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如何判断挥发性原料挥发的污染因子是NMHC还是总VOCs?
如何判断挥发性原料挥发的污染因子是NMHC还是总VOCs?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定义, 非甲烷总烃(NMHC) 是指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是指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如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2—2019)已于2019年7月01日实施。
一、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二、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三、密闭空间: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四、VOCs物料: 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
五、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一、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VOCs 物料 储存、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VOCs控制要求; 敞开液面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三、典型案例: 安吉XX家具有限公司从事家具生产,有喷漆废气产生。喷漆作业在喷漆房进行,喷漆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执法检查,发现工人喷漆作业时喷漆车间大门敞开,车间未密闭。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4.7万元的罚款。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2019〕14号)规定,浙江省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一、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三、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位置: 在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一、基本要求: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典型案例: 浙江XX木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木制品加工销售,生产过程中有UV漆废气产生,并配套建设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UV漆废气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断开脱落,但UV漆生产线仍正常生产。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9.2万元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