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超标排放污水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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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检查、监测中发现,哈尔滨市何家沟入松花江河口内出现水质恶化迹象。同时,水体中出现悬浮物、生物填料碎片等增多问题。
省、市、区三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结合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有关异常数据问题线索,立即开展溯源排查。通过调查发现,2023年2月至6月间,由哈尔滨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在2月6日至3月3日期间,因填料隔网故障,导致二期2号生化池停运25天,由于处理单元运行负荷增大、水力停留时间不足,监测结果显示出水总磷、总氮浓度超标,部分生物填料碎片逃逸至何家沟内。
事件发生后,该公司未按照《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要求,在停运前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6月21日至7月10日,该污水处理厂二期5台鼓风机发生故障,再次出现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停运。虽采取应急措施,但污水处理能力降低,造成污水溢流超标排放。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污水多项污染物指标存在日均值长期超标情况。
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连续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出水总磷、总氮浓度超标,其中,总磷1.44mg/L,超标1.88倍;总氮23.4mg/L,超标0.56倍。
2023年7月11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对哈尔滨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2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处罚款34.5万元;
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有关规定,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污水排放情况进行复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厂总排口出水悬浮物浓度仍超标, 现已启动按日计罚程序。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内容,正在组织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2023年7月14日,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就该污水处理厂入何家沟排口水质氨氮浓度超标、污水溢流问题,约谈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哈尔滨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并严肃提出整改要求。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积极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排查故障隐患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对运维设备的巡检维护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流域环境污染排查整治工作,通过非现场执法检查、排污口溯源、执法+监测协调联动等方式,以“长牙带电、敢于亮剑”的决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对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排污、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严厉查处。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全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大一严”专项执法行动检查过程中,接到有关企业违法排污舆情举报。
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线索周边环境、入河排污口及相关企业进行排查,对沿岸排污口进行取样,同时针对举报线索提及的某造纸厂造纸车间循环水池进行取样监测。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造纸厂擅自在抄纸车间西侧墙外排污管道设置三通阀门,利用该三通管道向周边地表水排放造纸废水。
通过对入河排污口污水及造纸车间循环水池污水进行检测,水污染物COD和总磷指标均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中造纸企业标准限值,且入河排污口水样监测结果与造纸车间排放废水监测结果一致,进一步认定该企业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以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的规定, 责令该企业立即拆除暗管,根据行政裁量有关规定并 处罚款61.5万元, 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3 条
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3.佳木斯市桦川县某油脂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6月20日,佳木斯市桦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桦川县重点流域执法检查时发现,桦川县松花江江边船站西侧有一排水管正在排水,执法人员立即对周边企业开展排查,经排查确定该排水管属于桦川县某油脂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桦川生态环境局当日对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张某进行询问,张某承认该排水管是该厂排水口,正在排放未经处理的软化废水,该排水口无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企业正在生产且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
生态环境局立即聘请第三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排水口以及厂内观察井内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江边排水口排放的水污染物与厂内观察井内水污染物相符。
该企业以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依 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的规定, 进行立案查处,根据行政裁量有关规定 拟处罚款43.2万元, 并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
正在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
拟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内容,正在组织该单位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作为排污企业要认真从中汲取教训,做好环境管理,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除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外,还要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切不可受经济利益驱使,或心存侥幸,或疏于管理,或不懂法等而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恶性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案责任人员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通过罚款+拘留“组合拳”方式严厉打击该类违法行为,以此形成有效威慑,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责任。
4.佳木斯市东风区某塑料颗粒加工厂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
2023年6月2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在“三大一严”专项执法检查重点问题延伸排查过程中发现某入河排污口存在疑似周边工厂偷排废水情况。
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现场核查,经排查发现废水为东风区某塑料颗粒加工厂擅自排放。
该厂无营业执照,2023年5月20日建成,6月2日投入生产,主要进行塑料颗粒加工,原料为废塑料盆、一次性餐具废塑料盒等,截至现场检查时已生产加工塑料颗粒约300公斤。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颗粒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经临时搭建的塑料管通过铁皮废水槽连接直接排入陆家岗河。
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污水进行取水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排放的生产废水含有化学需氧量 15777mg/L、悬浮物400mg/L、动植物油10.61mg/L、色度30(倍)。
该厂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的规定, 责令该厂立即拆除暗管,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 罚款23万元, 并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 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拟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倘若心怀侥幸,试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污,等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作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事无巨细,一丝不苟,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才能让潜藏的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对违法企业形成有力震慑和打击。
2023年6月4日,鸡西市麻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鸡西市某石墨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向外环境排放浑浊污水。
通过调查询问和追查溯源,发现排水的位置为企业紧靠尾矿库右侧的清水池,因企业清水池涉嫌占用耕地,鸡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要求该企业恢复耕地,需要将企业清水池拆除。
与此同时因进入雨季,企业清水池中有存留清水,无法进行回填施工,需要处理。
该企业未对员工进行生态环境管理培训,也未开展有关环境监督管理,擅自安排工人利用自吸泵将清水池内沉淀水通过水管排入厂区内雨洪沟,经雨洪沟流向鸡西市麻山区外环境地表水体猴石沟。该企业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将废水排入尾矿库循环使用。
2023年6月6日,鸡西市麻山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该企业厂区雨洪沟及周边自然沟渠废水和地表水开展检测,水样检测结果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标准。
该单位的行为 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 的规定。鸡西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的规定, 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 拟对该单位罚款27.1万元, 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 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拟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尾矿库是矿山企业最大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是矿山选矿厂生产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合理建设使用尾矿库可以防止尾矿向自然环境任意排放。在本案中,既存在企业需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拆除清水池的客观原因,又存在企业因培训管理不当导致工人将清水池内沉淀水通过水管排入外环境的主观原因。对于该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在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巡查检查时,要及时要求企业开展管理和岗位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帮扶。在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罚教合一”原则,引导教育当事人完善自身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当事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要求当事人自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做到自觉守法。
大庆市龙凤生态环境局在开展全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大一严”专项执法行动检查过程中,发现大庆市某排水公司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转入现场调查,并委托第三方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大庆市某排水公司污水处理厂外排口污水进行检测,执法人员运用执法记录仪录取采样过程并做好现场勘察笔录。
检测报告显示该排水公司外排口排放的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存在日均值超标情况,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检测值分别为70mg/L、15.9mg/L、13.4mg/L、1.47mg/L,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50mg/L、15mg/L、8mg/L、0.5mg/L的0.1、0.06、0.675和1.94倍。
该公司的行为 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的规定。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相关规定,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 罚款43.2万元。
监测数据是废水是否超标排放的重要证据支撑。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同步开展工作,视频取证、规范采样,锁定废水超标排放证据,确保违法事实清晰、证据链条完整,有利于精准打击废水超标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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