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下的“不固定”
辨识度除外
2023年10月18日 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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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固定总价合同

引言: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以施工图纸、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确认的总价金额,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式仅为变更及签证,对于人工、材料等上涨或下降不在调整范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固定总价为什么会变得不固定


我们知道固定总价合同是基于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人为地默许当时的签约环境处于“静态”之下,即:签约时的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工作内容相对“固定”处于静态之下,合同的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以此作为前提,来实施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内容。 


然而,在建设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上述的相对静态条件往往会被变化的外部条件所打破,这时就需要在新的范围、设计标准及新的施工条件下,重新建立合同双方新的平衡 以此来保持公平和合理。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施工条件和发包人要求的变化,从而引发原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品种与数量、建筑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等出现联动性的变动,使原本固定总价变得不再那么“固定”。 此时的合同双方就需要通过工程变更或签证以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由此,我们谈论的固定总价是一个相对、 而非绝对的概念。 固定总价是在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是固定不变的,倘若工作内容超出了这个约定的范围,合同双方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及时作出调整。一般情况下, 调整后的合同价=所有工程变更、签证价格+固定合同总价。


二、影响固定总价价款变动的主要因素


1、材料价格变动因素:


建设工程本身就需要大量的物资、材料等资源,特别是在如今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再加之整个工程的建设期一般都比较长,其中的物资、材料的市场价格一成不变几乎不太可能,而对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虽然是不变的,但当这种价波动超出了合同所约定的范围时,极有可能使承、发包双方都承担物资、材料价差所带来的风险,最终导致合同总价款的变动。


2、工程量出现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主要有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1) 设计变更、洽商及签证。由于初期的工程设计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出现深度不够的情况,在施工过程中为完善设计,很多问题往往都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变更或洽商或签证,这些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经济费用,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总价款发生变动,由此而影响到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的变化。


(2) 承包方工程量漏算、错算。在 固定总价 工程招标的具体实践中,发包方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给予投标单位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有时,承包方来不及根据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精确算量,更多的是凭借以往的经验结合图纸进行估算,因此出现漏算、错算难以避免,这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很有可能引起合同总价的变化。


3、工程承包范围出现变化:


“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相对固定基础上,若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很有可能需要追加合同价款。


三、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价款变动的调整办法


1、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处理办法


当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2、当事人要求对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要求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处理办法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3、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四、并未履行完毕的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款结算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在未完成全部施工任务的情况下,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成的工程款,这时若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则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结语:


综上,固定总价合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固定”,若突破了这个条件所谓的固定总合同自然就会发生变化。在大量的工程实践中,尽管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管理均带来了一定的好处,但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的局限性比较大,所以,合同双方还应慎重对待固定总价合同所带来的风险。这也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应对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成本核算等诸多影响合同总价的因素做全面、系统地考量,最大程度上消除固定总价模式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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