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1、《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
为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增强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HJ772-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 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4、《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全法》,农业农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和国家林草局组织制定了《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为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制定本规则。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正式施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他行业参照施行。
6、《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工作部署,推动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提升和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促进有效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上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产品设备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7、《海洋碳汇核算方法》(HY/T 0349-2022)
我国首个综合性海洋碳汇核算标准《海洋碳汇核算方法》(HY/T 0349-2022)由自然资源部批准发布。《标准》于2017年立项,由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牵头编制,为海洋碳汇研究和应用提供了一套适用方法。《标准》认为海洋碳汇是红树林、盐沼、海草床、浮游植物、大型藻类、贝类等从空气或海水中吸收并储存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和机制,规定了海洋碳汇核算工作的流程、内容、方法及技术等要求,确保海洋碳汇核算工作有标可依,填补了该领域的行业标准空白。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8、《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GB 41930-2022)
本标准规定了以水泥为主要固化(固定)介质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待近地表处置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包括固化体和固定体)的特性鉴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高完整性容器的废物包的特性鉴定。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9、《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的方法、结果验证、质量控制等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10、《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测定。当进样体积为 1.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2 mg/m3~0.6 mg/m3,测定下限为 0.8 mg/m3~2.4 mg/m3。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11、《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样器进行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同时适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当使用大流量采样器和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 1512 m3 时,方法检出限为 7 μg/m3。当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 144 m3 时,方法检出限为 7 μg/m3。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12、《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中臭气的测定。本标准测定方法是嗅觉器官测定法,不受臭气物质种类、种类数目、浓度范围及所含成分浓度比例的限制。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13、《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4、《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 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5、《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为首次发布,规定了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适用于现有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矿物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6、《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为首次发布,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适用于现有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灰、电石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将石灰窑尾气作为原料气生产化工产品的石灰生产设施不适用本标准。 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现全过程、多要素“一证式”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有效执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贵州省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办法》共计21条,主要对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适用范围、职能职责、现场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酒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酒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于2022年9月16日经酒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6、《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
为了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保障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经由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7、《淮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淮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18日以市政府令第57号印发,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淮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共有28条,包括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监管部门职责、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和具体防治措施、扬尘污染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明确和细化了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确定并规范了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完善和强化了扬尘污染防治日常和专项监管体系。
8、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支持新城建设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加快推进新城建设和南北转型是市委、市政府完善全市发展空间布局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拓展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的制度创新及其成果应用,加快推进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和南汇五个新城以及南北转型地区(宝山区、金山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
9、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试行工作的通知,实施范围包括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造纸等4个行业所涉企事业单位。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试标记,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0、《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规范化处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1、《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2、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意见》(京管发〔2022〕24号)。《意见》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全面实施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优化调整建筑垃圾备案登记制度,强化建筑垃圾全链条闭环管理,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并从严格监督考核、严格备案管理、严格行业监管、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设施用地、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法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强化保障措施。
1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5、《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6、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
为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系统化全域推进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7、《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晋中市人大发布《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由晋中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生态保护与修复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开展考核评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漳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对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8、《西安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实施细则》
根据《细则》,再生水可用于农业用水、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水源空调用水、生态补水以及补充河流、湖泊地表水和地下水。再生水用于上述用途时,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再生水利用有多种用途时,同系统供水的水质标准应按多种用途中水质要求最高者确定。本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9、广东省《粉尘涉爆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技术规范》(DB44/T 2390-2022)
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内粉尘涉爆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安全风险辨识、分析与分级、安全风险防控与告知、持续改进及文件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内粉尘涉爆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分级与防控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炸药企业以及涉强氧化剂的粉尘场所。该标准自2023年1月8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