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
一直单身的西装
2023年04月17日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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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通报了一起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进水导致出水超标不予处罚

近日,湖北省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通报了一起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进水导致出水超标不予处罚





当事人名称: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关口污水处理厂)

我局利川市分局于2022年8月8日、9日、10日对你公司运维的苏马荡景区关口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数据自2022年7月12日以来存在异常情况;8月10日检查现场对污水处理厂总排污口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1中一级A标准限值1.06倍。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截图,2020年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2022年2季度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9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3〕LC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和《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你公司陈述申辩事由:一是主观方面没有违法故意,公司自运营以来,除2022年7、8月阶段出现客观原因导致的超标外,第三方检测及日常监测数据均不存在不合格。二是客观方面,2022年7月12日以来的排污超标是由短期性、季节性(6-9月)避暑旅游高峰期大量餐饮垃圾、油污污染造成进水严重超标,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转导致。三是超标数据出现后,公司积极整改,采取了加大曝气量、增加硝化反应速率等一系列工艺调整措施,但终究因水量太大收效甚微。四是公司成立后新建、改建、扩建14座污水处理厂,建成污水收集管网约432公里,总投资6.52亿元,且现处于运营起步初期,前期投入高、回报低、资金压力巨大,希望减轻或免除处罚以保障全市各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持续发挥环境效益。五是发现进水严重超标情况后及时向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希望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考虑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且积极整改减轻危害后果,减轻和免除处罚。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经组织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关口污水处理厂为非建制镇污水处理厂,专为苏马荡“迎峰度夏”所建,建设之初理应做好紧急应对措施,不能因进水超标成为出水超标的理由;二是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公司确实积极配合,及时制定措施开展了整改;三是关于积极整改,按时、足额缴纳税费等,均是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且已作为裁量因素予以充分考虑;四是经查阅在线设备数据发现,出水超标自7月12日就已发生,但你公司未能提供向主管单位等及时进行报告的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下午依法在恩施州生态环境局8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

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听证理由为:一是主观方面没有违法故意,公司自运营以来,除2022年7、8月阶段出现客观原因导致的超标外,第三方检测及日常监测数据均不存在不合格。二是客观方面,2022年7月12日以来的排污超标是由短期性、季节性(6-9月)避暑旅游高峰期大量餐饮垃圾、油污污染造成进水严重超标,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转导致。三是超标数据出现后,公司积极整改,采取了加大曝气量、增加硝化反应速率等一系列工艺调整措施,但终究因水量太大收效甚微。四是公司成立后新建、改建、扩建14座污水处理厂,建成污水收集管网约432公里,总投资6.52亿元,且现处于运营起步初期,前期投入高、回报低、资金压力巨大,希望减轻或免除处罚以保障全市各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持续发挥环境效益。五是发现进水严重超标情况后及时向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希望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考虑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且积极整改减轻危害后果,减轻和免除处罚。并于听证会后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报告佐证资料。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恩州环罚听通字〔2023〕LC1号)、2023年2月24日听证会笔录等为证。

经组织复核并集体讨论,我局认为:申请人不存在主观违法故意:一是2022年苏马荡片区7-9月游客井喷,污水进水量及进水浓度超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二是申请人在“迎峰度夏”前夕成立专门保障组保障苏马荡片区污水处理厂运行,在2022年7月发现超标数据后,采取系列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利川市住建局等主管部门报告;三是针对超标数据,多次召开研讨会进行工艺调整;四是违法事实发生后,配合调查,积极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并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部:因进水导致超标从轻处罚



在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地方政府、纳管企业和运营单位的法定职责进行了明晰!也对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给出了处罚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近年来,我国城镇(园区)污水处理事业蓬勃发展,为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既是水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工程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明晰各方责任

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是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二是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建立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四是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五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赋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纳管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其他污染物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须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共享数据。三是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委托处理合同等,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相关费用。四是发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时,应当立即采取启用事故调蓄池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运营单位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一是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二是运营单位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来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三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推动各方履职尽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住建、水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各方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一)督促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推动落实管网收集、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再生水利用等相关工作。推动各地按照《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要求,将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的污水依法限期退出污水管网。

(二)督促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因地制宜建设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对入驻企业较少,主要产生生活污水,工业污水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园区,园区污水可就近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对工业污水排放量较小的园区,可依托园区的企业治污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三同时”原则(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分期建设、分组运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冶金、电镀、有色金属、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原则上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其排放的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督促纳管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原则,检查纳管企业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自行监测等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及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情况,推动监测结果与运营单位实时共享。指导纳管企业通过在醒目位置设立标识牌、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污染治理和排放情况。指导监督纳管企业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四)督促运营单位切实履行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负责的法定责任。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服务范围内污水调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强化对运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运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有关运营维护和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各方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和委托处理合同的指导服务,并督促严格履行。通过政府管理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的方式,明确项目的运营与维护、污水处理费、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鼓励运营单位与纳管企业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方式,约定水质水量、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在责任明晰的基础上,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对工业污水协商确定纳管浓度,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后,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三、规范环境监督管理

(一)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各地要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等需要,依法依规明确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管控要求一味加严,增加不必要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管控要求过于宽松,无法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需求。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绿化、农灌等用途的,可根据用途需要科学合理确定管控要求,并达到相应污水再生利用标准。相关管控要求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严格执行。水生态环境改善任务较重、生态用水缺乏的地区,可指导各地通过在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等关键节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生态措施,与污水处理厂共同发挥作用,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严格监管执法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执法,督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主体责任,对污染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提高自行监测的规范性。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   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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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蓝天
2023年04月23日 08:13:10
2楼

执法人性化,科学化,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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