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2017 18.2.1 钢结构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按下列要求进行防腐蚀设计: 1 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环境腐蚀条件、施工和维修条件等要求合理确定防腐蚀设计年限;
18.2.1 钢结构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按下列要求进行防腐蚀设计:
1 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环境腐蚀条件、施工和维修条件等要求合理确定防腐蚀设计年限;
2 防腐蚀设计应考虑环保节能的要求;
3 钢结构除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外,尚应尽量避免加速腐蚀的不良设计;
4 防腐蚀设计中应考虑钢结构全寿命期内的检查、维护和大修。
【条文说明】一般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年限不宜低于5年;重要结构不宜低于15年,应权衡设计使用年限中一次投入和维护费用的高低选择合理的防腐蚀设计年限。由于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年限通常低于建筑物设计年限,建筑物寿命期内通常需要对钢结构防腐蚀措施进行维修,因此选择防腐蚀方案的时候,应考虑维修条件,维修困难的钢结构应加强防腐蚀方案。同一结构不同部位的钢结构可采用不同的防腐蚀设计年限。
18.2.2 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综合考虑环境中介质的腐蚀性、环境条件、施工和维修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从下列方案中综合选择防腐蚀方案或其组合:
1 防腐蚀涂料;
2 各种工艺形成的锌、铝等金属保护层;
3 阴极保护措施;
4 采用耐候钢。
【条文说明】18.2.2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列出了常用的防腐蚀方案,其中防腐蚀涂料是最常用的防腐蚀方案,各种工艺形成的锌、铝等金属保护层包括热喷锌、热喷铝、热喷锌铝合金、热浸锌、电镀锌、冷喷铝、冷喷锌等。
18.2.3 对危及人身安全和维修困难的部位,以及重要的承重结构和构件应加强防护。对处于严重腐蚀的使用环境且仅靠涂装难以有效保护的主要承重钢结构构件,宜采用耐候钢或外包混凝土。 当某些次要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与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相同时,次要构件应便于更换。
18.2.4 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型钢组合的杆件时,型钢间的空隙宽度宜满足防护层施工、检查和维修的要求。
2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会加速腐蚀时,应在接触部位采用隔离措施。
3 焊条、螺栓、垫圈、节点板等连接构件的耐腐蚀性能,不应低于主材材料。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2mm。垫圈不应采用弹簧垫圈。螺栓、螺母和垫圈应采用镀锌等方法防护,安装后再采用与主体结构相同的防腐蚀方案。
4 设计使用年限大于或等于25年的建筑物,对不易维修的结构应加强防护。
5 避免出现难于检查、清理和涂漆之处,以及能积留湿气和大量灰尘的死角或凹槽。闭口截面构件应沿全长和端部焊接封闭。
6 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50mm,室内地面不宜小于50mm,并宜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残留。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00mm,室内地面不宜小于50mm。
【条文说明】18.2.4 防腐蚀涂料施工方法有喷涂、辊涂、刷涂等,通常刷涂对空隙宽度的要求最小。防护层质量检查和维护检查采用的反光镜一般配有伸缩杆,能够刷涂到的部位都能检查到。对于维修情况,这里要求的型钢间的空隙宽度是指安装之后的宽度。不同金属材料之间存在电位差,直接接触时会发生电偶腐蚀,电位低的金属会被腐蚀。如铁与铜直接接触时,由于铁的电位低于铜,铁会发生电偶腐蚀。 弹簧垫圈由于存在缝隙,水气和电解质易积留,易产生缝隙腐蚀。
3.1.5 对设计使用年限不小于25年、环境腐蚀性等级大于Ⅳ级且使用期间不能重新涂装的钢结构部位,其结构设计应留有适当的腐蚀裕量。钢结构的单面腐蚀裕量可按下式计算:
Δδ=K[(1-P)tl+(t-tl)] (3.1.5)
式中:Δδ ——钢结构单面腐蚀裕量(mm);
K——钢结构单面平均腐蚀速率(mm/a),碳钢单面平均腐蚀速率可按本规程表3.1.2取值,也可现场实测确定;
P——保护效率(%),在防腐蚀保护层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保护效率可按表3.1.5取值;
tl——防腐蚀保护层的设计使用年限(a);
t——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a)。
表3.1.5 保护效率取值(%)
腐蚀性等级 环境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Ⅵ |
室外 |
95 |
90 |
85 |
80 |
70 |
60 |
室内 |
95 |
95 |
90 |
85 |
80 |
70 |
3.3.5 钢结构的防腐蚀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表3.3.5 钢结构防腐蚀保护层最小厚度
防腐蚀保护层设计使用年限(a) |
钢结构防腐蚀保护层最小厚度(μm) |
||||
腐蚀性等级Ⅱ级 |
腐蚀性等级Ⅲ级 |
腐蚀性等级Ⅳ级 |
腐蚀性等级Ⅴ级 |
腐蚀性等级Ⅵ级 |
|
2≤tl<5 |
120 |
140 |
160 |
180 |
200 |
5≤tl<10 |
160 |
180 |
200 |
220 |
240 |
10≤tl≤15 |
200 |
220 |
240 |
260 |
280 |
注:1 防腐蚀保护层厚度包括涂料层的厚度或金属层与涂料层复合的厚度;
2 室外工程的涂层厚度宜增加20μm~40μm。
3.1.1海南省建筑钢结构腐蚀体系划分为离岸腐蚀体系、近岸腐蚀体系和岛陆腐蚀体系。划分依据如表3.1.1所示
3.2.2防腐体系的耐久性可分为中期、长期和超长期:
1中期(M)为8年~15年;2长期(H)为16年~25年;3超长期(VH)为26年及以上。
4.1.8防腐蚀方案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处于大气腐蚀环境下的钢结构应采用涂层保护或金属涂(镀)层防腐体系,对于结构形式复杂或厚度小于1mm的薄壁钢结构可采用热浸镀锌加涂层保护;
2 处于海水腐蚀环境下的钢结构宜采用涂层保护或金属涂(镀)层结合涂层防腐体系,也可采用树脂砂浆(树脂细石混凝土)或包覆有机复合层、复合耐蚀金属层等保护隔离措施;
3处于岛陆土壤腐蚀环境,近岸全浸区海水腐蚀环境下的钢结构宜采用阴极保护结合涂层的防腐蚀措施;
4近岸腐蚀体系下的建筑钢结构,在地面以下的部分,除了按照表3.3.8的规定采取一定的防腐蚀措施,还应采用强度等级C20的混凝土包裹.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应小于150mm.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且应按(钢筋混凝土阻锈剂耐蚀应用技术规范CB/T33803的规定添加阻锈剂;
5岛陆腐蚀体系下的建筑钢结构,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C20的混凝土包裹,并宜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如果使用环境符合(钢筋混凝土阻锈剂耐蚀应用技术规范》CB/T33803的规定,则应按该标准的规定添加阻锈剂。
4.1.9设计工作年限不小于25年的钢结构,对危及人身安全和维修困难的部位,以及重要的承重结构和构件应加强防护,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处于C4及以上腐蚀环境且使用期内不能重新涂装或仅靠涂装难以有效保护的主要承重钢结构件,可采用耐候钢、外包混凝土或在结构设计时留有适当的腐蚀裕量等加强防护措施;
2处于岛陆土壤腐蚀环境、近岸海水腐蚀环境且采用阴极保护防腐蚀措施的钢结构构件,在设计时应留有适当的腐蚀裕量;
3建筑钢结构重要部位或维护困难的部位,可采用增加涂层厚度、增设隔离保护层或在结构设计时留有适当的腐蚀裕量等方式,增加涂层厚度宜为20μm~40μm,增设的隔离保护层宜为细石混凝土或水泥砂浆;
4钢结构的单面腐蚀裕量可按式4.1.9计算,其中钢结构单面平均腐蚀速率、保护效率等参数的取值应根据钢结构的用途分别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的有关规定执行。(4.1.9)
△δ=K【(1-P)t+(t-t1)】
式中:△δ-钢结构单面腐蚀裕量(mm);
K钢结构单面平均腐蚀速率(mm/a);
P-保护效率(%);
t1-防腐蚀保护层的设计工作年限(a);
t-钢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a)。
4.1.12耐候结构钢应满足《耐候结构钢》GB/T4171中耐候性指数的要求,即耐候性指数≥6.0。
知识点:沿海钢结构防腐蚀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