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某市政道路工程(略) 二、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协议书的约定 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合同协议书 (第4页)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 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2、通用条款的约定
一、项目概况
某市政道路工程(略)
二、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协议书的约定
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合同协议书 (第4页)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 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2、通用条款的约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 14.1.1 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3、专用条款的约定
本合同专用条款 14.1合同价格形式约定 如下 :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总价 固定 合同 。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总价固定合同一般不予调整;如发生发包人责任增加工作及费用另行约定 。
所以,依据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的约定,显示本合同为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固定合同,而非审计提出的 按照定额计价 的 方式结算。
虽然专用条款 14.1.3 约定了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但本条款仅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而非项目结算的依据。
另外根据 14.1.3 关于 “施工价款部分”付款的约定:(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7%,在本约定中, 明确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7%,而非是预算金额的97%, 也进一步说明了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固定合同,而非按照定额计价进行结算。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设计 ( 勘察 ) 价款部分:
( 1)施工图设计全部完成 并 出具施工 设计 图纸 , 且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 7日内,发包人支付至设计费总价款的70% ;
( 2)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发包人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款的97%(含预付款扣回),剩余3%工程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一次性支付 。
( 3 ) 勘察费与设计费同比支付。
施工价款部分:
( 1)每月25日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月计量预算金额的70% 。
( 2)主体结构完成后(完成投资70%),发包人支付至已完工程量预算金额的80% 。
(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 ;
( 4)工程3%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45天内一次性支付 。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本合同为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固定合同,基于民法典第五条规定中的意思自治这一重要原则,应该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行业交易习惯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001-2022
3.2.3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工程量不予调整。
3.2.7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人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计 价,除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的单价项目外,不 得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计量或调整。
7.4.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办理并确认的期中结算的价款应直接进入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价可依据合同形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可调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价 =签约合同价-预备费±合同约定调整价款和索赔的金额;
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价 =签约合同价±索赔金额。
未支付的价款 =竣工结算价格一 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时,应当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 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五、结论
在实践中, EPC项目可以采用固定总价结算,也可以采用定额计价进行结算(比如说费率竞争的投标项目),但某一个EPC项目如何结算,首先看合同的约定,本项目无论是合同协议书,还是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均约定采用总价固定合同,如果采用定额计价进行结算,明显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和民法典中“意思自治”的法律规定。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存在发包人变更、法律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