其穿越,解决的方法无非是以下几种,改架空线的路径,改走线方式(架空改地埋),将不符合安全间距的建构筑物挪走等等。
以上无论哪种方式,均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并可能影响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或导致已运行的生产装置因整改而导致停产。
因此,各标准规范中关于架空电力线安全距离的要求,是安全人应 熟悉、掌握的。
那么,架空电力线的常见安全距离要求是多少。
老王搜罗了规范的相应条款,一一来列举
GB50016-2014
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表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名称 |
架空电力线 |
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
电杆(塔)高度的 1.5 倍 |
直埋地下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 |
电杆(塔)高度的 0.75 倍 |
丙类液体储罐 |
电杆(塔)高度的 1.2 倍 |
直埋地下的丙类液体储罐 |
电杆(塔)高度的 0.6 倍 |
GB50160-2008
4.1.6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
防火间距( m ) |
|||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
甲、乙类罐组(罐外壁) |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
1.5 倍塔杆高度 |
1.5 倍塔杆高度 |
80 |
1.5 倍塔杆高度 |
注4、5: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 (工艺装置或设施) 的规定减少25%;
GB50074-2014
4.0.11 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注:以上石油库各设施的起算点与本规范表4.0.10注2相同。
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 一般地区 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GB50251-2015
4.3.13 地面敷设的输气管道与架空交流输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表4.3.13的规定。
表4.3.13 地面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最小距离(m)
项目 |
电压等级( kV ) |
|||||||
3~10 |
35~110 |
220 |
330 |
500 |
750 |
1000 |
||
最小水平距离 |
开阔地区 |
最高杆(塔)高 |
||||||
路径受限地区 |
2.0 |
4.0 |
5.0 |
6.0 |
7.5 |
9.5 |
13 |
4.5.2 线路截断阀(室)选址受限时,与电力、通信线路杆(塔)的间距不应小于杆(塔)的高度再加3m。
GB50030-2013
3.0.4 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及氧气贮罐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倍电杆高度。
GB50177-2005
3.0.2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1.5倍电杆高度。
GB50183-2004(2015版到目前仍处于未实施状态)
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 的规定。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4.0.4 的规定。
表4.0.4 石油天燃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名称 |
架空电力线路 |
||
35kV 及以上 |
35kV 以下 |
||
油品站、天然站场 |
一、二、三、四级 |
1.5 倍杆高且不小于 30m |
1.5 倍杆高 |
五级 |
1.5 倍杆高 |
||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 |
一、二、三级 |
40 |
1.5 倍杆高 |
四级 |
1.5 倍杆高且不小于 30m |
||
五级 |
1.5 倍杆高 |
||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 |
80 |
80 |
注5: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GB50028-2006
6.5.12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至架空电力线(中心线)>380V的为2.0倍杆高;≤380V的为1.5倍杆高。
8.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8.3.7 的规定。半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 8.3.7 的规定执行。
表8.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防火间距(m)
总容积( m 3) |
≤ 1000 |
> 1000 |
单罐容积( m 3) |
≤ 200 |
> 400 |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
1.5 倍杆高 |
1.5 倍杆高,但 35kV 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 40 |
注2: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