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设备机房内不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 该标准中第3.8.1规定,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按该条文要求,发生火灾时如果不需要有人值守,可不设置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因此专家组在宣贯时给的回复也是需要有人值守的场所才需要设置备用照明,同时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消防设备机房内不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
该标准中第3.8.1规定,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按该条文要求,发生火灾时如果不需要有人值守,可不设置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因此专家组在宣贯时给的回复也是需要有人值守的场所才需要设置备用照明,同时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所以一些设计人员在消防水泵房和防排烟机房等处均不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消防设备机房内设置备用照明,不设置疏散照明系统
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文简称“《火规》”)第10.3.3条规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此条为强制性条文,该条文要求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
因此一些设计人员为避免违反强条,会在消防设备机房设置备用照明,但此类机房在发生火灾时无人值守,所以不设置疏散照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