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结算:违约主体不同,结算原则不同
儒雅的单车
2024年04月08日 10: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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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造价人家园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第32条第3款规定 如果工程未完工,承包人请求结算工程款的,区分情况处理:   (1)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质量合格的,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第32条第3款规定


如果工程未完工,承包人请求结算工程款的,区分情况处理:

  (1)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质量合格的,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2)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合同约定以单价包干方式计价的,按照包干单价和已完工程量计算工程款;

合同约定以总价包干方式计价的,若工程未完工系承包人原因导致,按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鉴定未完工部分,以总包干价减未完工部分造价计算工程款;若工程未完工系发包人原因导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取费标准据实结算。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10.7条规定


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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