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从鉴定的可操作性来讲,《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在经过2019年的修订后显得更好用,那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舍弃了定量评价:
(三)
从鉴定的可操作性来讲,《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在经过2019年的修订后显得更好用,那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舍弃了定量评价:
第三条 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以定性判断为主。根据房屋主要构件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评定其危险程度等级,结合防灾措施鉴定对房屋的基本安全作出评估。鉴定以现场检查为主,并结合入户访谈、走访建筑工匠等方式了解建造和使用情况。
这是必须膜拜的,老羊毫不犹豫献上自己的膝盖,四个。
当然,这次修订从技术上可以说有进有退,退的方面就是: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主要包括房屋危险程度鉴定及防灾措施鉴定。 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 )进行鉴定。
老羊觉得非常可惜,如果没这一条,自建房的后续安全性鉴定完全就可以按修订后的《技术导则》一以贯之顺利下去。现在却生出些障碍,特别是条款的后半句话,不必要地把《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抗震鉴定标准》也拖了进来,让此处的”安全性鉴定“的含义反而模糊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引起理解和具体执行的混乱。
对于自建房房主来说,房子是自己的,安全也是自己的,小心驶得万年船,应该也不需要劝,谁不明白这个道理呢?!
更要紧的是另一钟情况,现在的”美丽乡村“和”乡村振兴“声势很大,乡村旅游农家乐特色民宿是重要的经济抓手,不少地方政府也引进了商业资本来作操盘手,自建房的房东基本上是把房子出租给了商业运作方,由专业团队来打造,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自建房的改造问题。
这样的工程活动该如何管理,又该按什么技术标准,目前还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比如是否要纳入《通规》的管理范围,就是一个要命的事儿。个羊的意见是,让子弹飞一会儿,暂不理会。
虽然地震不是那么肯定和迫切,地震区的房屋总是有抗震安全的隐忧。好在常规安全加固和抗震加固并不是彼此孤立,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和谐,往往提高结构正常承载的技术措施也能多少提高结构的抗震能力,虽然计算上不是总能充分体现出来。
在有限的条件下,特别是有限的经费,自建房改造加固中确保结构正常状态的承载能力,同时兼顾重要的抗震构造措施,或许是最好的选择。究竟能好到什么程度,这可要看结构师的水平,他们的设计费可不要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