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开发和项目审核 1.碳交易的产生 碳资产,原本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它既不是商品,也没有经济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即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下,政治家们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 《京都议定书》具有创造性的成果是规定了三个灵活机制:
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开发和项目审核
1.碳交易的产生
碳资产,原本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它既不是商品,也没有经济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即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下,政治家们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
《京都议定书》具有创造性的成果是规定了三个灵活机制: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机制(IET)。
减排的实质是能源结构问题。发达国家(美日欧等)的能源利用效率高, 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空间非常有限,成本极高(约100欧元/吨),难度较大。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技术水平)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中国、印度、非洲国家等)。导致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催生了大量CDM项目(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
2.《巴黎协定》与市场机制
《巴黎协定》第6条明确要建立市场机制, 目标是:促进温室气体的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激励和促进缔约方授权的公共和私营机构参与温室气体减排;为东道国缔约方温室气体减排做出贡献,同时确保市场机制下的减排收益也能被其他缔约方用来完成国家自主贡献;实现全球温室气体的总体减排。
《巴黎协定》的规定主要是程序性的,在确立一项综合性长期目标的基础上,各国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采取的行动。而《巴黎协定》的法律约束力正体现在这些给缔约方规定了后续要完成的大量程序性“规定动作”,以及完成这些动作的“技术规范和要领”上,但协定对行动的实质内容和力度,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巴黎协定》在吸取《京都议定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鼓励各国不断加强行动的规则体系,其处处强调尊重国家主权、非侵入、非对抗、非惩罚的性质,充分的弹性增强了主权国家采取行动的意愿。
3.中国碳交易市场机制
中国作为第一碳排放国,决定采用市场机制应对能源和气候问题。2012年起在国家发改委的安排下广东、深圳、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等七个省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目标是建立全国同一的碳交易市场,特别是配额交易市场。该目标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分阶段推进。通过自愿碳交易市场的基础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可为研究与制定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机制、法规政策等提供重要的实践依据,从而为顺利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建立碳交易市场,鼓励企业参与碳减排交易,不仅可以培育与提升企业及个人减排的社会责任意识,而且可以激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绿色低碳转型,从而有助于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4.林业弹回交易
5.林业碳汇发展前景
我国林业碳汇发展潜力巨大,中国是全球造林规模最大的国家,完全可以很好的利用森林碳汇。而且森林碳汇具有多重效益。通过林业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不仅仅有吸收二氧化碳的功能,还有帮助农民扶贫解困(如增加就业等)、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的多种功能,实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化。有必要通过碳市场机制吸引政府、企业、组织和社会民众等各种市场主体参与,为实现森林蓄积量增加45亿立方米目标多方筹集资金,注入动力,增加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