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住建局是如何执行可不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飘逸的钥匙扣
2023年02月17日 10:50:46
只看楼主

对于昨天公众号发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关于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的内容,有小伙伴反映,该文件已经废止,认为该文件是在住建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发布之前出台的,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公布,2020年6月1日施行)并无相关可不办理相关事项的规定。


对于昨天公众号发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关于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的内容,有小伙伴反映,该文件已经废止,认为该文件是在住建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发布之前出台的,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公布,2020年6月1日施行)并无相关可不办理相关事项的规定。  
是这样吗?下面看看广东各地级市住建局是如何执行?
01
惠州市住建局2021年7月8日发布《关于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节选内容)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城市高质量发展。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建办法〔2020〕5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现就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豁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装饰装修工程范围
已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的建筑, 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饰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防烟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要求的,豁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如建设单位主动申请此类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受理,具体按照本文第二点的相关要求执行。
02
河源市住建局2020年5月7日发布《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质安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   的规定,结合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四、关于无需申报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特殊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如建设单位主动申请此类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不得以施工许可作为前置条件。
五、关于二次装修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一)依法须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建筑物),其内部场所的改建工程(用途变更或内部装修)如需申办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手续时,都应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已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要求的,无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主体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对该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及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如建设单位主动申请此类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二)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须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场所设置在某一建筑物中,当该建筑物已取得相关消防法律手续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需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场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并对整个建筑物的性质、用途、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系统以及消防设施系统等进行审查,以确定该建筑物是否具备设置该场所的条件。
(三)建设工程土建工程与二次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同时申报。19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建筑,建筑整体或装修部位通过土建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前,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单独申报。
03
东莞市住建局2021年3月15日发布《关于调整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28号)《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工作
为强化工程各方主体责任,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各方进行竣工验收。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步开展消防查验工作,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一并提交,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明确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
为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应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应由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由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并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项目负责人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我局不予以受理。
三、调整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
为进一步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住建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调整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80%,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
四、简化二次装修工程消防审批事项
为进一步简化二次装修工程消防审批事项, 已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可以不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该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优化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对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进行调整和优化,进一步简化办事资料,优化办事流程。调整后的办事指南详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相关表格详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5日
04
深圳市住建局2020年7月15日发布关于贯彻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采用住建部的申报表申报消防审查验收业务。
二、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一)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需要的资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消防设计文件。
(二)申报消防验收需要的资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三)申报消防验收备案需要的资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三、特殊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特殊建设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分类详见附件。
四、具体办事流程及所需资料样板详见《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栏搜索“消防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等具体业务后选择深圳市,即可查阅相关流程及资料。
五、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已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要求的,无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主体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对该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及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报消防竣工验收,各方责任主体开展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7月15日
从各个地方住建局以上文件可知, 住建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并不影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的正常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也并无废止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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