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监测时,颗粒物无组织只是在污染源下风向2-50m,而不是厂界? 答:颗粒物无组织监测分厂界无组织和车间无组织两大部分。 2、验收监测过程,什么时候测厂界无组织、什么时候测车间无组织? 答:一般验收监测都应针对企业的特征污染物和国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做厂界无组织监测。 排放标准中对车间无组织排放有要求的,验收时应进行监测。
1、验收监测时,颗粒物无组织只是在污染源下风向2-50m,而不是厂界?
答:颗粒物无组织监测分厂界无组织和车间无组织两大部分。
2、验收监测过程,什么时候测厂界无组织、什么时候测车间无组织?
答:一般验收监测都应针对企业的特征污染物和国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做厂界无组织监测。
排放标准中对车间无组织排放有要求的,验收时应进行监测。
3、噪声验收监测时,夜间无作业的企业,是否只测昼间?
答:验收监测是在有工况条件下进行的,夜间无作业是没有工况,故只测昼间。
4、验收监测报告,无组织排放是否要进行总量核算(环评中有相关内容)?
答:因无法实际测试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量,故只能用模式计算的方法获取无组织的量。具目前掌握的情况,仅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中给出了无组织排放总量的计算模式,其它行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中规定,无组织排放只许可浓度限值,不许可排放量限值。
5、企业自行验收监测(或委托第三方),是否有明确的监测次数、频次、天数?
答:已颁布的行业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均有专门章节对监测的最低频次(监测天数和每天的监测次数)做出要求。
6、验收监测中,如有环境保护敏感点,是否要同时测定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空气质量?
答: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评及批复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因此,环评及批复中有要求时要同时进行监测。最好在敏感目标处于下风向时进行。
7、验收监测时,一般锅炉及除尘器选择GB16157测定颗粒物浓度,结果报<20mg/m3是否可行?
答:不需对监测结果进行折算的污染源,监测结果低于20mg/m3时,报“<20mg/m3”。对于排放浓度需要进行折算的锅炉,不能确定折算后的浓度,故不能报“<20mg/m3”。
8、废气验收监测时,低浓度颗粒物是否必须进行同步双样,全程序空白是否要扣除?
答:同步双样是一种质控措施,HJ836-2017中7.3.8 规定“采集同步双样时,每个样品均应采集同步双样,同步双样的采集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其中所指的“每个样品” 为一个有效数据的组成样品(如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多个样品),因此不是所有样品都必须采集同步双样。同步双样的浓度计算和允许相对偏差。
全程序空白不能扣除。
全程序空白也是一种质控措施,用来判断和评价采样结果的有效性的。HJ836-2017中10.3.4 规定“任何低于全程序空白增重的样品均无效。全程序空白增重除以对应测量系列的平均体积不应超过排放限值的10%”;10.3.7规定“颗粒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时,对应的全程序空白增重应不高于0.5mg,失重应不多于0.5mg”。
9、对于颗粒物(处理设施前、后)是否要分次采够1h,针对GB16157?
答:GB/T16157-1996中对颗粒物采样只规定了单个点位的采样时间一般为3分钟,并未对滤筒的整体采样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各类废气评价标准均注明是标准值为1小时的浓度排放均值。故每个有效评价值应分次采够1小时。
10、无组织废气如Cl2、NH3等分析方法中要求采样时间与GB16297中的小时均值要求不一致,按那个要求采集?
答:方法标准中给出的是单个样品的建议采样时间,是建议、不是规定。具体单个样品的采样时间根据排放废气中该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确定。与GB16297中连续1小时采样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是不矛盾的。
11、污水处理厂的验收是否需要测厂界内和厂界外的土壤监测?如需监测如何布点?
答:验收监测不需对厂界内土壤进行监测。厂界外环境的土壤监测依据环评要求进行。点位布设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和国家土壤风险点位监测中“废水型企业”的布点要求,按照废水排放方向布点。
12、污水处理厂的验收是否需要对纳污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是否要测该纳污水体的本底值?
答:根据环评及批复要求对污水处理厂排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纳污水体进行监测。监测时在污水处理厂排口汇入位置的上游布设对照断面。
13、没有国家和行业检测标准的,自行制定的作业指导书是否要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如土壤的Cr+6)?
答:按作业指导书编制要求自行制定的某项目的作业指导书,经质监局组织的计量认证评审组评审通过后,可作为本单位该项目的有效分析方法。
14、烟道设置挡板的作用?
答:这种情况出现在风机设计量偏大的情况。挡板的作用是增大阻力,以达到减小抽气量的目的。
15、办公楼验收,人员均未入住,物业也未入住,无垃圾桶、废水产生,验收过程注意什么?需要他们把垃圾桶预备上才能验收吗?
答:这种情况属无工况条件,无法实行验收。目前办公楼项目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验收,直接备案就行。
16、某水泥厂有15个排气筒,其中有7个排气筒出口设置不规范,且由于安全原因无法采样。现企业不想整改。如果企业请了另外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那7个排气筒进行监测,本监测机构是否可以把另外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放在验收监测报告中?
答:目前为企业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完成验收工作,可以将另外第三检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放在报告中,但要在报告中专门注明哪些数据是自己测的,哪些是企业提供的另外单位的监测数据,并要求企业提供盖章的数据报告作为报告的附件。
17、验收监测时,燃烧生物质的锅炉,测定出来排口的含氧量为17-18%左右,实测浓度不高,但折算浓度很高。像这种情况如何改进(采取了布袋除尘设施)才可降低O2?
答:首先检查系统监测断面之前的管路及处理设施是否存在破损漏风的情况,如果无明显漏风,氧量高应该属于生产负荷未达设计要求,而锅炉引风机和鼓风机又不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配风造成的。只能通过增加生产负荷和较少配风量来降低氧含。
18、如果按照上风向、下风向3个来布点,像现在企业都在工业园区内,有时上风向的参照点靠近交通枢纽点,因此TSP上风向数据〉下风向数据,可否按照厂界四周(东、南、西、北)来布点?
答: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布设要按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附录C以及各行业排放标准中对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的要求进行。不能在厂界四周同时布点。
对照点的布设要避开局部污染源。
19、地下水监测井设置一般距离污染源多远合适?打多深比较合适?南方地下水位较高,很容易出水。
答:按照HJ/T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2.3 监测点(监测井)设置方法”中的要求进行布点。
20、现阶段开展的很多验收项目并无排污许可证,大部分人(包括环保主管部门)的观点还是验收过了才有排污许可证一说。这种情况怎么解。
答: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942-2018,2018.2.8实施 ),以废气为例。
5 产物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物环节对应排放口
…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出口内经、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21、排污许可监测时,对工况的要求?
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2018.2.8实施 ),新建项目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进行各类监测活动。因此,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许可量要依据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2018.2.8实施 )中的方法进行计算获得。
实际排放量核算时的监测,没有工况要求,按实际情况进行。
22、无组织废气监测时,当地无明显风向,或监测期间风向发生变化,该如何处理?
答:无组织监测时,风速低时适宜监测,但无明显风向或风向变化超过45°,均不适宜进行厂界无组织监测。应另选合适的天气条件。
23、导热油炉执行标准?以及需要了解的信息和注意点?
答: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其中的热载体锅炉即俗称的“导热油炉”。因此,若环评及批复中未规定评价标准,即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应燃料的排放标准。
24、有组织废气量3次测量如何判断监测有效?(针对风量?
答:有效数据的获得,是严格按照监测规范要求,从对工况要求、布点、采样、分析、数据计算全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来实现的。数据的平行性,证明了的监测过程工况稳定、无偶然误差产生。数据波动较大时,应逐项核查特别是工况变化和采样记录中参数的变化,判断有无错误操作。
数据审核人可以结合污染源的工艺特点、风机设定风量和工作经验等进行数据合理性的判断。
25、验收时,厂界噪声超标,敏感点达标,该如何处理?
答:噪声验收目前还是审批制。厂界噪声超标而敏感点达标属于超标但尚未扰民的情况。要针对性的进行噪声源监测,若是由声源噪声超标引起的厂界噪声超标,应提出治理要求,不予验收。
26、验收现场勘察阶段,发现环评中未提及污染源,是否应该对其验收?
答:那要看该污染源是否涉及工程的重大变更,如果是因变更内容或工艺而新增加的污染源,则涉及环评的重新编制及审批。如果只是原工艺基础上增加的一个岗位处理设施,则应对其进行验收。
27、排放浓度达标,排放总量超标,在验收中该如何处理?
答:总量不达标不能验收。
在环评报告中有污染物排放汇总表,其中可以看到单个污染源的排放量之和与总量是一致的。因此逐个对照环评预测量,看是哪个污染源的量超过了预测,有针对性的进行处理设施的改造。
28、验收,厂界相邻,噪声是否需要监测?
答:原则上规定不需要测。
29、高温烟气中,如何准确测量甲醛 ?纤维板企业,生产过程涉及蒸煮烟蒸温度56℃,含湿量10.2%,环保设施为旋风除尘加水幕。在监测过程中,可见有水汽吸入吸收液中。
答:甲醛易溶于水,依据GB/T16157,在采样过程中需对采样管进行加热,以防冷凝水产生吸附甲醛气体。
30、锅炉烟气监测,锅炉氧含量(燃气)在实测过程中可达到10%,如何去排查问题?另燃气锅炉测试CO为1000多mg/m3,SO2为1500 mg/m3,O2为8.3%。 SO2值异常是否因CO干扰?或有其他废气汇入?(该厂生产六氟化硫气体,因管道全在地下,无法查验)。
答:燃气锅炉氧含量高是配气原因造成的,10%的氧含量属可接受范围,不需排查。
燃气锅炉二氧化硫1500 mg/m3 , CO1000多mg/m3,CO正干扰的可能性很大。应改用其他方法进行测试,如红外法、紫外法或傅里叶变换红外法,以判定该监测结果属CO干扰还是工艺尾气混入的结果。
31、处理工艺废气的设施改变如何处理?如一家钢材防腐加工厂,环评及批复要求废气由活性炭吸附后,由15米排气筒外排。实际建设情况改用光氧化催化进行处理,处理后未设置排气筒,无组织散排。这种情况验收如何处理?单侧无组织废气行不?还是非得立排气筒,测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排放的,除了侧有组织废气外,是否一定测无组织废气?
答:判断一个治理工艺的变更是否可行,总的原则是看它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向好。光氧化催化法是目前比较公认的一种代替活性炭处理工艺尾气的方法,工艺上可行。但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设置15米高的排气筒而擅自无组织排放是不允许的,是一种向坏的表现。
对排气筒测试有组织排放,对环评及批复要求测试的车间无组织逸散和厂界,测试无组织废气排放。
32、目前逐渐开展项目后评价,针对后评价,如何验收?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区别在哪?
答:项目后评价是指在下面已经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对项目的执行效果、执行过程和对外环境的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和总结。后评价与环评的目的和作用均不相同,不需要验收。
33、商混搅拌站项目搅拌沙龙顶部必须测粉尘吗?实际情况如何处理。
答:对产生粉尘的设施应该进行颗粒物的监测。实际监测中可以搭建临时监测平台或采用吊装设施充当临时平台进行监测。
34、环评和批复给的总量特别低,可能低好几个数量级,如0.000433t/a,验收过程中如何对待总量不能达标的情况?
答:这属于总量批复的问题,应由建设单位与总量批复部门沟通解决。
35、砖厂目前实行新标准后,颗粒物30mg/m3,达到标准太难,参照当时环评及批复实行的标准,达标,针对新标准不达标,验收过程中如何处理?
答:《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给出了现有企业延续执行旧标准限值(表1)的时限(2年半),在这期间,企业应积极整改,采用先进的治理设施,使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中更严格的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严格按照标准的时限规定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若不达标,应进行处理设施的改造。
36、企业自主验收意见编制要点?
答:验收意见的要点是验收结论。
对照下列九条逐一检查,列出具体不合格项。 1)环保设施未按要求完全落实; 2)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超标; 3)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相关环保手续;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完全治理;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投产,其环保设施防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 7)因违法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完成的; 8)验收报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若不合格,应明确项目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内容具体、要求明确、技术可行、操作性强的后续整改事项。
37、对于生产工艺部分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报批?怎么明确判定变更的部分属于重大变更?
答:依据国家和本省列出的重大变更清单,对照判断。属于清单内的,要重新报批。
38、机砖厂项目,涉及采矿,是否采矿需要单独做一个环评后才能验收,批复里要求制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方案》,此是否制定了才能验收,还要求做好生态恢复,我验收报告里是否需要描述生态恢复?
答:机砖厂项目建设内容中如果包括了采矿部分,则不需单独再做环评。批复要求制定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方案》是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依据,必须按要求编制。在验收报告中按检查结果如实描述对方案要求的完成情况。
39、针对处理效率尤其排气筒,很多处理设施之前无排气筒管道,无法开孔怎么办,进口开孔后,规范是否也跟出口一样严格执行“下三上六”的要求,是否不满足就不开孔?
答:“技术指南”中规定,对不具备处理效率监测条件的(因安全和设施本身原因等),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即可。监测断面选择时的“下三上六”原则是一种最佳的要求,实际情况不能满足要求时,采用加密布点的方法进行采样即可。
40、企业未做应急预案(未备案)是否可验收?
答:属于重大缺项,不可以验收。
41、无组织废气参照点浓度大于监测点,怎么处理?
答: 选择合适的气象条件,使上风向避免受到局地污染源的影响,重新监测。
42、低浓度颗粒物用GB/T16157标准,实测浓度小于20mg/m3,那么排放浓度怎么折算?排放速率怎么计算?
答: 无法确定准确的实测浓度,故不能进行折算和排放速率的计算。(个人建议用20mg/m3进行折算,折算浓度记为小于20*折算系数后的值,该值如果低于排放限值,则评价为达标,如果高于排放限值,则无法用于评价。)
43、技改项目监测方案如何确定?不涉及技改的污染源测不测?
答:按技改内容确定监测范围和内容。不涉及技改的污染源不进行监测。
44、验收监测时,如实记录工况是否对工况无75%以上的要求?
答:不一定。有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按规范要求的工况负荷进行验收;无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按污染影响类技术指南进行验收,无工况的负荷要求。
45、“排放总量=烟气流量×实测浓度”还是“排放总量=标干流量×实测浓度”?
答:都不是。排放总量一般指月或年的排放量。你问的应该是排放速率的计算公式,
排放速率=标干流量×实测浓度。
46、房开类项目属于“生态类”还是“污染类”?
答: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属于环评登记类项目,不需验收,只需备案。
47、GB16297-1996中提到“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按原来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那对油烟是否适用?
答:饮食业油烟的监测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相关要求,其中5.3规定“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的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未做达不到高度要求严格执行标准限值的规定。达不到排气筒高度要求应视为未按要求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属于验收不合格的范围。
48、轴承加工厂,环评及批复是生产“精密”轴承配件 ,企业说没用到“切割液”。生产精密轴承没用到切割液,这样的情况合理吗?
答:轴承材料是高机械强度、高耐磨材料,加工过程整个流水线切割液不停,以减少热变形,保证产品精度。所以企业称没用到切割液是假。废切割液中重金属含量高,属危险废物。
49、环保验收报告编制时,施工期如何体现?
答:依据环评中对施工期的环保要求,检查施工合同中有无相应的环保要求;检查施工环境监理中相关的环保内容,逐一回答完成情况。
50、园区内的企业排污口只能测园区总排口怎么处理?
答:分两种情况:
情况1:企业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
情况2:企业自行处理污水,经园区总排口排入环境。
两种情况企业都会有自己汇入前的采样口,情况1为了解其水质能否达到园区水处理设施入水水质的要求;情况2为排水管网维修和了解企业自身的排水情况。
两种情况的排水管网一般均在地下,通过窨井观察和采样。
51、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项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大题目,看污染影响类验收监测报告编制讲义内容。
52、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需要重点收集哪些资料?
答:大题目。看生态影响类验收调查报告编制讲义。
53、目前实行企业自主验收,部分变更验收时可以“以验代评”一起验收,能“以验代评”得情况有哪些?我们把握的度是什么?
答:对照国家和各省重大变更清单,不属于重大变更的可以以验代评。
54、“三同时”登记表里污染物排放指标后填写,是否只填写总量控制指标下的指标?
答: “三同时”登记表中污染物指标,既要填写总量控制的指标,也要考虑排污许可证中的排放指标。
来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对这一条的理解是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不需要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可以相应进行处罚。
我的问题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能否适用于登记表项目处罚?根据我对十九条的理解,登记表项目不存在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验收弄虚作假的情况,那么是否可以依据第二十三条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进行处罚?
如果依据该条处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如何确定?是指建设单位在登记表备案系统中自行填报的措施和设施?
回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据此,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超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