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技术标准》对加压送风设施设置的条文要求以及图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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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03日 1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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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图示】。〖注释〗1. 条文的制定: 本条强制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送风系统担负楼层数太多或竖向高度过高,防烟楼梯间压力分布过于不均匀,影响防烟效果。2. 设计要点2.1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第3.4.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图示】。

〖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本条强制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送风系统担负楼层数太多或竖向高度过高,防烟楼梯间压力分布过于不均匀,影响防烟效果。

2. 设计要点

2.1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第3.4.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2 采用常开式加压送风口时,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需加装电动风阀,以防止平时状态时因自然拔风造成的冷空气侵入。

2.3 送风机的设置位置优先选择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图示1】;

2 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图示2】。

〖注释〗

由于机械加压送风口的风速较高,其送入口如设在楼梯平台的下部,会阻碍人员的疏散,因此,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楼梯平台的上部。

第3.3.3条〖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本条文制定的目的是解决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条件的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问题。

2. 设计要点

2.1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2m的建筑,楼梯间直灌式送风可采用单点位送风方式;但对于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高层建筑,其直灌式送风应采用两点送风的方式,考虑楼梯间的压力分布均匀性,要求送风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2 为了弥补漏风,本标准要求直灌式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应比本标准第3.4.2条表中的送风量增加20%,即直灌式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应按本页表3.3.3-1、表3.3.3-2中的数值选取。

2.3 由于楼梯间通往安全区域的疏散门(包括一层、避难层、屋顶通往安全区域的疏散门)开启的概率最大,为避免大量的送风从这些楼层的门洞泄漏,导致楼梯间压力分布均匀性差,布置直灌式加压送风口时应远离这些楼层。

注:1 表3.3.3-1和表3.3.3-2的风量按开启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

2 表3.3.3-1和表3.3.3-2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

3 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图示1】。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 ** 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图示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本条文制定是针对地上与地下的楼梯间在一个位置布置的加压送风系统设计。

2. 设计要点

2.1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地下、半地下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2 地上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L1和地下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L2,应分别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要求计算。

2.3 通常地下层数较少,因此在计算地下楼梯间加压送风量时,开启门的数量取1。

2.4 楼梯间加压送风口采用常开式风口,因此宜在系统上部的加压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加装电动风阀,以防止平时状态时因自然拔风造成的冷空气侵入。

2.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机的设置位置优先选择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注释〗

1. 当受建筑条件限制,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楼梯间需共用加压送风系统时,该建筑的地下部分仅为汽 ** 或设备用房。

2. 地上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L1和地下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L2,应分别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要求计算。

3. 共用加压送风系统的加压送风量为地上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L1与地下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L2之和。

4. 地下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面积按地下楼梯间加压送风量L2计算;地上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面积按地上楼梯间加压送风量L1计算。

5. 由于楼梯间加压送风口采用常开式风口,因此宜在系统上部的加压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加装电动风阀,以防止平时状态时因自然拔风造成的冷空气侵入。

6. 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机的设置位置优先选择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7. 设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超压问题。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图示1】。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图示2】。

4 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图示3】。

6 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注释〗

1. 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必须是室外不受火灾和烟气污染的新鲜空气。

2. 应优先选择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不设在同一面上。

〖注释〗

1. 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必须是室外不受火灾和烟气污染的新鲜空气。

2. 当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必须设在同一面上时,应将进风口设在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注释〗

1. 标准条文特别规定了加压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中,且规定了加压送风机房的耐火极限要求,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 当机械加压送风机房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时,其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1.0h,楼板的耐火极限≥0.5h,开向建筑内的门为甲级防火门。

3.3.6 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图示1】;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图示2】;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图示3】。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图示1】;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图示2】。

3.3.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

3.3.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图示】。

〖注释〗

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往往会因为外窗的开启导致空气大量外泄,因此为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的效果,不建议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图示符号:

×—不应;

—不宜。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的固定窗【图示1】。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 m的固定窗【图示2】。

〖注释〗

1.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2. 本条文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延误灭火救援战机,给救援提供一个较好的条件。

3. 楼梯间的顶部设置固定窗,是为了发生火灾时,救援人员可破拆固定窗,及时将建筑内的火灾烟气和热量排出。

〖注释〗

1.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2. 本条文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延误灭火救援战机,给救援提供一个较好的条件。

3. 楼梯间设置固定窗,是为了发生火灾时,救援人员可破拆固定窗,及时将建筑内的火灾烟气和热量排出。

3.3.1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图示】。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

〖注释〗

发生火灾时,避难层(间)内聚集着暂时避难、等待救援的楼内人员,其中包含行动不便者。设置可开启外窗主要是保证避难人员的新风需求,同时保持避难层(间)的空气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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