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结构材料强条的新变化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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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1日 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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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条文(2.4.5)

01   条文(2.4.5)


2.4.5    抗震结构体系对结构材料(包含专用的结构设备)、施工工艺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02  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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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明确设计文件中需要注明的抗震相关材料、施工以及附属设施的特别要求。


       结构材料、施工质量以及附属机电设备的抗震措施等均会对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构成重要影响,为保证工程实现预期设防目标,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上述特别要求。


    抗震结构对材料选用的质量控制要求, 主要是高强轻质并减少材料的脆性。本条规定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 设计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关于抗震结构所需的最低结构材料性能要求,如最低强度指标、屈强比、延伸率、可焊性和冲击韧性等,根据此次工程规范编制的分工与协调,由相关专业的通用规范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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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实施与检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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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施


        本条规定是针对设计人员的,要求在结构设计总说明中特别注明的,主要是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某些特别的施工顺序和纵向受力钢筋等强替换规定,对于材料自身应具有的性能,只要明确要求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即可。


 (2检查

       检查材料和施工要求,查看设计总说明中的特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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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延伸阅读:抗震结构材料强条的新变化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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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砌体和混凝土强度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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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砌体和混凝土强度等级的强制性要求,现行标准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在第3.9.2条进行了详细规定,此次工程规范制订时,分别由《砌体结构通用规范》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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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砌体强度等级

GB55007-2021《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3.2.4  对处于环境类别1类和2类的承重砌体,所用块体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对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表3.2.4中1类和2类环境的普通、轻骨料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为MU10;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的结构,表3.2.4中材料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个等级。

表3.2.4  1类、2类环境下块体材料最低强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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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对处于环境类别3类的承重砌体,所用块体材料的抗冻性能和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3.2.5的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时,表3.2.5的抗冻指标应提高一个等级,对严寒地区抗冻指标提高为F75。

表3.2.5  3类环境下块体材料抗冻性能与最低强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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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处于环境类别4类、5类的承重砌体,应根据环境条件选择块体材料的强度等级、抗渗、耐酸、耐碱性能指标。


3.2.7   夹心墙的外叶墙的砖及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3.3.1   砌筑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工作年限大于和等于25年的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应为M5,设计工作年限小于25年的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应为M2.5;

      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应为Ma5,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应为Ms5;

     3  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砌体应为Mb5;

     4  混凝土砌块、煤矸石混凝土砌块砌体应为Mb7.5;

     5  配筋砌块砌体应为Mb10;

     6  毛料石、毛石砌体应为M5。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     级不应低于Mb7.5。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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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通用规范》的上述要求,包含了GB50011-2010《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9.2条第1款有关砌体结构材料的相关要求
对砌体结构的材料强度等级要求,是材料强度的最低要求,属于规范的底线控制要求,不满足时应按工程质量事故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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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混凝土强度等级

GB55008-202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2.0.2     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满足工程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耐久性需求。对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的混凝士结构,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的混凝士结构,结构混凝士的最低强度等级应比下列规定提高。

       1   素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预应力混凝士楼板结构的混凝士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其他预应力混凝士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钢-混凝士组合结构构件的混凝士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

       2    承受重复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    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4    采用500MPa及以上等级钢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

 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它各类构件 不应低于C20;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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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的上述要求,比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9.2条第2款第1)项混凝土强度要求有所提高,工程实施时应注意其中的差别。

   (1)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由C20提升为C25


   (2)抗震等级二级及以上的所有构件(梁、柱、墙等),强度均不得低于C30

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材料强度等级要求,是材料强度的最低要求,属于属于规范的底线控制要求,不满足时应按工程质量事故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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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钢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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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凝土结构钢筋的材料性能要求,现行标准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在第3.9.2条第2款第2)项给出了强制性要求,同时在第3.9.3条进一步给出了补充要求。此次工程规范编制时,《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保留了GB50011-2010的相关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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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08-202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3.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房屋建筑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最大力总延伸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 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 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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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纵向受力钢筋检验所得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小于1.25,目的是使结构某部位出现较大塑性变形或塑性铰后,钢筋在大变形条件下具有必要的强度潜力,保证构件的基本抗震承载力;


(2)纵向受力钢筋检验所得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主要是为了保证“强柱弱梁”、“强剪弱弯”设计要求的效果不致因钢筋屈服强度离散性过大而受到干扰;


(3)钢筋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主要为了保证在抗震大变形条件下,钢筋具有足够的塑性变形能力;

(4)适用对象: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包括框架梁柱、框支梁、框支柱、板柱-抗震墙的柱),以及各类斜撑构件(包括框架-支撑结构的支撑、加强层伸臂桁架的斜撑、楼梯的梯段等)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必须满足上述强制性要求;箍筋及其他各类构件的钢筋,一般情况下也要求满足上述要求。


特别提醒:

1)条文中的“抗震等级一、二、三级”界定的对象只是”框架“;

2)斜撑构件,不受条文中"抗震等一、二、三级"的限定;

3)  斜撑构件应包括楼梯段。

(5)关于选筋: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框架柱、剪力墙等结构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HRB500级热轧带肋钢筋;箍筋宜选用HRB400、HRB500、HPB300级热轧钢筋。当有较高要求时,也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中牌号为HRB400E、HRB500E、HRBF400E、HRBF500E的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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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钢筋代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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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混凝土结构施工期间的钢筋代换要求,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在第3.9.4条给出了强制性要求。此次工程规范编制时,按照各规范之间的协调与分工安排,《抗震通用规范》只进行原则性要求,更具体的技术要求由《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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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08-202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2.0.11   当施工中进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预应力筋代换时,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构件承载能力、正常使用、配筋构造及耐久性能要求,并应取得设计变更文件。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3.9.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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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第2.0.11条的规定,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9.4条的要求更为全面,但于GB50011-2010更为关注的等强换算原则并没有提出明确的约束性要求,需要在工程实施时加以注意。

抗震结构对于钢筋代换的专门要求是等强代换,即全部受力钢筋的总截面面积乘以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的乘积相等的原则。

强调等强换算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原设计没有预料到的抗震薄弱部位,形成变形集中,以及构件在有影响的部位发生混凝土的脆性破坏(混凝土压碎、剪切破坏等),以免造成薄弱部位的转移导致结构严重破坏甚至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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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钢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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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钢结构材料性能要求,现行标准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在第3.9.2条第3款给出了强制性要求,同时在第3.9.3条第3款和3.9.5条进一步给出了补充要求。 此次工程规范制订时,GB55006-2021《钢结构通用规范》在第3.0.1条和第3.0.2条给出了原则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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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06-2021 《钢结构通用规范》

3.0.1   钢结构工程所选用钢材的牌号、技术条件、性能指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2   钢结构承重构件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抗拉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在低温使用环境下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或碳当量的合格保证。铸钢件和要求抗层状撕裂(Z向)性能的钢材尚应具有断面收缩率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弯曲试验的合格保证;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需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其所用钢材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    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3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3  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及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用其它钢种和钢号。


3.9.5    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接头的焊接拘束度较大、钢板厚度不小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板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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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钢结构通用规范》要求的原则性,现阶段实际工程的实施与落实时,尚应考虑按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相关技术性要求(非强制性要求)进行把握。
钢结构中所用的钢材,应保证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冲击韧性合格及硫、磷和碳含量的限制值。
抗拉强度是实际上决定结构安全储备的关键,伸长率反映钢材能承受残余变形量的程度及塑性变形能力,钢材的屈服强度不宜过高;

要求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伸长率应大于20%,以保证构件具有足够的塑性变形能力;

冲击韧性是抗震结构的要求。

当采用国外钢材时,亦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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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申  明

     本文关于《通用规范》的若干解读,仅供对规范条文理解时参考使用,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

知识点:抗震结构材料强条的新变化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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