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气管系统 设置通气管系统的目的 (1)保护存水弯水封,使排水系统内的空气压力与大气压取得平衡。 (2)使排水管内排水畅通,形成良好的水流条件。 (3)把新鲜空气补入排水管内,使管内进行换气,预防因室外管道系统积聚有害气体而损伤养护人员、发生火灾和腐蚀管道等隐患。 (4)减少排水系统的噪声。
设置通气管系统的目的
(1)保护存水弯水封,使排水系统内的空气压力与大气压取得平衡。
(2)使排水管内排水畅通,形成良好的水流条件。
(3)把新鲜空气补入排水管内,使管内进行换气,预防因室外管道系统积聚有害气体而损伤养护人员、发生火灾和腐蚀管道等隐患。
(4)减少排水系统的噪声。
通气系统设置得合理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室内排水系统功能的优劣。
通气管系统图示
(1)由专用通气管、伸顶通气管组成,见图4-5(a)(b)。
(2)由主通气管、副通气管、伸顶通气管、环形通气管组成,见图4-5(c)(d)。
(3)由主通气立管,器具通气管组成,见图4-5(e)。
(4)由特制配件、释放管、伸顶通气管组成的单立管排水系统,见图4-5(f)。
设置通气管系统原则
(1)生活污水管道或散发有害气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均应设置伸顶通气管,即将立管延伸到屋面以上进行通气。
(2)建筑物排水系统中有一根或一根以上污水立管伸到屋顶以上通气时,允许设置不通气排水立管。不通气污水立管的最大排水能力,见表4-31.
不通气的排水立管的最大排水能力(L/s) 表4-31
立管工作高度(m) |
立管管径(mm) |
|||
50 |
75 |
100 |
125 |
|
≦2 |
1.00 |
1.70 |
3.80 |
5.0 |
3 |
0.64 |
1.35 |
2.4 |
3.4 |
4 |
0.5 |
0.92 |
1.76 |
2.7 |
5 |
0.4 |
0.70 |
1.36 |
1.9 |
6 |
0.4 |
0.50 |
1.0 |
1.5 |
7 |
0.4 |
0.50 |
0.76 |
1.2 |
≧8 |
0.4 |
0.50 |
0.64 |
1.0 |
注:排水立管工作高度,指最高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点至排出管中心线间的距离。
(3)多层建筑内,低层的生活污水管道与楼层生活污水管道分开排出时,低层污水管道的排水能力,采用表4-31中立管工作高度≦2m时的数值。
(4)下列情况应设置专用通气管道:
1)建筑物内,设有卫生设备的层数在10层及10层以上且排水立管管径不宜放大时。
2)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如超过表4-32、33中无专用通气立管的排水立管最大排水能力时。
设有通气管系的铸铁排水立管的最大排水能力 表4-32
排水立管管径(mm) |
排水能力(L/s) |
|
仅设伸顶通气管 |
有专有通气立管或主通气立管 |
|
50 |
1.0 |
- |
75 |
2.5 |
5 |
100 |
4.5 |
9 |
125 |
7.0 |
14 |
150 |
10.0 |
25 |
设有通气管系的塑料排水立管的最大排水能力 表4-32
排水立管管径(mm) |
排水能力(L/s) |
|
仅设伸顶通气管 |
有专有通气立管或主通气立管 |
|
50 |
1.2 |
- |
75 |
3.0 |
- |
90 |
3.8 |
- |
110 |
5.4 |
10.0 |
125 |
7.5 |
16.0 |
160 |
12.0 |
28.0 |
注:表内数据系在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条件下的通水能力。如不放大时,可按表4-32确定。
(5)下列情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1)同一污水支管所连接的卫生器具在4个及4个以上,且污水支管长度大于12m时。
2)同一污水支管所连接大便器在6个及6个以上时。
3)排水横支管的计算充满度超过表4-18规定的数值时。
4)使用要求较高的建筑或高层公共建筑,在上述规定以外时,亦可根据需要设置环形通气管、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6)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生活污水管道宜设置器具通气管。
通气管管径确定
(1)通气管管径应根据排水管负荷、管道长度决定,一般不小于排水管管径的1/2,其最小管径见表4-34.
通气管最小管径 表4-34
污水管管径(mm) |
32 |
40 |
50 |
75 |
100 |
125 |
150 |
器具通气管(mm) |
32 |
32 |
32 |
50 |
50 |
||
环形通气管(mm) |
32 |
40 |
50 |
50 |
|||
通气立管管径(mm) |
40 |
50 |
75 |
100 |
100 |
(2)通气立管长度在50m以上者,其管径应与污水立管管径相同。
(3)污水立管与通气立管之间的连接管为结合通气管,其管径不宜小于通气立管管径。
(4)审定通气管的管径与所接污水立管的管径相同。
(5)二个及二个以上污水立管同时与一根通气立管相连时,应以最大一根污水立管确定通气立管管径,且其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污水立管的管径。
(6)总通气管断面积应取各汇合管中最大管断面积加其余各管断面积之和的0.25倍。对不采暖的房间可采用0.50倍。
(7)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0℃地区的伸顶通气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通气管管径必须增大时,其管径的变化,原则上应在建筑物顶棚以下300mm的地方,其增大值为50mm,以适应因潮气结霜而缩小的通气面积。
摘自:给排水设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