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消防给水 城镇消防给水宜采用城镇市政给水管网供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市政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2)工业园区、商务区和居住区宜采用两路消防供水。 3)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每个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宜按一个市政消火栓计算或根据消防车停放数量确定。
城镇消防给水宜采用城镇市政给水管网供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市政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3)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每个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宜按一个市政消火栓计算或根据消防车停放数量确定。
4)当市政给水为间歇供水或供水能力不足时,宜建设市政消防水池,且建筑消防水池宜有作为市政消防给水的技术措施。
5)城市避难场所宜设置独立的城市消防水池,且每座容量不宜小于200m?。
二、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装置区、储罐区等场所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无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消防炮,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且在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内时,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2)堆场等场所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可燃物堆场规模大、堆垛高、易起火、扑救难度大,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1.
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
2)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和压力。
室内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不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但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和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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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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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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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当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的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时,消防水泵的供电或备用动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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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加压水泵和水箱,室内消防用水直接由室外消防给水管网提供,充分利用外网水压,节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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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室外给水管网所供水量和水压在全天任何时候均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设备所需水量和水压时,可采用这种供水方式。
2)设有消防水泵和消防水箱的供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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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水压经常不能满足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所需水压时,宜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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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室外管网不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应设消防水池。
当高层建筑最低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大于1.0MPa,或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2.40MPa,采用此种供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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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