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省首例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在温州办结 因江滩地里乱堆乱放 曾被行政处罚5万元的涉案企业 一年多来迟迟不清理砂石 占用水域面积高达51亩 再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76万元
近日
浙江省首例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在温州办结
因江滩地里乱堆乱放
曾被行政处罚5万元的涉案企业
一年多来迟迟不清理砂石
占用水域面积高达51亩
再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76万元
违法成本提高了100多倍
对潜在违法者形成极大震慑和警示
案情关注:
行政处罚不奏效,
再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21年,永嘉县水利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温州某建材公司未经水利部门许可,擅自将砂石大面积堆放楠溪江滩地,该局根据综合执法改革相关规定,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并给予5万元的行政处罚 。
2022年7月,温州市水利局、永嘉县水利局在联合巡查中发现该河段砂石堆积仍未清理。为保护水生态环境,市县两级水利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同时委托第三方对本次砂石堆积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评估。 2022年10月17日,经联合工作组与企业进行多次磋商,违法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金576万元,赔偿金用于砂石清运、土地平整、生态修复。
砂石清运后 章立柱 摄
在案件办理中,作为浙江省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并没有“一罚了之”。案件探索了“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砂石清运、土地平整、复垦植绿等“可修复损害”由企业自行组织并支付费用;对于生态环境功能损失等“无法修复的损害”赔偿,则直接以缴纳赔偿金的形式汇入财政专用账户,实现“应赔尽赔”。
案例意义: 本案例的成功办理改变了以往对水事违法行为一罚了之的现象,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同时,营造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良好氛围,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为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借鉴案例。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用好法律武器
让你我身边的
天更蓝、地更绿
水更清、土更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