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塑料机械行业
兴奋的香烟
2023年05月25日 15:29:49
来自于浙江职称
只看楼主

浙江省塑料机械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类职称改革,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塑料机械行业发展实际,就我省塑料机械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塑料机械行业职业特点,坚持以用为本、业绩导向,建立以行业标准和行业评价为主体的高级工程师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推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浙江省塑料机械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类职称改革,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塑料机械行业发展实际,就我省塑料机械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塑料机械行业职业特点,坚持以用为本、业绩导向,建立以行业标准和行业评价为主体的高级工程师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推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评审对象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我省从事塑料机械整机及专用零部件领域的技术开发、工程设计、工艺设计、生产制造、技术服务(含产品检测、设备维护、质量体系等)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分设专业。 在工程系列机械行业中,将塑料机械行业分设出来,独立设置塑料机械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授权宁波市塑料机械行业协会组建浙江省塑料机械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塑机高评委),承接塑料机械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工程高评委不再受理塑料机械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塑机高评委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宁波市塑料机械行业协会、国家塑料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组成。

(二)制定评价标准。 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指导下,塑机高评委办公室要遵循塑料机械行业人才成长规律,组织国家塑料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等行业和企业专家,研究制定塑料机械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体系。 以评价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塑料机械行业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真正实现 干什么、评什么 ,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建立科学、精准的量化赋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审办法,采用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指导高评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和量化赋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二)组建专家库

塑机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行业知名学者等组成,专家库人数应不少于 50 人。召开评审会议前,高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 13 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 9 人。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审议组,每个专业审议组不少于 5 名专家。

(三)申报评审

1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 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 .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 .主管部门审核。由各设区市或省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高评委。

4 .评前准备。高评委办公室承接高评委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

5 .评委会评审。专业审议组根据量化赋分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6 .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高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塑机高评委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塑机高评委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 报送省人力社保厅。评审结果由宁波市塑料机械行业协会发文公布。

(四)其他要求

1 .塑机高评委要研究提出行业继续教育方案,着眼于行业人才队伍专业水平提升,加快塑料机械人才知识更新,增强继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把参加行业继续教育作为重要评审依据,推进人才评价与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形成 评价 培养 的人才队伍建设模式。

2 .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监制、宁波市塑料机械行业协会用印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督促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二)加强指导监管。 省经信委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对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以及高评委评审工作进行事中监管。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委建立健全复审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 高评委办公室要针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各地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塑料机械行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方案,报上级人力社保和经信部门备案。

本实施方案自 2018 7 25 日起施行。

 


 

 

浙江省塑料机械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塑料机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塑料机械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 2016 77 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 2018 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塑料机械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塑料机械整机及专用零部件领域的技术开发、工程设计、工艺设计、生产制造、技术服务(含产品检测、设备维护、质量体系等)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塑料机械行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和能力,是聘任塑料机械行业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塑料机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通过后,在相关部门发放的电子证书中的专业名称为 塑料机械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    申报人员近三年内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必须达到 合格 以上,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工程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2 年以上。

(二)具有工程技术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三)按本条件所附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

(四)申报人员取得以下条件之一的,经高评委审核确认,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  塑料机械行业相关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 10 名获奖人员;塑料机械行业相关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一等奖前 5 名获奖人员。

2.  为主起草塑料机械行业相关国际标准(排名前 3 );具有国家标准委员会资质参与审批塑料机械相关国际标准(排名前 3 );主持起草塑料机械相关国家标准(排名第 1 )。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按从事技术开发工程设计、工艺设计生产制造和技术服务分类,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九条     从事技术开发、工程设计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塑料机械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塑料机械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 .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塑料机械领域技术开发、工程设计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 .具有将塑料机械领域技术成果在行业内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较好效果和评价;

3 .具有将塑料机械领域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较大的规模和较好的效益;

4 .具有丰富的塑料机械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负责本单位技术管理工作。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项:

1 .完成过 1 项以上市厅级塑料机械领域研发项目或企业重要研发项目;

2 .获塑料机械领域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区级一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

3 .获得塑料机械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 5 项以上;

4 .完成过 1 项以上塑料机械领域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十条    从事工艺设计、生产制造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塑料机械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塑料机械行业工艺及制造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 .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塑料机械企业工艺设计、技术改造或生产现场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 .具有完成过本单位主要产品的研究、设计、工艺、生产、服务,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 .具有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产品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 .具有丰富的塑料机械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包括工艺及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现负责本单位工艺及生产管理工作。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 .完成过本单位主要产品的研究、设计、工艺、生产、服务,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要求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获塑料机械领域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3 .获得塑料机械领域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 5 项以上;

4 .完成过 1 项以上塑料机械领域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5 .主持或负责塑料机械企事业单位技术(包括工艺、生产、质量等)管理工作,建立了完整的相关技术管理体系,并得到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从事技术服务(产品检测、设备维护、质量体系)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塑料机械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服务规范,具有跟踪塑料机械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 .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塑机产品质量检测、或塑料机械设备运行和维护、或塑机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 .具有塑料机械领域产品检测和测试报告的技术审核(定)工作的经历和能力,且在产品质量评价、检测手段改进、实验方法更新及技术开发等某一方面业绩突出;

3 .具有完成过重要的、技术难度较高的或复杂的塑料机械设备管理、维修全过程的经历和能力;

4 .具有完成过大中型塑料机械企事业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写、体系维护和持续改进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 .负责塑料机械产品的检测和测试报告的技术审核(定)工作,且在产品质量评价、检测手段改进、实验方法更新及科研开发等某一方面业绩突出;

2 .完成过塑料机械企事业单位的设备管理或维修工作,并制订精密、大型、关键设备使用和维护规程,或推广应用设备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或完成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 经济 效益;

3 .已建立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塑料机械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业绩明显;

4 .塑料机械领域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5 .获得塑料机械领域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 5 项以上;

6 .完成过 1 项以上塑料机械领域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建立浙江省塑料机械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量化评价和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业绩、研发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近 5 年或担任工程师职务以来所取得的,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参加塑料机械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者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集体荣誉只限于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职,个人荣誉以奖励证书或公布文件为准; 以上 均含本级, 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自 2018 7 25 日起施行。

免费打赏
g4349444
2023年05月25日 15:52:16
2楼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