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3.1.2.5 5 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条文解释:5 在飞行区域建设的高楼、烟囱、水塔以及在飞机起飞和降落的航道上等,对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应按民航部门的规定,装设障碍标志灯;船舶在夜间航行时航道两侧或中间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危及航行安全,应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在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障碍物上装设障碍标志灯。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3.1.2.5 5 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条文解释:5 在飞行区域建设的高楼、烟囱、水塔以及在飞机起飞和降落的航道上等,对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应按民航部门的规定,装设障碍标志灯;船舶在夜间航行时航道两侧或中间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危及航行安全,应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在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障碍物上装设障碍标志灯。
10.6.2 航空障碍标志灯和高架直升机场灯光系统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11.5.2塔顶航空障碍灯及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应采用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将导线穿入金属导管,电缆金属外皮或金属导管至少应在上下两端与塔身连接。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19.1.7 航空障碍标志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安装应牢固可靠,且应有维修和更换光源的措施;
2 当灯具在烟囱顶上装设时,应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m~3m的部位且应呈正三角形水平排列;
3 对于安装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以外的灯具,当需设置接闪器时,其接闪器应与屋面接闪器可靠连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 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中:
10.2.7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 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2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宜大于52m;垂直安 装自地面以上45m起,以不大于52m的等间距布置。
3 航空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4 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7的规定。
10.2.8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高架直升机场时,应装设直升机场灯标、目视定向引导灯光系统、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接地和离地区灯光系统等,并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