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州市住建局等 昨日,泰州市住建局通报一起事故。 2023年6月21日,育才花苑一期楼顶房屋维修改造项目 发生1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处罚如下: 对 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 记不良行为1次,实施信用 惩戒扣分 。 施工单位 在泰州市内
昨日,泰州市住建局通报一起事故。
2023年6月21日,育才花苑一期楼顶房屋维修改造项目 发生1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对 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 记不良行为1次,实施信用 惩戒扣分 。
施工单位 在泰州市内 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3个月 。
对发生事故的 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 暂停在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资格1年 。
经调查核实, 监理单位 已履行相应监理工作职责 ,并向相关单位报告, 免予追责 。
原文如下:
事故相关单位履职到位 免于责罚 ,虽不常见,但偶有发生,来看一起21年的事故处罚。
4月27日,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这份调查报告可以当教科书了, 各参建单位已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均未受到处罚!
来看看各单位在安全工作中如何履职?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施工单位: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设立了高中园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管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按计划投入;
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建立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旋挖机操作人员资格证进行了查询备案;
2021年1月1日,审查了《龙岗区坪地高中园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施工方案》。
(二)监理单位: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制定了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制定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建立了监理例会、监理周报制度;
定期组织现场安全周检查,并组织安全总结会;
对旋挖机操作人员资格证进行检查,
2021年1月3日,审批了《龙岗区坪地高中园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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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分包: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项目管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按要求制定了龙岗区坪地高中园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施工方案》并上报至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按要求填写施工机械进场合格验收申请表;
建立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并上报至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
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了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定期组织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与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专业分包单位落 实安全管理职责;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旋挖钻机的 的防护措施, 已履行了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
2、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项目管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按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教育;旋挖钻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符合要求, 已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
3、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制定了项目监理部安 全管理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制定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旁站和检查;建立了监理例会、监理周报制度;定期组织现场安全周检查,并组织安全总结会;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旋挖钻机的的防护措施, 已履行了监理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
延伸阅读:
住建部: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
省厅印发关于事故处罚新规!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4月27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
苏建规字〔2023〕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我厅制定了《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经2023年4月13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7日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等生产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现对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吊销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 安管人员 ,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 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 ;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并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外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移送事故责任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查处 。
二、关于安管人员行政处罚后的市场监管联动措施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期限内 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并共享推送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本省安管人员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证书管理平台”相应调整电子证书状态信息。企业在配置安全管理人员时,应当查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状态。证书状态信息可通过两种途径查询,一是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证照查询验证—人员资格证书查询;二是扫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二维码自动获取。
三、关于更换负有事故责任的安管人员
受到行政处罚的安管人员,其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安排, 及时调整发生事故项目的安管人员 ,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的处罚决定后, 应当核查项目安管人员配备和变更情况 。未办理变更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处理。事故调查期间,事故涉及的安管人员离职或者调动的,安管人员有义务主动告知新用人单位前期事故情况。
四、关于做好事故发生项目的整改工作
事故发生后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 责令项目停工 ,并限期整改。安管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约谈、配合事故调查,并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积极做好问题整改工作,项目经整改后报请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项目整改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应当按照规定检查事故项目整改情况,并将有关影像和文书等资料留档。
限期整改的期限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 ,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停工整改在15天左右 ,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停工整改30天左右 。事故调查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尚未依法被暂扣或者吊销的,项目整改合格后应予以正常复工。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2022年9月,省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
苏建质安〔2022〕198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20年,我厅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强化对事故企业的联合惩戒,形成高压威慑态势,有力地保障了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做好在我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企业联合惩戒工作, 现就75号文 第三点“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企业联合惩戒措施”中(一)至(五)条措施 作进一步明确 。
1. 凡发生一般事故的 ,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住建部门官网通报事故情况,通报中要对发生事故的 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 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月 。
2.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省内施工企业和省内外监理企业 自厅官网通报事故信息之时起 在全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 省内施工企业 限制期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 ,我厅官网事故通报中 将标注限制解除时间 ; 监理企业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后 , 厅官网发布解除限制通知 。
3. 省外施工企业发生事故的 , 自厅官网通报事故信息之时起 , 施工企业 在全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通报, 暂停其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资格 ,收回其《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省外施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结束并回函我厅后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 撤除通报,限制期解除 。
4. 在我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对有责任的 本省施工企业 继续实施顶格处罚 , 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5. 上述“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是指 除已发布中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外,停止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是指 除已发布中标公告的项目外,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1日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明确:
(二) 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 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
(三) 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 ,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 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 。
(四) 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 , 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
(五) 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六)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 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 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 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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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 ,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施工企业 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 , 发生较大事故的 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 2年。
突出整治建设单位 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
凡我省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项目)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 必须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具体包括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项目总监等 。
江苏省2022版《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2022年11月,省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的通知》:
我厅 将把手册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指标 ,对落实情况好的项目 予以评优倾斜 。
各地也要将手册制度落实情况 纳入市级优质工程、标准化文明工地评选要求中 ,优先推荐手册执行良好的项目,强化正向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