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 一、负荷分级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负荷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负荷: 建筑高度50-100米或19-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 I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 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米的人防工程消防用电 人防工程汽车库的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应急照明
知识点: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
一、负荷分级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负荷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负荷:
建筑高度50-100米或19-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
I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
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米的人防工程消防用电
人防工程汽车库的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应急照明
建筑高度100米或35层以上超高层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安防系统用电等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级负荷:
9层及以下住宅建筑电梯
10-18层二类高层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
II、III类汽车库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米的人防工程消防用电
人防工程汽车库重要的风机、水泵、正常照明、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
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
三级负荷: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他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
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一级负荷特别重要的负荷另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居住区二级负荷应由双回路供电。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二、电缆选择
中压电缆截面积应力求简化,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
中压电缆截面积
类型 |
中压电缆截面积(mm2) |
主干线 |
400 |
分支线 |
240、120 |
单台配电变压器、箱式变电站进线 |
70 |
三、负荷计算
1.一般住宅负荷计算
居住区住宅建筑面积S(平方米) |
基本配置容量(每户) |
S≤120 |
8kW |
120
|
12kW |
150
|
16kW |
S>200 |
80W/m2 |
2. 公共服务设施
应该按照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的,按负荷密度估算
负荷密度估算
公共服务设施类型 |
负荷密度 |
办公 |
100W/m2 |
商业(会所) |
150W/m2 |
车库、车棚、垃圾房 |
40W/m2 |
3. 居住区住宅及低压供配电的公共服务设施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配电变压器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计算
配电变压器容量=
配置系数KP 按下表选用
独立供配电设施供电范围内的负荷 |
配置系数 |
|
住宅 |
50户及以下 |
0.7 |
50户以上200户以下 |
0.6 |
|
200户及以上 |
0.5 |
|
低压供电的公共服务设施 |
0.8 |
4. 低压干线及分接表箱的电缆供电容量
单根电缆供电容量=
低压电缆容量配置系数
居民住宅户数 |
配置系数KP |
3户及以下 |
1 |
3户以上12户以下 |
≥0.8 |
12户以上,,36户及以下 |
≥0.7 |
36户以下 |
≥0.6 |
四、低压供电需满足的要求
1.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下者可以采用低压供电。
2.9层及以下的建筑住宅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支箱放射式供电;10-18层的高层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向楼层供电;19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宜采用分区树干式供电,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母线,并根据负荷要求分段供电。
3. 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米。
4. 400V电缆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5. 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柱上变压器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6. 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7. 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积应力求简化,满足规划、设计要求。
8. 为公共服务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公用一路。
低压电缆截面积
类型 |
低压电缆截面积(不小于,mm2) |
低压主干线 |
240,150 |
单元接户线 |
95,70,50 |
每套住宅进户线 |
单相:10;三相: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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