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施工现场 禁止使用 施工电动运输车辆的情形: 1、 严禁 施工电动运输车辆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2、 严禁 使用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施工电动运输车辆。
1、 严禁 施工电动运输车辆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2、 严禁 使用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施工电动运输车辆。
3、 严禁 用施工电动运输车辆载人。
此外,还规定:
严禁在建筑物内部使用电动运输车辆装载人员 ,并需在施工升降机和建筑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禁行标志。
驾驶人员首次上岗前 必须经施工单位组织培训 ,了解驾驶注意事项具备相应驾驶能力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应设置固定停放场所统一有序停放, 严禁在临建房屋和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
应将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要求在建项目 开展自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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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日 , 江苏省 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电动车辆管理的通知》。
1、对于载人类电动运输车辆
非必要原因 不得进入 施工升降机 ; 生产作业人员 严禁 在建筑物内部使用电动运输车辆装载人员 ,并在施工升降机和楼层通道口等建筑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禁行标志。
如确因施工需要在楼层内使用的(仅限无驾驶位的电动运输车),施工总承包单位 应编制防止电动车冲撞楼层临边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措施方案 (或包含在脚手架等其他专项施工方案内), 方案 必须 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并 对所有的使用人员提前交底培训 。
2、施工总承包单位 应指定各类电动车辆固定停放场所,并组织按规定场所 统一有序停放 , 严禁在临建房屋和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 。
2021年10月11日 , 广西柳州 市住建局发布《 关于全面加强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 电动运输机械管理的通知 》:
严禁 电动运输机械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
严禁 用电动运输机械载人 。
设置专用场所停放充电, 严禁在临建活动板房内停放或充电 。
电动运输机械性能不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 不得继续使用 。
处罚 : 要将“电动运输机械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行为列为“零容忍”问题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 严肃处理 。
2021年9月 , 北京 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严禁 电动自行车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区和办公区 。
严禁 将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进行充电。
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 负责施工现场 电动三(四)轮车、电动手推车 等电动施工机械车辆的 统一管理 。 充电时要设专人看护 ,并安排 专职人员 每天 对充电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 不少于2次 的巡视巡查。
2021年8月4日 , 漳州市 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 。
严禁 电动三轮车 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 严禁 用电动三轮车 载人 ;
严禁 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电动三轮车进场;
严禁 在临建活动板房内停放或充电 。
要将“电动工程三轮车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的违法违规行为 列为检查重点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第一时间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2021年3月 , 福州市 住建局发布通知: 严禁电动工程三轮车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严禁用电动手推工程车载人 。
2021年1月 , 江苏常州 发文: 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各类小型电动运输机械,已进场的小型电动运输机械一律退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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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赣市建字〔2022〕6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鉴于近期全国各地建筑工地施工电动运输车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小推车等电动运输机械)事故频发,在建工程电动运输车辆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工地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 禁止使用 施工电动运输车辆的情形
(一) 严禁 施工电动运输车辆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二) 严禁 使用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施工电动运输车辆。
(三) 严禁 用施工电动运输车辆载人。
二、加强施工电动运输车辆进场管理
(一)必须从正规厂家购买,具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出厂资料。
(二)进场时应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对电动输车辆统一编号登记造册,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三)当施工电动运输车辆性能不满足现场安全生产需求时,不得继续使用,施工单位应对相关电动运输车辆组织退场。
三、加强施工电动运输车辆使用管理
(一)施工单位须编制相应的使用管理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 严禁在建筑物内部使用电动运输车辆装载人员 ,并需在施工升降机和建筑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禁行标志。
(三)驾驶人员首次上岗前 必须经施工单位组织培训 ,了解驾驶注意事项具备相应驾驶能力后方可上岗。
(四)对施工电动运输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电动车额定载重。
(五)进行断轴维修、更换电机、制动装置维修等较大程度的维修后,须重新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四、加强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停放及充电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设置固定停放场所统一有序停放, 严禁在临建房屋和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
(二)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停放时、装载等待时应确保在停车档断电且已采取可靠的防溜措施。
(三)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存放地点应确保周围无易燃及可燃物;充电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强过程检查。
五、加强施工电动车辆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一)应将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要求在建项目 开展自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
(二)要加强对施工电动运输车辆使用情况的抽查,发现存在有车辆隐患和使用隐患的,督促施工企业停止使用并落实整改,对不合格车辆立即组织退场。
(三)要将“电动运输车辆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的违法违规行为列为“零容忍”问题,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四)应将发现的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商标(铭牌标识)、无产品合格证、无主要技术参数、无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施工电动运输车辆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