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管理
qq16104324
qq16104324 Lv.2
2023年08月28日 13: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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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质量管理          (1)水电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设计产品的审批手续。



1.设计质量管理

     

   (1)水电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设计产品的审批手续。
   (2)承担水电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与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水电勘测设计资质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严禁设计单位与无勘测设计证书的单位联合承担勘测设计。在设计单位内部,严禁未经设计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的部门和个人对外承接勘测设计任务。

   (3)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4)设计报告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的基本资料、工程规模、洪水标准、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导流和施工期度汛方式、工期和概算等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作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对上述重大问题方案选择和研究计算成果的正确性,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
   (5)各类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等,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按技术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负责。
   (6)必须重视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基本资料的勘测和收集,加强资料成果的分析、整理和审核,勘测资料必须达到有关规程要求的深度,勘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成果的质量负责。
   (7)勘测设计必须认真按照国家、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定、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工作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基本资料的基础上,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比较,选择符合合同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的最优方案;对影响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课题,必须进行科学试验。
   (8)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初步设计)的原则进行。工程规模、洪水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期度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9)对于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当发生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通知书。
   (10)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11)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工作的,应由项目法人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总体设计单位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组织协调和参与审查的责任。其他设计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总体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情况和资料,认真执行总体设计单位对工程全局性方案的决策和意图。
   (12)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


   


2.施工质量管理

     

   (1)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采用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使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和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

   (2)项目法人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公正、公平地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提供有效的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施工单位应优先考虑。
   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 1)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2)能提供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和近期内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客观证据;3)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宜的资质;4)施工单位对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切实可行,技术力量及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
   (3)招标时,施工单位在近三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
   (4)非水电专业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具有水电工程专业特点的项目。
   (5)评标时,应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
   (6)水电建设工程禁止转包。主体工程一般不允许分包,个别专业性强的项目,在分包时应按要求对分包单位进行评价,合格者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法人不得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
   (7)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并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控制好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质检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工程任务相适应,质检人员应有职有权,专职质检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
   (8)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一般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相适应的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需承担特殊技术工种的,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9)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和造价三控制中,应以质量为核心,坚持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止或返工,对不重视工程质量的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3.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

     

   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材料和设备采购要依法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2)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造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但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不得指定供货厂家和产品。对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会制度,以便协调设备制造和设计出图工作,设计联络会应由项目法人组织并邀请设计、采购、监理、厂家、施工等单位参加。
   (3)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实行招标。招标时,采购单位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供货业绩进行审查,采购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材料、设备的生产标准、性能参数、驻厂监造、出厂检验、分包制造和技术服务等有关条款。
   (4)供货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5)采购单位应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必要时,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驻厂监造,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质量状况。监造人员对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及零部件有权禁止用于设备制造,对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有权制止发货。
   (6)监理单位要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7)材料、设备的运输单位应作好运输组织,优化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对重要的工程材料、设备应安排专人押运。
   (8)材料、设备的保管单位应根据材料、设备的数量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仓储设施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业务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完美的管理责任制。在材料、设备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9)项目法人应负责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同文件资料;2)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3)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4)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5)保管、保养记录;6)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7)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



  4.工艺及外观质量管理

     

   工艺及外观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重视水电建设工程的工艺及外观质量,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
   (2)对水电建设工程的工艺及外观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中应有明确的要求。在投标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对保证重要部位(包括重要设备)的工艺和外观质量要求的措施作专题设计或说明。投标单位在施工措施和报价中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对工艺及外观质量的要求。评标时应将工艺及外观质量的响应性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3)施工单位应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制订专题施工措施,经监理审批同意,在次要部位进行试验后方可进行重要部位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应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外观质量。
重要设备的制造商应按合同的技术条款编制专门的工艺设计及外观设计,经采购单位审查后进行制造,在监造和验收过程中,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返工。
   (4)水电工程质量评定中,对有外观质量要求的重要部位,应把外观质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并据此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工程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直至合格。
   (5)水电工程验收时,根据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对水电建设工程外观质量必须作出评价。在质量等级评定中,外观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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