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提升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创新环境和要素保障环境,着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出台《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环规〔2021〕6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现按照发布计划,发布8件“首违不罚”典型案例,供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学习交流,进一步提升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适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重庆市黔江区某汽车修理厂
危险废物未规范贮存不予处罚案
重庆市黔江区某汽车修理厂修建有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间,但将8个废机油桶堆存在厂区角落,暂未造成危害后果。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考虑该厂为首次违法,且当天将所有危险废物全部转移进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完成了整改等情节,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2月28日对重庆市黔江区某汽车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修建有一个危险废物暂存间,但将8个废机油桶(1个200升、7个4升)堆存在厂区角落,暂未造成危害后果,但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贮存措施。该厂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当天完成整改,将所有危险废物全部转移进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复查时也未再发现此类情况。3月6日,该公司签署了守法承诺书,承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鉴于该厂为首次违法,建有危险废物贮存间,未规范贮存的危险废物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检查当日完成整改,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包容审慎监管。 重庆市黔江区某汽车修理厂首次违法且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当日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本案通过普法宣传,当事人接受教育,自觉守法,从而预防、减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执法帮扶,优化营商环境。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此案中积极适用有关不予处罚的规定,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摒弃执法一刀切,以执法促进整改,以执法服务于民,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重庆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予处罚案
重庆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重庆市江北区尚佳金属型材厂C2栋1楼厂房新增注塑机与原环评不相符,也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考虑重庆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当日签署限期改正承诺书,并自行停用、封存新增注塑机等情节,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2日,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租赁的重庆市江北区尚佳金属型材厂C2栋1楼的厂房内安装了1台注塑机(当日未生产)。该公司2016年12月通过竣工验收,环评中无注塑工艺,新增的注塑机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与原环评不相符。重庆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14日,重庆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新增注塑机已封存。重庆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了注塑机生产原料ABS成分分析报告,表明新增注塑机所用原材料成分达标,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鉴于重庆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当天即签署限期改正承诺书,并自行停用、封存新增注塑机,经复查该注塑机确已断电封存,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对重庆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规范取证,严格核实免罚条件。 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通过现场检查及复查,确认该公司整改情况属实,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通过分析报告,证明该公司新增注塑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证据链条严明完整,法律适用准确得当。
二是柔性执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执法的价值之一是预防违法。本案鉴于重庆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违法情形,既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又督促其严格落实环评相关要求,主动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不仅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更体现执法温度,将服务高质量发展落到实处。
重庆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予处罚案
重庆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考虑该公司检查当日立即开展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情节,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至2月1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区检察院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印刷企业开展专项检查。2月16日,检查组执法人员对重庆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况。经指出存在的违法行为,重庆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鉴于该公司符合“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情形,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研究并报区检察院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决定对重庆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执法司法联动,形成执法合力。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与区检察院联合开展检查,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中既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高效联动的协作机制,对增强环境执法刚性,强化环境执法权威,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是以案促改,提高执法质效。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就印刷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存在标识标牌不完善、分类存放不规范等问题,监督帮扶企业落实整改,有效落实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送法入企,提升其守法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质效。
三是落实裁量基准,体现柔性执法。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首次将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情形纳入不予处罚情形,为探索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
重庆市某乳品有限公司
厂界环境噪声夜间值超标不予处罚案
重庆市某乳品有限公司夜间生产噪声扰民。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考虑该公司为民生保供临时租赁柴油发电机发电保生产,执法检查时立即关闭噪声源,联系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人员向周边居民解释缘由取得群众谅解,当晚未再出现投诉的情节,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9日晚,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噪声扰民投诉后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某乳品有限公司二车间东侧有2台柴油发电机在使用。经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该公司厂界环境噪声夜间值超标。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场对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立即整改,关闭噪声源,联系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人员向周边居民进行解释说明,取得了群众谅解,当晚未再出现投诉。同时,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协调区经信委、电力局保障该公司生产乳品供电问题。次日该公司签署了守法承诺书,承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经复查该公司确已履行承诺完成整改。鉴于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对重庆市某乳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措施有力,迅速消除群众投诉。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投诉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查明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快速开展整改工作,并向周边居民进行沟通解释,取得谅解终止投诉,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二是以案促建,不断增强企业责任意识。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此案为契机,进一步督促企业将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植入企业发展理念,抓实抓细环保管理。
三是助推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确把握和运用裁量权,既警示教育企业,又维护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积极帮扶作为,树立政府部门良好形象,使企业既敬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也体会到环境执法的“柔情”和“温度”。
重庆某印务有限公司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予处罚案
重庆某印务有限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新建医药包装生产线项目,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考虑该企业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自行停止建设等情节,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审批部门在项目环评审查阶段发现重庆某印务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重庆国际生物城的新建医药包装生产线项目已动工建设,涉嫌违法,随即将线索移送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1月13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项目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某印务有限公司在厂房内安装设备,属于未获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其停止建设。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并承诺在取得环评批文后再恢复建设。复查时,该企业未建设。考虑该企业属于首次违法、自行停止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的情节,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教育后,对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正逆向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审批部门发现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线索,便于环境执法部门在早期指导帮扶企业规范建设行为。
二是准确适用裁量基准,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 在经调查确定企业属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对企业依法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体现了执法部门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
三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在对企业依法不予处罚同时加强法制宣传,通过约谈企业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重庆市长寿区某工程机械重庆有限公司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予处罚案
重庆市长寿区某工程机械重庆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并已完成部分生产设施设备的安装,其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考虑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长寿区某工程机械重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挖掘机配重件的生产,于2022年6月中旬开始建设。2022年10月18日长寿经开区环保管家发现其未批先建行为后将线索移送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2年10月21日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10月18日起已主动停止建设。2022年10月31日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复查,该公司如约履行守法承诺,未继续实施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首次违法、未正式生产、现场检查时已自行停止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等情节,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不予处罚。2023年2月,该企业取得环评批复。
一是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严格执法的同时着力优化服务环境。合法、合理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主动及时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杜绝“一罚了事”。
二是强化执法帮扶,助企纾困促发展。 为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方式,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重庆市长寿区积极引入“环保管家”新型帮扶服务模式,充分借力专业力量辅助监管,变事后监管为超前服务,变刚性约束为温情执法,让执法监管与环保服务齐头并进,助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重庆市永川区某加油站
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不予处罚案
重庆市永川区某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异常。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2号加油机3号加油枪气液比值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规定,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考虑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中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某加油站时,发现其油气回收装置异常。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2号加油机3号加油枪气液比值为0.72、0.73、0.54,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3条“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7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加油站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其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合格,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有关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相关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中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某加油站的本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立行立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巡查中发现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异常,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存在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加油作业,监督企业在短时间内完成了紧急维修,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本次检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随机检查的方式,对企业异常排污情况第一时间排查、委托监测,对涉嫌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跟踪督促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彰显实效。
三是优化执法方式助推发展。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赋予法律实施以“温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助企纾困切实助推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梁平区某加油站
未如实记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情况
不予处罚案
重庆市梁平区某加油站未如实记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情况,构成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考虑该加油站依承诺在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完成了整改,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1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梁平区某加油站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该加油站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但未如实记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情况。该加油站依承诺在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完成了整改,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有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依法实施“轻微不处罚”“首违不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对“轻微不处罚”“首违不罚”的实施程序和适用情形进行了细化,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执法指导。
二是督促企业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增强企业安全意识,是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措施。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不断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