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界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两种类型及典型案例在环评领域,世上本没有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环评机构改革资质取消以后,才催生或者说,坐实了这项罪。虽然两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从时间线上梳理,一切似乎都是按某种设想的路线演变。很多看似不相关的事件,冥冥中有千丝万缕的牵扯。一、虚假证明文件罪类型全国范围的环评机构改革肇始于2015年,2016年两高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了两项环评犯罪,分别是
环评界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两种类型及典型案例
在环评领域,世上本没有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环评机构改革资质取消以后,才催生或者说,坐实了这项罪。虽然两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从时间线上梳理,一切似乎都是按某种设想的路线演变。很多看似不相关的事件,冥冥中有千丝万缕的牵扯。
一、虚假证明文件罪类型
全国范围的环评机构改革肇始于2015年,2016年两高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了两项环评犯罪,分别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像是布下了一张捕获、惩罚环评犯罪的大网,自此往后,从事环保,也有入狱的风险。
---以上条文源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新环评法取消了资质要求,环评机构数量激增,环评工程师纷纷离职创业成立一人一证公司,同时卖证签名的环评商人也大行其道,把行业搞得乌烟瘴气,不但导致优秀人才出走环评圈,还由此引发环评报告粗制滥造及弄虚作假的高潮,环评潜在"犯罪分子"蠢蠢欲动,此起彼伏,不绝于耳。
其后生态环境部按季度查处了多起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通过技术查重、靶向复核等手段加大查处力度,严惩弄虚作假,一时间满城风雨,就连央视也来关注和参与环评打假。
生态环境部的惩处多以记分、罚款和诫勉谈话为主,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环评造假震慑力度欠缺。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直接将环评造假归属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范畴,使环评造假成为一种犯罪形式,当事人确实有了"坐牢"的风险。
此后,全国各地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虽有不少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环评从业者受到处罚,但截止目前,仍没有实现因环评造假入刑案件零的突破。
为什么呢?或许是因环评造假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这一现象太难发生了,也不大好鉴定。它不像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那样危害大,也不似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那么显性、直观。
毕竟环评是针对拟建项目的预测评价,一切还未发生,加之过程中又有审核和公示等环节,恶意的主观造假一般很难通过审批,因此实际造成的环境危害也往往有限,很多案例也是事后技术复核、发生安全事故倒查环评才发现问题的。
那什么是环评的虚假证明文件犯罪呢,其追诉和量刑标准又是什么?
最新版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有规定,环评造假犯罪包括两种类型,分别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两种犯罪类型有点区别,前者是故意犯罪,具有主观性,后者更偏向于过失犯罪。而对环评弄虚作假的情形认定,《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这份文件给出了参考。另外还有环保竣工验收的弄虚作假情形认定,环办执法[2022]25号也给出了参考。
二、追诉标准与法律责任
根据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上述两种犯罪的追诉标准分别是:
这个追诉门槛不算高,一个环评报告书的编制费用(编制单位违法所得)分分钟超过十万元,若是建设项目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有毒有害气体逸散,生态损害折算为经济损失,也分分钟超过一百万元。
既然追诉门槛不高,那刑事责任又有多重呢?从法律条文上并不轻,你看最新版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上上图),环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到十年;出具环评文件重大失实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达不到《刑法》的入刑条款,较轻的责任可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其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要有罚款和终身禁止环评从业等处罚,详见下图。
其它还有2019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是对相关人员进行失信记分和通报,比环评法的处罚更轻,更谈不上有震慑作用,但胜在打击面广、频次高,这几乎成为基层主管部门的"政治任务",隔三差五必须纠几个典型出来通报,揪不出来就有工作能力欠缺、业务水平不行的嫌疑。
三、典型案例
若把大大小小环评质量问题都算作弄虚作假的话,那案例可真是多如牛毛,不可胜数。以下拣几起官方正式通报的典型案例简要评述。
2020年第二季环评违法线索移交后查处的8起环评文件存在严重问题案件,详见《生态环境部门加大环评问题查处力度 严惩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这算是开了大张旗鼓查处环评弄虚作假的先河;
2020年第三批违法线索转交后查处的4起环评文件存在严重问题案件,详见《严惩环评文件严重质量问题常态化,又有四家单位被处罚》,本次通报深度查处了环评文件的技术问题,体现了让环评回归技术的宗旨;
2022年8月公布了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是3起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件,生态环境部还表扬了积极查办案件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总结了案件的启示;
辽宁在2021年也公开了一起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典型案例,参见《要多家单位协同,才能完成一个环评的弄虚作假》,不过这个有点特殊,不是业主或环评机构作假,而是乡政府出具了土地利用性质的虚假证明文件。
由辽宁的案例可知,环评弄虚作假是一个相互关联的链条,一旦东窗事发,环评审批链上的各位角色,包括业主、环评机构、当地政府部门、技术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甚至审批部门,都很难逃避罪责,独善其身。
总而言之,法律虽然有了罚则且有配套的两高司法解释,但迄今为止,对环评弄虚作假的查处,最严重的还止步于罚款。今年的全国环保工作会议提出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各地执法部门在摩拳擦掌,或许在可见的将来,首例因环评入刑的案件会横空出世。
谁将在环评领域“名流青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