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通报:工地施工升降机坠落致3死!安全负责人被追刑!停业整顿90天!
结构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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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18日 11:14:26
来自于时事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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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建督罚字〔2023〕55号”,对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3人死亡、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行政处罚,责令2023年7月19日开始, 停业整顿90日。 停业整顿期间,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建督罚字〔2023〕55号”,对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3人死亡、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行政处罚,责令2023年7月19日开始, 停业整顿90日。 停业整顿期间,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公告显示,2020年11月4日,晋城市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晋城煤炭事业部宏圣北小区2#楼新建住宅楼项目工地,发生了一起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8.08万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宏圣北小区新建2#楼“11·4”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晋政函〔2021〕117号),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使用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业务违规分包给四川中富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审核事故升降机相关资料造假的问题;未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升降机进行验收;未按规定履行事故升降机租赁、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的职责;备案项目负责人与实际项目负责人不符,且配备不具备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督促晋城市方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四川中富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拒不执行监理部门下达的事故施工升降机停止使用指令;发生事故后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9号), 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于2023年5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 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3年7月19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 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 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曾引发社会较大关注的晋城市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晋城煤炭事业部宏圣北小区11·4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

据悉,2020年11月4日12时44分许,晋城市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晋城煤炭事业部宏圣北小区2#楼新建住宅楼项目工地,发生了一起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8.08万元。
事故的建设单位为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军旗。项目负责人张X丰、梁X鹏。
事故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光林。
项目经理王X云(国家一级建造师),项目执行经理屈X芳(二级建造师,实际现场管理经理)。
事故工程监理单位为山西德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李峥。
劳务分包单位为四川中富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尹崇路。
专业分包单位为晋城市方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国栋。
设备产权单位为晋城市瑞圣达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文峰。
设备检测单位为山东百强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针爱喜。
2020年11月4日上午11点30分许,2号楼西侧吊笼施工升降机司机张爱梅将施工升降机停靠在地面后下班休息,升降机处于待机状态。中午12点39分,方舟公司欧阳三坦、欧阳洋洋和张立智3人进入施工现场,12点41分许,3人进入施工升降机西侧吊笼,自行操作施工升降机前往楼顶进行防水作业。12点44分许,施工升降机运行至24层以上,越过最高一道附着约1米时,第7、8节(从上往下数)标准节连接螺栓失效,西侧吊笼连同上端7节标准节一起向西倾覆,从距地面约70米高处坠落至地面炉渣堆上,造成欧阳三坦、欧阳洋洋和张立智3人死亡。事故迟报近8小时。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第7、8标准节间东侧两条螺栓的螺母缺失,螺栓连接失效,施工升降机西侧吊笼从地面上升越过最高一道附着约1米时,第8节以上自由端部分无法克服来自西侧吊笼的倾覆力矩,发生断裂性倾覆。
调查组认定:晋城市宏圣北小区新建2#楼“11·4”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给出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企业
    1. 瑞圣达公司。 作为施工升降机租赁公司和安装单位,违规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未评估、没有安全技术档案的施工升降机租赁给中富公司;伪造《建筑起重机安装告知资料》中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情况》、晋塔公司副总工刘晋亮签字、晋塔公司公章等签订《安装合同》《安全协议》办理安装告知表和使用登记表;冒用晋塔公司起重设备安装资质证书,派遣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进行违规安装、维护和保养。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人民币柒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宏圣公司。该公司将使用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业务违规分包给中富公司;未认真审核事故升降机相关资料造假的问题;未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升降机进行验收;未按规定履行事故升降机租赁、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的职责;备案项目负责人与实际项目负责人不符,且配备不具备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督促方舟公司、中富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拒不执行监理部门下达的事故施工升降机停止使用指令;发生事故后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壹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富公司。劳务分包公司(2#楼施工升降机使用单位)违法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租赁、使用不符合规定(限制使用)的施工升降机;未按规定履行设备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职责;安排未取得施工升降机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人员上岗作业。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壹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方舟公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欧阳三坦、欧阳洋洋、张立智(事故中3人均死亡)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和日常用工管理;未与中富公司签订交叉作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防水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施工升降机。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柒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德宇公司。未认真审核事故升降机相关资料造假的问题;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事故升降机租赁、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的监理职责;针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事故施工升降机的问题未能有效制止,未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议由山西省住建厅报请住建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壹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铭基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不严格;对事故升降机使用登记资料审核流于形式、隐患整改不彻底。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柒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百强公司。作为事故升降机检测检验单位,违法安排无检测检验资质人员孙相国对事故施工升降机进行检测检验;违法编制、出具虚假施工升降机检测检验报告报告。建议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资质;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壹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有关人员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5人)
    (1)郑X峰,瑞圣达公司法人,伪造、出具虚假合格证明文件、特种设备备案证明,提供超期服役的设备用于生产,未取得安装资质违规安装设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孙X国,百强公司业务员,无检验资格开展检测工作,伪造事故升降机《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报告》中检验员、审核员、批准人签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赵X江,中富公司宏圣北区负责人,未取得建筑劳务资质,违法承揽工程;违法承包该项目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升降机,安排未取得施工升降机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人员上岗作业,未履行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屈X芳,宏圣北小区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未审核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装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情况;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成后未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对施工人员私自操作施工升降机的行为管控不力。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申X芳,宏圣北区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审核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和安装人员资质、专项施工方案;未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隐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行政处罚人员(6人):
    (1)针X喜,山东百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王X栋,方舟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王X云,建议由省住建厅给予其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4)李X,德宇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5)程X霞,宏圣北小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由省住建厅给予其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6)苏X青,宏圣北小区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议由山西省住建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另有20人被追责问责。

4.追责问责人员(20人):    
(1)邱X林,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圣公司”)党委委员、董事长。2021年3月4日,晋能控股集团纪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晋能控股集团党委给予其撤职处分。
(2)原X峰,宏圣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2021年3月4日,晋能控股集团纪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晋能控股集团党委给予其撤职处分。
(3)李X,宏圣公司建安分公司经理,2020年11月5日被免职。2021年3月10日,宏圣公司党委给予其撤职处分,并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4)郭X年,宏圣公司建安分公司安全科科长,2020年11月被免职。2021年3月5日,宏圣公司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处分,宏圣公司党委给予其撤职处分。
(5)冯X建,宏圣公司建安分公司安全科科长,2021年1月被免职。2021年3月5日,宏圣公司党委给予其撤职处分。
(6)王X平,宏圣公司副总经理兼房建事业部经理,分管建安分公司。2021年3月5日,宏圣公司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处分,宏圣公司党委给予其撤职处分。
(7)赵X胜,宏圣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兼房建事业部副经理。2021年3月5日,宏圣公司党委给予其撤职处分。
(8)梁X鹏,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城市宏圣北小区项目负责人。2021年2月8日,铭基公司撤销其项目负责人职务,降为公司普通员工,按其2020年度总收入的60%处以罚款64653.6元,取消其2020年度年终奖及考核激励。2021年4月7日,建投集团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庞X敦,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晋城市城区纪委监委于2021年4月14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10)侯X民,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2021年4月9日,侯军民向晋城市城区纪委监委作出书面检查。
(11)翟X利,泽州县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副站长。2021年6月8日,泽州县监委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2)张X,泽州县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科员。2021年6月8日,泽州县监委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3)郑X宏,泽州县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2021年6月8日,泽州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崔X光,泽州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1年6月8日,泽州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5)车X文,泽州县住建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现任泽州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泽州县纪委监委于2021年4月21日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6)李X辉,北石店镇人民政府城建办主任。2021年4月21日,李晋辉向泽州县纪委监委作出书面检查。
(17)卫X,北石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泽州县纪委监委于2021年4月16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8)杨X民,晋城市住建局二级调研员,分管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晋城市纪委监委于2021年4月16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19)周 X,晋城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管理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晋城市纪委监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于2021年4月13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0)张X丰,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城市宏圣北小区项目总经理。铭基公司撤销其项目总经理职务,降为普通员工,按其2020年度总收入的40%处以罚款64066元,取消其2020年度年终奖及考核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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