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设单位通过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提交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按照规定需应用BIM技术的,还需提供符合BIM审查标准要求的BIM模型;
(四)其他应当提交审查的材料。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资料进行核查,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技术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划主管部门(含园林林业、人防)的批准文件,政府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
(二)勘察设计企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业;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
(五)是否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六)消防安全性;
(七)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八)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和规定,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九)是否符合配套绿地建设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十)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十一)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时限自审查机构收到完整的施工图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时限:
(一)勘察文件审查,甲级项目为五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三个工作日;
(二)设计文件审查,大型项目为十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项目为六个工作日;
(三)消防、人防、基坑、幕墙、轻钢网架、装饰等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不合格结论书,载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向项目对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查情况在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中填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书面委托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
涉及重大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委托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所有的修改内容应当列入施工图目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的质量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施工图审查责任不替代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