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5.5.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6.7.4A 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 体积大于 5000m3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8.2.4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 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大、中型幼儿园, 老年人照料设施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10.2.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 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0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