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前段时间,受邀去参加某企业组织的关于智慧工地私享会。 会后私下交流,该企业造价咨询板块的负责人说, 当前建筑业甲乙双方在工程结算环节会有大量分歧或者说纠纷,导致这一矛盾的症结在于当前主流的合同模式,无法让合同双方建立起信任关系。 所以他认为建筑工程行业最终的合同形式,应该走向“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
引言
前段时间,受邀去参加某企业组织的关于智慧工地私享会。
会后私下交流,该企业造价咨询板块的负责人说, 当前建筑业甲乙双方在工程结算环节会有大量分歧或者说纠纷,导致这一矛盾的症结在于当前主流的合同模式,无法让合同双方建立起信任关系。 所以他认为建筑工程行业最终的合同形式,应该走向“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
在业主方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大环境下, 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环节中往往受尽诘难,却又不得不委曲求全。 同时,一旦有机可乘可以捣点儿浆糊,那也是“能蒙到一点儿是一点儿。”
而作为业主方,无论亲自操刀还是委托外部审计,也是能压则压,“砍上一刀是一刀”。实在不行就祭出“拖”字大法,不信熬不死施工单位。
行业从业者中的某些所谓“老法师”“高手”,让他们津津乐道的“本事”,不是让乙方吃个“哑巴亏”,就是把甲方“蒙在鼓里”。
本来,建立合同关系的真正目的是创建一个充分合作的项目组织,通过激励承包商使其拥有和业主一致的行动目标。
但因不同的合同模式彼此承担的风险不同,最终呈现的结果也大相径庭。
当前建筑市场,虽说合同形式多样,但“固定总价合同”仍占据多数。
因为这类合同关系中,业主方的风险分摊最小,承包商的风险分摊最大,所以颇受占主导地位的业主方青睐。
固定总价合同,理论上承包商要承担量与价的全部风险,但实际操作下来,业主方虽说占据优势地位,但同时付出代价也不小。
因为这种合同关系下的计价模式 ,从项目建立之初就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建立对立情绪,不利于项目各参与方相互信任的建立。 而且固定总价同本身也存在着针对业主方的风险:
1. 招投标风险。
在“固定总价”思路指引下,实际上操作标准往往就是奔着“固定最低总价”去了。于是一番磋商、遴选之后,最终还是给自己找来一个冤家对头。
2. 索赔风险。
天下没有无条件的固定总价合同。虽说量与价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但对于周期长、变化多的建筑工程项目, 想在整个施工周期内完全规避因量、价变化带来的成本变化几乎是不可能的。
一旦这些变化超出承包商的可承受范围,那一定会触发调价条款,于是各种名目的索赔就会接踵而至。笔者经历的大部分项目,都不会少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这个戏码。
3. 工程质量与工期控制的风险。这是这些年工程管理的一个体会,参见各方,在商务方面牵扯太多精力,真正应该关注的工程质量反而被撇在一边。施工单位在工程管理方面往往变得很懈怠,管理体系松散。
所以所谓“固定总价合同”,是有着非常局限的适用条件的:
综上,“固定总价合同”会让业主方在签订合同阶段觉得总价已“固定”,投资可控,某种程度上这更像是个心理安慰。
再来看“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该合同模式还可以细分为成本加激励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定比酬金合同等。
在这种合同模式下, 承包商一般是不承担价格和工程量变化风险的,所以除非是一些特别复杂或工期特别紧迫的工程,业主方一般不会选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合同模式下,还是有它的优点所在:
1. 在设计阶段引入承包商, 尽早开展项目工作, 缩短工期。
2. 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不可预见条件、例外事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 可以借用有经验承包商的技术专家, 主动参与和深入开展风险管控工作。
4. 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 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采购价格、工程施工和管理,从而更有利于成本控制。
5. 还可以通过确定目标成本或最大保证价格设置成本奖惩、分担机制, 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 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成本价酬金”合同模式下,承包商并非“无责一身轻”。 因为这类合同较通常报酬率不高,且没有诸如材料采购这样的利润支撑点,这就决定了承包商在成本控制方面要比常规合同模式下的成本控制更标准、更严格、更严谨。 否则许多费用不仅不能从成本中支出,反而要从自己微薄的利润里垫付。控制不当,同样会导致亏损。
再有这种合同模式下,成本是根据实际发生的内容计算。 也就是说,工序施工过程所发生的所有人、机、料都要及时计入签证报价。 过程管理要及时形成记录,这对施工过程中生产、技术、安全、后勤等所有部门的精细化管理要求更高。
信息经济学认为,业主必须建立一种激励机制,诱导工程建设单位释放真实信息,从而使得工程建设单位理性地自利行为的结果,正是项目业主期望所要达到的目标。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把工程客体和各方表现紧密联系起来,把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契约关系、风险关系整合成一体进行管理。根据激励理论,通过缔结各种契约达到平衡,消弭建筑工程中的各种关系方经常呈现出对抗性。 正是这些对抗性表现,耗费了参建各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有研究者通过定量研究表明,在工程项目中应用合同激励机制,节省的工期可以达到15%以上,节省的成本可以达到10%以上,劳动生产率可以提高40%以上【1】。
成本加酬金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带有激励杠杆作用合同模式。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一种按审计成本付款的谈判协议,承包商的利润R来自协议中签订的固定费用P和激励费用Q,即实际成果B是否达到规定的成本、工期、质量目标A,基本思路为:若B>A,R=P+Q;若B<a,r< span="">=P-Q。由此,促使承包商更加关心成本、工期、质量【2】。
这种共享利益的模式,有利于保证承包商与业主的目标一致,让承包商无保留地将自己的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应用的项目中,帮助改进和弥补工程实施中的不足。
激励杠杆作用也促使承包商关心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委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投入的工程中。这些优质人力资源的投入,可以得到更多合理化建议反馈,促进工作效率提升,从而实现工程增值。
建设工程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参与方多,涉及面广,个体差异性突出。所以合同是建设项目的基础,所有建设项目的实施都要签订各种承发包合同来完成。
有道是“财富的一半是合同”,这句话充分表明了合同在各种企业活动中所体现的关键作用。
通过前文比较,我们大致可以将“固定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归纳对比如下表:
△固定价格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选择的总结对比/冉盈【3】
现阶段,总价合同市场占有率高,但不能因此就断言这是一种更合理、更符合建筑业发展方向的合同模式。
成本加酬金的合同模式,对市场透明度要求高,需要完备的诚信体系作为支撑,从而对从业者的商务技巧和项目管理能力要求就更为全面。
随着建筑业整体提升,这种合同模式也必然会迎来其施展的空间。
我们不能因为当下行业面临的一些困境就否定整体发展趋势,认为行业发展并没有朝向良性和理性的方向。 笔者还是乐观地认为,虽然发展中会有曲折甚至逆流,但行业整体向更高阶阶段发展的趋势不会改变。
参考文献:
1. 周宇·以成本加酬金作为计价方式的PPP项目总承包合同激励机制研究【D】广西南宁·广西大学·2017年6月
2. 杨宇,李美娟·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基于BI M的工程建造交易中的适宜性分析【J】2012中国工程管理论坛·2012-09·P197-199
3. 冉盈·固定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选择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