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中提出了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这是在建筑工程的全产业链中首次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这一理念,政府投资工程将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在该文中也提到了“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EPC作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之一,起源于 20 世纪 80 年代的美国,并在国际工程建设市场迅速发展和成熟,目前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中提出了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这是在建筑工程的全产业链中首次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这一理念,政府投资工程将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在该文中也提到了“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EPC作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之一,起源于 20 世纪 80 年代的美国,并在国际工程建设市场迅速发展和成熟,目前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定义及范围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项目实施和运行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既包括工程管理类的活动,也包括设计等生产类活动,涉及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内的策划咨询、前期可研、工程设计、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各个阶段的管理咨询服务。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EPC)的定义及特点
“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作为业主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 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EPC 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项目最终的结算价为合同总价加上可能调整的价格。一般情况下,业主允许承包商因费用变化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况很少,只有在业主改变施工范围、施工内容等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调整。
2、由业主或委托业主代表管理项目。在 EPC 模式下,业主主要通过工程总承包合同约束总承包商,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在此种模式下,业主自身的管理工作很少,一般自己或委托业主代表进行项目管理。
3、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在 EPC 模式下,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和风险,总承包商需要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负责。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和EPC工程总承包的不同之处
1、二者的组织模式不同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一种项目管理咨询模式,为委托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项目实施和运行的全生命周期内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虽然全过程工程咨询可以做规划、勘察、设计等生产活动,但更偏向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工程总承包是一种生产组织方式,它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 施工、试行(运收)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2、二者的合同关系有别
全过程工程咨询主要接受业主的委托负责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和服务,在合同关系上属于委托合同类。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和业主签订的是承包合同,是通过合同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责任。
3、二者的管理范围和工作内容不同
全过程咨询服务提供的管理范围更广,其工作范围涵盖了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咨询服务,除了前期帮助业主进行机会研究、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选择相关合作方等,还包括对相关合作方的管理和监督,提供项目管理、设计、招采、造价、监理等管理与专业咨询服务。而工程总承包的工作范围是根据其和业主谈判的结果,依据合同约定的部分,参与工程价值链的某些环节或某阶段的生产管理活动,最为典型的是EPC( 设计、采购、施工 )模式。
4、二者承担的风险不同
EPC工程总承包商需要对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全面负责,承担的风险较大;而全过程工程咨询公司主要为整个项目提供一整套的技术咨询服务,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一定的咨询费和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的联系
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两种模式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提出的要求,其中第十七条明确提到了“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根据上述条文可知:一个项目建设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也可以同时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对其进行监督。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可以利用其自身在管理、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接受业主的委托,通过对总承包商的监督、管理和咨询服务,将对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有利于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