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监测运维涉及点多面广,随着执法检查的深入,实际运行中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已经很少发生,但是一些细节方面引起的不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受到处罚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邢台在线监测者说通过几起细节问题或不规范操作引发的处罚案例的分享,警示在线监测运维人员对日常细节问题及操作规范性的注意,避免出现因小失大的问题发生。 以下在线监测处罚案例中主要涉及更换设备未验收,监测数据不符合逻辑,标准物质无相关标签,氮氧化物转换器接头损坏未及时更换,废水设备未要求周期进行比对,数据有效传速率较低,超标数据标记失实,不当调整修正系数,烟气设备数据超标后调整采样流量,废水设备超标后停止测量,烟气设备全程通标无响应,数采仪流量单位设置错误造成排放量超过许可等。在线监测运行中细节和操作希望引起在线监测运维人员的高度重视,以防范在线监测运维事故和风险。
在线监测运维涉及点多面广,随着执法检查的深入,实际运行中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已经很少发生,但是一些细节方面引起的不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受到处罚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邢台在线监测者说通过几起细节问题或不规范操作引发的处罚案例的分享,警示在线监测运维人员对日常细节问题及操作规范性的注意,避免出现因小失大的问题发生。
以下在线监测处罚案例中主要涉及更换设备未验收,监测数据不符合逻辑,标准物质无相关标签,氮氧化物转换器接头损坏未及时更换,废水设备未要求周期进行比对,数据有效传速率较低,超标数据标记失实,不当调整修正系数,烟气设备数据超标后调整采样流量,废水设备超标后停止测量,烟气设备全程通标无响应,数采仪流量单位设置错误造成排放量超过许可等。在线监测运行中细节和操作希望引起在线监测运维人员的高度重视,以防范在线监测运维事故和风险。
数据不符合逻辑
2022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铜业有限公司****分公司自动监测数据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为2008年安装的***X##-CEMS1000,企业2016年6月27日变更监测点位并进行调试比对验收, 2018年将分析仪更换为**D##-100型号,未重新进行调试比对验收 ;
2.运维方 拔掉分析仪烟气采样管后监测数据无变化SO2为2.3mg/m3、NOX为1.4mg/m3、O2为11.4% ,数据与未拔采样管前无变化;
3.运维方在 采样平台通入100mg/m3的SO2标准气体,200秒内未达到标气值的90% ,不符合《固定污染源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的技术规范》(HJ75-2017)中系统响应时间要求;
4.运维方利用 11.9%的氧气在自动监控房内进行通标气,分析仪显示SO2为1.5mg/m3、NOX为1.3mg/m3、O2为20.6% ;
5.企业 停运脱硫、脱硝、除尘设备后,SO2为1.5mg/m3、NOX为1.3mg/m3、O2为20.4%,数据几乎无变化 。
处理结果:1.自动监测设备未验收,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罚款伍万元;2.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罚款壹拾万贰仟元。合计罚款壹拾伍万贰仟元整。
标液无标签
2022年4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对**水务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对**市**水务在线监控设施运维过程中, 总氮分析仪的量校正液无标签 ,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处理结果:罚款贰万元
接头损坏未及时更换
2022年03月21日我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锅炉烟囱排气口处装有烟气连续自动监测装置,烟气连续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企业 CEMS运维记录表显示2022年01月20日氮氧化物转换器连接头损坏,至执法人员检查时都未曾解决 。2022年3月8日****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生态环境局打报告说明自动监测设施出现故障。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肆佰元(¥98400元)
未比对/有效传输率低/标记失实
2022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丝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自2022年5月6日通过验收后 未开展月度比对监测 ;二是上传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中排污单位有效传输率数据2022年4月27日至7月27日 即时有效传输率为52.7%,补传有效传输率为54.27% ;三是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 7月26日至27日3次超标期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中的生产设施工况标记的“人工”一栏为“停运” 。
处理结果:罚款贰拾陆万元(¥260,000.00元)。
修改修正系数
2022年3月16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环保有限公司(设施运维单位)运营的**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 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修正系数设置为0.9,与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登记备案系数1不一致 。以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依法维护存在的问题属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判定的不正常运行情形。
听证陈述: 治理设施运维单位提出1.在线监测设备被改为校正系数0.9, 修改系数需输入二级管理密码,厂长和管理人员都不知道密码无法修改系数,**环保有限公司没有能力修改 。2.假定系数是0.9,校正成1.0,总氮依然达标,我公司没有动机。3.**环保有限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运维人员签订运维委托合同,合同里有明确运维服务条款, 第三方运维单位负责对在线设备校准,采集运输仪上传数据保障,保障数据准确有效,防止数据认为作假,对数据全面、真实、有效负责。
在线第三方运维单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辩称:我公司从一月份开始负责**环保有限公司运维,一月去四次,一月校准一次,一直没有修改过系数,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修正系数为1。我公司运维时 查看设备运行日志,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修正系数修改日期和运维日期不符,**环保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维单位)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修正系数有被修改过,运维时经过校准后我公司又将总氮系数调为1 。
经核查,**环保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维单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修改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修正系数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我局认为**环保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维单位)修改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修正系数,导致**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处理结果:处罚**环保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维单位)玖万元整
超标后调整采样流量
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7月10日,我局调查发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多次人为干扰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监测的行为。
2022年6月13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气态污染物 采样设备进气阀处于关闭状态,悬浮球处于计量管底部 ,自动监测数据显示二氧化硫实测浓度约70至80mg/m3,含氧量约17%,二氧化硫折算浓度约65至70mg/m3。**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2年6月13日16时30分使用 445mg/m3的二氧化硫标气对自动监测设备接入标气,但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无明显变化 。发现数据无明显变化后,6月13日16时37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手动扭动采样进气阀开关旋钮,恢复了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进气采样,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开始升高 ,6月13日16时54分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排放限值150mg/m3的情况,实测浓度最大值309.07mg/m3,折算浓度最大值227.26mg/m3,直至17时08分,二氧化硫浓度下降至排放限值150mg/m3以下。6月13日21时02分至23时59分之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多次出现超标,实测浓度最大值260.75mg/m3,折算浓度最大值216.69mg/m3。
调阅烟气自动监测站房内的视频监控发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脱硫塔工段工作人员在2022年1月至6月 多次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操作,造成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浓度短时内大幅降低 。2022年1月14日23时55分至1月15日0时3分,脱硫塔工段工作人员对烟气自动监控设备气态污染物过滤器进行拆除,稍后又重新安装,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浓度短时内大幅降低,由最大值164.54mg/m3下降至60mg/m3以下。2022年1月16日3时28分,脱硫塔工段工作人员对烟气自动监控设备机柜进行操作,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浓度短时内大幅降低,由最大值64.23mg/m3下降至30mg/m3以下。2022年3月11日17时26分至17时43分,脱硫塔工段工作人员对烟气自动监控设备机柜进行操作,其中包括对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过滤器进行拆除,稍后又重新安装,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浓度短时内大幅降低,由最大值303.91mg/m3下降至40mg/m3以下。2022年5月7日22时00分至22时06分,脱硫塔工段工作人员对自动监控设备机柜进行操作,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浓度短时内大幅降低,由最大值174.55mg/m3下降至70mg/m3以下。2022年5月27日19时45分至19时47分,脱硫塔工段工作人员对自动监控设备机柜进行操作,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浓度短时内大幅降低,由最大值191.61mg/m3下降至60mg/m3以下。
以上证明,你单位脱硫塔工段工作人员多次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违法操作,干扰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采样监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理结果:罚款肆拾陆万元整(460000元)
全程通标无响应
2022年3月22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水泥有限公司1#线窑尾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全流程校准,对 气态污染物CEMS技术指标抽检时,在200秒响应时间内,二氧化硫全流程无反应 ,校准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9.3.7 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验收技术要求”以及“11.7 CEMS技术指标抽检主管部门按本标准9.3对部分或全部CEMS技术指标抽检时,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9.3.7和9.3.8”的相关要求。属于《**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处理结果:罚款陆拾陆万玖仟元整(小写:¥669000元)
超标后停测
2022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水务有限公司运维的****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废水在线站房现场检查并调取废水在线站房视频。经查,****水务有限公司员工**于2022年2月20日4时左右进入自动监测站房发现 总磷在线分析仪数据超标,判断可能是总磷分析仪出了故障,将总磷分析仪设备从自动测量模式调整为手动测量模式,造成了总磷分析仪2022年2月20日4时至9时10在线数据缺失 ;另查明该时间段,排放口无废水排放。
处理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圆(¥30800)
数采仪流量单位设置错误
2022年4月29日、5月12日、5月13日,执法人员对****钙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1、该公司3#和5#废气排放口安装使用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工控机中流量数据传输到数采仪的单位设定错误 ,致使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3月2日期间工控机流量传输到数采仪的数据单位不一致,扩大约3600倍 , 符合《**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认定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根据该公司3#和5#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结果显示,你公司 3#和5#废气排放口2021年度氮氧化物排放量之和为240.051吨,自2021年4月1日起,超过你公司项目环评批复允许的82.81吨/年的要求,涉嫌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理结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元(¥19,9000),合计处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元(¥22,800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