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今年2月以来,为落实市政府稳经济促经济若干政策措施,支持建筑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建筑市场需求,我们受理了模板脚手架资质的申报业务及建筑劳务资质的备案业务。
各相关企业:
今年2月以来,为落实市政府稳经济促经济若干政策措施,支持建筑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建筑市场需求,我们受理了模板脚手架资质的申报业务及建筑劳务资质的备案业务。 经过一段时间的办理,截至目前,我市已受理通过模板脚手架资质及办理劳务资质备案企业超万家,有效推进了全市建筑业发展。
由于住建部新资质标准草案中对模板脚手架办理条件与原标准有较大区别,加之我省劳务资质属全国三个试点取消劳务资质省份之一,同时住建部建办市〔2021〕30号文件已明确将劳务资质改为备案制。 我省其它地市已停止办理这两项资质业务,全国多数省市也已暂停受理资质申报。
为切实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资质需求和办理实际, 决定从2022年9月7日起暂停办理模板脚手架资质业务的受理以及劳务资质备案事宜,待国家新的资质标准出台后再行开放申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
《关于要求在我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浙建建[2016]32号)、《关于上报 <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的请示》(建市[2016]54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我省建筑业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陕建字[2016]3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们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请你们分别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精心组织试点工作,有效防范各类风险。要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 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
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
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