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5〕99 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管理及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具体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陆地水文、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查技术与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土壤改良等。
第三条 水利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其中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工程师为中级。
第四条 水利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 2 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 4 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 5 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高等院校修完本科相关专业的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 7 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资格满 4 年;
3.具有中专学历,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专)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资格满 7 年。
第七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技术管理方面的知识;
2.在本专业范围内至少对一门学科有专长或有较深造诣,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3.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等,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国内外有关的先进理论与生产技术,熟悉本专业有关方针政策;
5.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现代生产技术及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6.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要求和方法,全面掌握本专业的质量标准。
1.具有为本专业科技进步、提高本地区或本部门科技管理水平提供决策性依据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复杂技术难题,协调解决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2.能主持或组织完成盟市级以上的科研试验、水土保持、水文水资源项目;主持或组织完成大中型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主持或组织完成大中型流域、区域性水利综合技术管理工作等;
3.能撰写所承担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技术方案、勘测规划设计任务书、施工任务书和技术管理工作报告等;
4.能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审查工程师的技术工作成果;
5.能主持或组织编制本专业盟市级以上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则、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
6.能主持制定本专业总体发展规划、区划、计划、重要技术报告等;
7.能在主持或组织工程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生产中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8.能在主持或组织的科研试验、水土保持、水文水资源项目中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
1.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或经历之一:
(1)在技术管理、工程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并且是大中型工程运行管理或大中型流域、区域性水利综合技术管理的专项技术负责人;
(2)主持或组织完成质量优良的大中型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担任 2 项中型以上已竣工且质量优良的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
(3)主持或组织完成已实施的大中型或重点工程的地质勘察、测量、规划、设计等项目,担任过 2 项已实施的中型以上工程勘测规划设计的项目负责人;
(4)主持或组织完成经专家鉴定达到自治区领先并被采用的盟市级水利科研试验项目 1 项以上,担任经专家鉴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或被采用的盟市级课题研究试验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2 次以上;
(5)主持或组织完成过已实施的盟市级重点小流域治理或治沟骨干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 1 项以上,并通过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达标验收且质量优秀;
(6)主持或组织完成盟市级大中型流域的水文专业项目、测验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地下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 2项以上,并担任过上述工作或试验研究项目负责人 2 次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1 项以上;获得盟市级一等奖 1 项或盟市级二、三等奖(其中二等奖一项)2 项以上。
(1)撰写完成已实施的中小型以上工程施工技术总结或有价值的工程管理技术报告 2 篇以上;
(2)撰写完成已实施的中小型以上工程勘测规划设计等项目的技术成果报告 2 篇以上;
(3)撰写完成经专家鉴定达到自治区内先进并被采用的盟市级课题研究试验报告 2 篇以上;
(4)撰写完成已实施的盟市级重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成果报告 2 篇以上;
(5)撰写完成被自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被采用的水文水资源技术工作成果报告 2 篇以上;
(6)撰写公开出版的技术专著 1 本;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或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发表 2 篇。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技术管理业务知识;
2.在本专业范围内至少对一门学科有专长,并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3.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等,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国内外有关的先进理论与生产技术;
5.熟悉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生产技术及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6.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要求和方法,掌握本专业的质量标准。
1.具有为本专业科技进步、提高本单位科技管理水平提供可行性意见的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并能配合相关专业解决技术问题;
2.能承担完成旗县级的科研试验、水土保持、水文水资源项目,中小型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中小型流域、区域性水利综合技术管理工作等;
3.能撰写所承担项目的实施方案、勘测规划设计工作大纲、施工计划和技术管理工作报告等;
4.能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审查其技术工作成果;
5.能编制本专业旗县级以上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则、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6.能撰写本专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计划、技术报告等;
7.能在承担工程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生产工作中,引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8.能在承担的科研试验、水土保持、水文水资源项目中,引进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
(1)在技术管理、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并且是中小型工程运行管理或中小型流域、区域性水利综合技术管理的专项技术负责人;
(2)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质量优良的大中型或重点工程项目1 项以上,担任已竣工的质量优良的中小型工程建设、施工的项目负责人 1 次以上;
(3)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已实施的大中型或重点工程的地质勘察、测量、规划、设计等项目 1 项以上,担任已实施的中小型工程勘测规划设计的项目负责人 1 次以上;
(4)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自治区领先并被采用的盟市级水利科研试验项目 1 项以上,担任自治区先进或被采用的课题研究试验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1 次以上;
(5)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已实施的盟市级重点小流域治理或治沟骨干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并通过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达标验收且质量优秀的项目 1 项以上,担任已实施并通过盟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达标验收且质量优秀的旗县级小流域治理或治沟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项目负责人 1 次以上;
(6)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旗县级中小型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站网规划、水文测验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地下水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 2 项以上,并担任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1 次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盟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 1 项以上;获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技术成果三等奖 1 项以上。
(1)撰写完成已实施的中小型工程施工技术总结或一篇有价值的工程管理技术报告 1 篇以上;
(2)撰写完成已实施的中小型工程勘测规划设计等项目的技术成果报告 1 篇以上;
(3)撰写完成自治区先进并被采用的课题研究试验报告 1 篇以上;
(4)撰写完成已实施的旗县级重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成果报告 1 篇以上;
(5)撰写完成被盟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被采用的水文水资源技术工作成果报告 1 篇以上;
(6)撰写公开出版的技术专著 1 本;或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提出的“成绩”、“效益”等,均以申报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专著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专著不包括论文集。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 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六条 工程或流域等级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
第十七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4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