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实践中争议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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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28日 13:19:43
来自于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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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列举了在工程造价鉴定实践中遇到的几点争议问题,从不同角度对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的分摊问题、证据的问题、鉴定单价或工程量高于承包人送审的问题、索赔利润的问题进行深度剖析,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关键词: 争议问题;费用分摊;证据;索赔利润

摘  要: 本文列举了在工程造价鉴定实践中遇到的几点争议问题,从不同角度对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的分摊问题、证据的问题、鉴定单价或工程量高于承包人送审的问题、索赔利润的问题进行深度剖析,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关键词: 争议问题;费用分摊;证据;索赔利润

       0  引言  
      随着中国建筑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大幅度攀升,而几乎所有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均是因结算而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公平与否对案件的判决的公平、公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工程造价鉴定实践中经常遇到很多争议问题,以下几点争议问题做一个探讨。  
         1  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的分摊问题  
        1.1  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的是否分摊计算  
       某房产公司一栋三十多层的住宅项目主体施工完成后,由于种种原因合同终止,承包人和发包人发生合同纠纷,承包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执行项目所在地施工期间预算定额及相应费用定额,施工期间为2016-2017年,应执行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根据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措施项目的说明,“连同土建一起施工的装饰工程,其垂直运输机械费不再单独计算,连同土建一起施工的装饰工程超高施工增加费不得另行计算”。根据这项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的计算产生了争议。  
       发包人认为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装饰工程,工程竣工后按2015定额规定只计算一次土建工程垂直运输费和超高施工增加费,装饰工程不另计算垂直运输费和超高施工增加费,现在承包人只完成了土建工程,装饰工程重新发包后要单独计取装饰工程垂直运输费和超高施工增加费,因此土建工程的垂直运输费和超高施工增加费应按土建工程和装饰工程的比例摊销计算,未实施的装饰工程摊销的垂直运输费和超高施工增加费要扣除。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按执行项目所在地施工期间预算定额,现在土建工程完成,按定额规定应全额计算土建工程垂直运输费和超高施工增加费,并没有计取算装饰工程垂直运输费和超高施工增加费,何来扣除。  
       咋一看,似乎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说得有道理,但忽略了一个因素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在哪方。如果是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装饰工程重新发包要单独计取装饰工程垂直运输费和超高施工增加费,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定额规定全额计算土建工程的垂直运输费和超高施工增加费,不能分摊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由于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装饰工程,应分摊计算,装饰工程摊销的垂直运输费和超高施工增加费应扣除。  
       因此,鉴定意见书中垂直运输费和超高施工增加费,应作出选择性鉴定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判断使用。  
       1.2  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的分摊计算的方法  
       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的分摊计算的方法,发包人提出按土建工程和装饰工程的工程造价比例分摊,承包人提出按未实施的装饰工程依据装饰定额计取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进行扣减。  
       经过分析,一是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装饰工程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有相应定额,二是由于装饰材料单位重量材料价格远远高于土建材料数十倍,按造价比例分摊不合理,因此提出了按土建工程和未实施的装饰工程依据定额分别计取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再按土建工程和未实施的装饰工程计取的费用比例进行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已完土建工程分摊的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T×T/(T+Z)  
       式中:T ——土建工程按定额计取的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  
       Z ——未实施的装饰工程按定额计取的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  
       2  证据的问题  
       如上述案例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按鉴定资料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为64398平方米,比发包人提供的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承包人确认防水工程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为56978平方米的工程量多7420平方米,涉及金额91万元。  
       承包人认为应按施工图计地下室算防水工程量,发包人认为应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分包的工程量作为地下室算防水工程量。从合同关系来说,分包的合同与总承包的合同是两个不同合同关系,分包合同结算的总价、单价及工程量都不适用于总承包合同,因此,防水工程量应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计算。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量以监理及甲方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为计算依据,似乎按承包人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但本工程主体完成后终止施工,没有形成竣工图,目前的施工图纸没有经过监理及甲方的确认,证据存在瑕疵。因此,建议作出选择性鉴定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的效力来判断使用。  
       一般造价鉴定人员就简单地作出选择性鉴定意见就完了。有经验的造价鉴定人员就会发现,本工程执行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防水工程定额的计量规则,附加层用量并入工程量,防水工程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附加层用量不另行计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还是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不清楚,产生工程量差异的原因可能是两者计算规则的不一致造成。因此,在作出选择性鉴定意见的同时,应分析工程量差异的原因,供法院参考或进一步查证。  
       3  鉴定部分项目单价或工程量高于承包人送审的问题  
       在某项目的鉴定过程中,发包人提出部分项目鉴定的单价或工程量高于鉴定资料中承包人结算送审中的单价或工程量,认为高于承包人的诉求,提出按结算送审的单价或工程量作为鉴定的单价或工程量。  
       通过查阅鉴定资料,分析认为,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说明以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算,材料价执行《工程造价信息》,合同并没有约定送审少报、漏报的项目不能增加,就应当以定额规定的计价计量规则进行计算,真实地反应出该工程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出的工程造价。按定额计价计量规则计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工程量、取费等相对于结算送审多计的应当扣减,少算、漏算的应当增加,才能体现出鉴定的客观、公正。如果出现最终鉴定总造价高于承包人诉求的金额,也应当按最终鉴定出的实际总造价出具鉴定意见,至于是否高于承包人的诉求,是否认可,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4  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利润的问题  
       由于合同清单项目取消,或工程量大幅度减少,承包人提出向发包人索赔管理费及利润。有些工程由于发包人设计方案调整,造成合同清单项目取消或工程量大幅度减少,或清单编制时清单工程量偏大,结算按竣工图纸计算出的工程量减少很多,如果此时合同约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多少,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而有些管理费、利润、措施是分摊在综合单价中,承包人就会出现的较大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又不能调整综合单价,得到补偿。因此,承包人提出向发包人索赔管理费及利润是合理的。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5.8.5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中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造价鉴定规范规定了管理费及利润的计算方法,如果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定额有标准的,也可以参照执行。  
       5  结语  
       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专业性、经济性、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造价鉴定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工程造价经验,同时要熟悉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做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作出的准确、合理工程鉴定造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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